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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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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组织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权利创设,它是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而出现的,不能认为它仅仅只是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对此,在我国从法律到实践均得到了确认。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等而发生的争议。

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目前,在我国土地权属争议发案率较高。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权属、土地界限划分不清而引起的。有的土地权属争议是由于历史上遗留的问题造成的,如土改、河流改道新产生滩涂等原因而造成的土地权属纠纷;有的是由于土地登记制度及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引起的,如农村居民为使用宅基地而发生的宅基地争议,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征用土地争议等等。

土地权属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该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这种授权性规定,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是属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法院是无权受理此类权属争议民事案件的。法院对已受理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案件,如查明属此类权属争议,即应告之原告,由原告撤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的审查,应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即只要查明双方当事人都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都不持有这种证书,就应作上述处理,而不应去确认谁的证书有效或无效。如果此类案件法院已经受理,在一审时已作出实体判决,或者案件经过一、二审判决,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在程度上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类案件的实质是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存在中止诉讼,等人民政府确权后再做处理的问题。其次,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只能发生撤回上诉而不是撤回起诉的问题,所以不存在原告撤诉的问题。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综上,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协议内容合法与否,对于协议内容不合法的,应当予以修改,或确认协议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案件性质应属行政诉讼),而不能不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篇2]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然而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和确权制度未得到落实,对于土地权属的争议在现实实践中常常成为矛盾的来源。本律师所代理土地纠纷案件中关于土地权属争议不在少数,而权属争议并不仅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土地权属争议仍不在少数。为了更好地捋顺土地权属争议的由来和解决方法,本文仅就现行法律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简要陈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土地权属争议(涵盖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目前法定的解决方式包括以下几种:首先,协商处理,即对权属争议主张的各方可就该土地权属进行协商解决,以平和的方式先行私力救济。其次,政府处理。私立救济确实无法实现的,可由政府进行处理,并且上述法律对处理的主体进行了区分。即单位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但目前的法律对于政府如何处理、多少时间内处理完毕等并未细化规定,使得当事人提出处理申请后,但权属争议往往得不到处理解决,甚至诸多纠纷被无限期拖延。很多当事人因此未能及时行使下一步的救济途径,使得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最后,对于土地权属争议,上述法律同样赋予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即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那么,对于政府未及时处理,以致当事人未接到处理通知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呢?依据行政诉讼的`基本法理,政府在接到处理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2个月)未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进行权利上的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对土地权属争议,目前的立法并未作出区分,但目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中对此作出了界定,即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前,争议土地原有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因此通过该复函可知,《土地管理法》所指向的土地权属争议应为未登记发证前的争议,而并不包括登记发证后的争议行为。

综上,如果遇到土地权属争议应当进行区分,界定好土地权属争议所属的具体类型,以便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维权,以免偏离正确的维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