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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常考考点

栏目: 初级会计师 / 发布于: / 人气:2.32W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起航,大部分考生已经进入预习期,下面小编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资料:《经济法基础》常考考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提前备考,巩固知识点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常考考点

  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2016年调整)

1.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得性(2016年调整)

(1)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3)利导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4.规范性(2016年调整)

(1)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2)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法的形式(★★)

(一)种类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二)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

(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2016年新增)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两个小男孩打架”)

(1)两个邻家的小男孩打架:年龄小的家长先出面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两个堂兄弟打架:爷爷说了算

(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