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们在复习2016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科目时,要了解考试的考点,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备考计划,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关于注册税务师《税法二》重要考点及例题,欢迎参考练习,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一、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分国限额抵免法。多不退少要补
1.扣除限额如何计算。既要分国,又要分项。同一国家、地区内不同项目应纳税额之和为这个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
2.纳税人境外已纳税额指按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应缴实缴税额。
3.如何使用扣除限额在境内补税。
境外实际已缴数<扣除限额时,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税款;
境外实际已缴数>扣除限额时,在中国本年无需补缴税款,超出部分可在以后5年中,该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典型例题】
某纳税人在2014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9600元(平均每月58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纳税额为:
(5800-4800)×3%(税率)-0(速算扣除数)=30(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30×12=36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000×(1-20%)×20%(税率)=4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减限额为5160元(360+4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160元(5160-50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15000×(1-20%)×20%×(1-30%)=1680(元)
即其抵扣限额为1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60元。
【典型例题-2013年考试题单选】
2012年张某将其一项专利权转让给A国一家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20000元,按A国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同年在A国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报酬200000元,按A国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5000元。2012年张某应就来源于A国所得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2800
B.4200
C.6200
D.70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专利权转让的抵免限额=120000×(1-20%)×20%=19200(元),劳务报酬所得的抵免限额=200000×(1-20%)×40%-7000=57000(元)。
A国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200+57000)-(15000+55000)=6200(元)
二、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先分后税
【典型例题】
某高校5位教师共同编写出版一本50万字的教材,共取得稿酬收入21000元。其中主编一人得主编费1000元,其余稿酬5人平分。计算各教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扣除主编费后所得=21000-1000=20000(元)
(2)平均每人所得=20000÷5=4000(元)
(3)主编应纳税额=[(1000+4000)×(1-20%)]×20%×(1-30%)=560(元)
(4)其余四人每人应纳税额=(4000-800)×20%×(1-30%)=448(元)
三、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对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回单位所在地缴纳税款。
5.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
四、对从事广告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2.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3.扣缴义务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五、对演出市场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纳税。
2.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算纳税。报酬中按规定上缴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扣除。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2)分次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的;
(3)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六、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授权 | 一般不征税 |
行权前转让 | 工资薪金所得 |
行权 | 工资薪金所得(公式见表下,分摊法) |
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 | 财产转让所得(境内上市股免,境外股交) |
行权后不转让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员工行权日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价-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取得期权的境内工作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注意】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典型例题】
王先生为某上市公司的员工,公司2014年实行雇员股票期权计划。2014年3月1日,该公司授予权、王先生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价3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15年6月1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15年6月1日王先生以授予价购买股票1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8元/股。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8-3)÷12×10%-105]×12=3740(元)
【典型例题—2011年考题单选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的相关规定,下列税务处理中,正确的是( )。
A.分得的股息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B.股票期权转让净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C.行权时的行权价与实际购买价之间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D.行权时的行权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按“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分得的股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选项CD,行权时的行权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七、新政策: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1.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2.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3.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4.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5.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9.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①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10.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11.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八、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