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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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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有关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规定汇集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扣除

1.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3500/月,全年42000元/年。

2. 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3.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为从业人员缴纳,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2%、14%、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从业人员的三项经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5.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6. 个体工商户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与企业所得税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7. 研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其他关于租赁费、汇兑损益、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亏损弥补等规定,均与企业所得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