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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同步练习题:投资企业

栏目: 注册税务师 / 发布于: / 人气:6.9K

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进行时,考生每日的学习也很辛苦,为减轻大家负担,更快掌握知识点,小编为您提供《税法二》同步练习题:投资企业。

《税法二》同步练习题:投资企业

 【多选】

符合条件的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双方应分别按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及利息支出,并按“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则下列各项中,属于应同时符合的条件的有(  )。

A.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

B.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者偿还本金

C.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

D.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答案】ABDE

【解析】选项C: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多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不征税收入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企业依法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上缴财政的部分,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B.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C.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2年内未发生支出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资金第3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D.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案】BDE

【解析】选项A: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选项C: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