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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与例题

栏目: 初级会计师 / 发布于: / 人气:1.0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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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与例题

  考点:契税

  契税概念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注意:我国目前房地产类税收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唯一从需求方进行调节的税种。

  契税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说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测试题

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是()。

A.出售房屋的个人

B.受赠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C.购买房屋的个人

D.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答案】A

【解析】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相关练习:

1、甲公司于2012年9月向乙公司购买一处闲置厂房,合同注明的土地使用权价款2000万元,厂房及地上附着物价款500万元。已知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甲公司应缴纳的`契税税额为(  )万元。

A.15

B.45

C.60

D.7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计算。房屋买卖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中包括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应缴纳契税=(2000+500)×3%=75(万元)。

  诉讼时效中断VS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两者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

2、发生的时间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看着像亲兄弟,其实脾气性格很不同,中止比较苛刻必须要求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引起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仅仅是暂时停止计算,待事由消失后立即恢复计算;而中断则好说话多了,对时间不苛刻,只要发生在整个诉讼时效期间内就可以,不管什么时候发生中断事由,立即中断,一切归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记忆小窍门: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任何时候,而诉讼时效中止只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不然不成立诉讼时效中止。

  【考点练习】:

1、下列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特殊地域管辖VS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通常将地域管辖划分为以下几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

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以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物或对事管辖,其以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经济、快速地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更好地审判、合理配置资源。

由此可见,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两种不同的地域管辖,两者系竞合关系,在适用上并无先后之分。也就是说,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依诉讼标的诸要素所确定的法院固然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同时拥有管辖权,两者之间实际上为一种选择适用的关系,而具体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则完全取决于原告的意愿。

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不仅排除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同时还完全排除了当事人对管辖的协议变更。其实质在于对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一律适用法律的规定。如:不动产纠纷,法院管辖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法院管辖地为港口所在地。继承遗产纠纷,法院管辖地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考点练习】:

孙某、杨某因为票据发生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有(  )。

A.孙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B.杨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C.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D.孙某、杨某协商确定的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申请VS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复议决定中都有关于一般期限是60天的规定。多于60天或者少于60天的情况如何处理,考生们一定要留意。

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注意:一般期限是60天,法律规定多于60天的则适用特殊规定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少于60天的除外。

注意:一般期限是60天,法律规定低于60天的则按照特殊规定处理,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且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考点练习】:

判断题: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多于60日的除外。(  )

【答案】×

【解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