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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考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

栏目: 注册会计师 / 发布于: / 人气:1.6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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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考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

【高频考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

(一)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基本规定

1.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

2.并购安全审查的内容

3.我国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简称“联席会议”),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

4.审查程序的启动

5.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

6.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后,如果联席会议意见基本一致,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

7.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

8.审查结果及相应处理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

1.审查范围

(1)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军工、军工配套和其他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地域;

(2)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2.审查内容

(1)外商投资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施的影响;

(2)外商投资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3)外商投资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4)外商投资对国家文化安全、公共道德的影响;

(5)外商投资对国家网络安全的影响;

(6)外商投资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3.书面承诺与附加条件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