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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考试《实务》第三章知识点

栏目: 高级会计师 / 发布于: / 人气:5.64K

导读:虚假的学问比无知更糟糕。无知好比一块空地,可以耕耘和播种;虚假的学问就象一块长满杂草的荒地,几乎无法把草拔尽。以下是yjbys网小编整理的关于高级会计师考试《实务》第三章知识点,供大家备考。

高级会计师考试《实务》第三章知识点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