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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强化巩固练习题

栏目: 司法考试 / 发布于: / 人气:1.35W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强化巩固练习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司法考试强化巩固练习题

11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11个方面的权利。下列哪种权利在这些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

A.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权利

B.提出新证据的权

C.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

D.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第75条、第96条、《民事诉讼法》第61条、《行政诉讼 法》第30条、《律师法》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等规定了律师的一系列权利,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本题的答案为D。

12下列有关对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A.我国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根据是《宪法》第3 1条

B.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但要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C.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D.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项中,《宪法》第31条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而有人认为《中英联合声明》也是 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个依据,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因为后者是一个国际条约,解决的是香港是否回 归中国的问题。B项中,特区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也就意味着其不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因此B 项错误,当选。C项和D项两个基本法均有明确规定,是正确的,依题意不当选。

13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柑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特点是根据儒家的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如果仅以主观动机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者罪行轻重,也会为司法官吏主观擅断提供依据。综上可知,本题选C。

14南宋孝宗时期,吴员外仅有一个已经出嫁的女儿。吴员外死后,其妻收养过继了一男孩作继子。对于吴员外的财产的继承,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吴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应当从妻,称为“命继”

B.吴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吴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C.吴员外1/3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

D.因为继子过继时吴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吴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原则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到了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家无男子承继)的办法:(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结合本题的具体情况,A选项错误,这种情况下应当称为“立继”,而不是“命继”。B选项的错误在于,虽然吴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但依据法律,她仍然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D选项的错误在于,作为继子,在南宋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在本题的情况下,他只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C选项是正确的。

15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1)布某持枪杀人是因为婚姻破裂而绝望,并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不属于国家不当行为。(2)一般私人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除非该行为是由于国家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才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即间接责任。本案中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表明甲国不存在失职或放纵行为,故不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