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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考试辅导

栏目: 职称考试 / 发布于: / 人气:2.08W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三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考试辅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考试辅导

估价程序

第十条 价格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立即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

价格事务所一般不留存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如确需留存时,应当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价格事务所估价确实需要时,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的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价格事务所应当在接受佑价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十三条 价格事务所办理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共同承办,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内部审议。

价格事务所估价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估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公正估价的。

第十四条 价格事务所在完成估价后,应当向委托机关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范围和内容;

(二)估价依据;

(三)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

(四)估价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六)估价工作人员签名。

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委托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复核或者重新估价。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价格事务所认为必要时,在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后,可以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委托估价机关。

第十七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直属价格事务所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价格鉴证文书与档案管理概述

考纲要求:了解价格鉴证文书的定义和分类,了解档案管理制度及其重要意义

1、了解价格鉴证文书的定义和分类

价格鉴证文书是记录、描述和反映整个价格鉴证过程和结果的各类文件的统称。它属于专门业务文书,主要有四种:

(1)价格鉴证委托书(2)价格鉴证调查资料(3)价格鉴证结论书(4)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书

(1)价格鉴证委托书

委托书是一种合同契约文件,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签字。

可分为价格鉴证委托书和复核裁定委托书

(2)价格鉴证调查资料

价格鉴证调查资料是受理方收集的资料。

(3)价格鉴证结论书

是反映鉴证过程和成果的综合性文件,是价格鉴证的成果形态。

可分为价格鉴证结论书和复核裁定界论述

主要内容:基本结论、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得出结论的过程、方法和依据,并附有必要的资料

(4)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书

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机构在完成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复核裁定书》或《最终复核裁定书》

价格鉴证文书是正在承办中尚未形成档案的文书

2、了解档案管理制度及其重要意义

1、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9项

2、重要意义

(1)提供支持性论据

(2)提供参考资料

(3)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