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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实习报告

栏目: 工作报告 / 发布于: / 人气:1.13W

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律咨询实习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咨询实习报告

法律咨询实习报告1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需要从每一个人做起、从我做起。当代许多居民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法律自我保护意识不高,所以有时在遇到自己被侵权的情况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在处理邻里关系时不懂把握,影响社区和谐。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系此次开展了法律咨询实习。

一、活动对象:

城南附近街区群众

二、活动单位:

政法系法本班

三、活动目的:

为了构建法治社会,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我系积极响应普法宣传的号召,希望借此次活动进一步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为邵阳,中国的法制社会建设奉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四、活动时间:

20xx年1月

五、活动意义:

通过此次活动,一方面我们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具体实践之中,学以致用;另一方面,响应党的号召,普及法律法律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为了更好的进行这次普法活动,让更多的市民参与到我们的普法活动中,我们把活动的地点定在人流量较大的城南公园。我们的团队由本系的魏昕老师带队,由大三的学生参与。在活动前,我们翻阅了大量的资料,查询了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并复印了一些宣传资料,以供更好的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知识。更好的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

当下中国正在构建法治社会,而作为当代以法学为专业的当代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巩固所学的知识,将理论联系实践,理论指导实践的是以后学习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应该多参加类似的活动,在实践中锻炼自己。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咨询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知道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把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这次活动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这次法律咨询活动,让我认识到法律工作者所必需的一些素质。理论知识固然不可缺少,但是只掌握了这个并不足以有用,还需要娴熟地运用于社会实际之中。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通过对兄弟院校,以及本班同学的模拟审判的观看,取长补短,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不断的完善自己的专业水平,以及个人素质,更好的朝法律人士方向发展。

通过对具体问题的分析,我发现,在现在的中国,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是很欠缺的,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因此,作为新一代的法律人士,我们必须把加大普法宣传当作自己的任务,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体来说,我们这次实习不仅仅能为广大市民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而且在为他们解答问题的同时,我们也了解到了很多自己以前欠缺的知识,查漏补缺,并且在实践中锻炼了自己,发展自己,这对我们以后的学习工作都非常有帮助。

最后,由衷的感谢在法律咨询活动中为我们提供帮助的领导、老师。使你们的帮助让我们更好的成长。

法律咨询实习报告2

20xx年x月x号开始,我们小组在秦文献教授的带领下,在大学路长江路交叉口的世纪联华超市门口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免费法律咨询活动,我们积极努力的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们解决他们遇到到的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在这期间不仅解决了广大群众遇到的问题,也通过实践活动提高了自己的专业认知水平,让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与生活相结合,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为国报效,建设法治国家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法律咨询主要是通过展板和设咨询点的方式来进行,为那些需要法律咨询但却没有经济能力的人提供便利,效果还是蛮好,开始的时候由于时间太早,加上中午太阳很大,很少有人过来看我们的宣传展板,随着人流量的增加,过来看展板和咨询的人也开始增多,因为我想着以后的服务尽量晚一点开始,并且配上宣传册,以方便他们阅读和珍藏,我们所请的咨询老师提到我们这样做下去永远做不大,可用的资源太少,宣传很不到位,只能小打小闹的那种,我也觉得自己做活动历来都是在有限的资源内,从来没有想到去向外界寻求资源,虽然有很多的想法,但很多都因为资金的缘故被搁置了,所以,我想着以后做策划书,向外界拉赞助。

虽然在开展咨询活动前,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充分的调研、细致的分析,精心的准备,并根据反馈的信息制定了一整套的实施方案,在咨询开始后,还是遇到了一些列难题,面临很大被动,感觉到空前的的压力。由于缺乏对案例的研习,不能很好的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对复杂的案例往往力不从心,感觉很难下手,尤其是借贷纠纷中的担保部分,不能很好的理顺里面的关系,深感羞愧。下面就河南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原告侯文兵诉被告赵东山、术亚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自己的评判。案情:原告侯文宾经牛俊涛介绍,与20xx年x月xx号借给因做生意经营急需资金的被告赵东山现金50万元,约定用期一个月,被告术亚栋自愿以所购两套房产为抵押物担保为证,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赵东山无异议,术亚栋以提供的担保物为所有权不明的房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为由,主张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权不能设立,故所为担保无效,自己至始免责。

问题: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术亚栋的是否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性质如何?评析:本案的焦点是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影响,这决定被告术亚栋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咨询意见:对于抵押合同生效时间和抵押权成立时间,我国现行法律有如下规定:1995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至登记之日起生效。”20xx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显然,者两部法律对抵押权成立时间规定一致,即登记时设立。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应遵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权是否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亦应有效。

在本案中,个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成立并生效,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术亚栋自愿担保并当场写条为证,该抵押条款也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也应当认定为有效,这是符合《物权法》有关抵押担保物权的规定的,更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设定的关系应理解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成立时生效,而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

抵押权设定应以不动产抵押合同为依据。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当然的不能设定,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必就能设定。所以,在抵押权未能设定时,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不动产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务中,若对已经成立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一概认定无效,那么抵押人违背合同的约定则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对其追偿,这势必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宗旨。

被告人术亚栋在本案中承担的应该是一种违约责任。因为《物权法》的颁布明确了“物权、债权区分的双轨制”原则,即使抵押物权不成立,仍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其法理基础是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生效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行为,两者没有必然关系。就本案而言,抵押合同签订后,被告术某即负有配合原告侯某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便于侯某取得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才得以就该抵押物在其价值范围内得到担保并优先获得清偿。

事实查明,抵押担保人术某以所购没有房产证的房产做抵押,并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认可,以一种虚构的所有权信息,恶意骗取原告侯某的信任,诱使对方做出借款承诺,致使原告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在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就产生拘束力,被告术某无法协助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正是不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表现,构成根本违约,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在其意欲提供抵押的两栋房产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予以清偿。因此,术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也就表现为补充清偿责任。

现场咨询活动中,通过对鲜活案例的解答,我们的法律应用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以前,对法律知识只是很肤浅的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逐渐使自己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此次咨询活动,不仅扩大了法律知识的传播,加深了学生和普通民众的感情,也检测了我们的学习效果。我们更深刻的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了法制的基本精神,增强了法律观念,认识到法学的重要性,坚定了做合格的法律人,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