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为了帮助考生们顺利备考《经济法》考试科目,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关于《经济法》第八章考试大纲,欢迎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预算法律制度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掌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四)掌握专利法律制度
(五)掌握商标法律制度
(六)掌握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方式
(七)熟悉国家出资企业
(八)熟悉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监督,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九)熟悉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十)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和《预算法》概述
(一)预算的概念
《预算法》意义上的预算,是指国家预算或财政预算,即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年度
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
2.预算法定原则。
3.绩效原则。
4.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
5.公开原则。
6.完整性原则。
7.分税制原则。
二、预算体系
(一)预算体系的层级
我国的预算共分为五级。
(1)中央预算;
(2)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预算;
(5)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级预算可以分为两类,即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地方各级预算简称地方预算。
(二)各级预算的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以及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部门,下同)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总额,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三)政府预算体系
1.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本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社会保险基本金预算。
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三、预算管理职权
(一)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审查权;
(2)批准权;
(3)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监督权;
(2)审查和批准权;
(3)撤销权。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审查权。
②批准权。
③改变、撤销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监督权。
②审查和批准权。
③撤销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审查和批准权。
②监督权。
③撤销权。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二)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
(2)报告权
(3)执行权;
(4)决定权。
(5)监督权
(6)改变、撤销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全。
②报告权。
③执行权。
④决定权。
⑤监督权。
⑥改变、撤销权。
(2)乡、民族乡、镇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全。
②报告权。
③执行权。
④决定权。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
(2)执行权
(3)提案权;
(4)报告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
(2)执行权
(3)提案权;
(4)报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