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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设立及变更

栏目: 中级会计师 / 发布于: / 人气:8.41K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设立及变更,欢迎大家阅读。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设立及变更

 商业银行设立、变更

  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验资要求)

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元人民币

城市商业银行:1亿元人民币

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该是实缴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变更

重大事项的变更: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注意】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合并分立: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