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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简易程序

栏目: 中级会计师 / 发布于: / 人气:1.0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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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5.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6.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上诉程序

1. 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二审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