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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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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周密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1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吴起县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改目标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排查和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一切措施,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整改任务

根据村镇摸排,县级初步判定,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我镇有安全隐患的经营性住房共8处,其中张涧村7处鉴定为C级,田南湾村1处冷库鉴定为D级,因此我镇本次经营性自建房整治任务共8处。

三、整改责任人

我镇8栋经营性自建房整治总责任人为王伟,其中田南湾村冷库整治责任人为邵廷岗,张涧村7栋经营性自建房整治责任人为徐向满。

四、整改时限

对辖区内8处需整治工作7月20前全面完成分类整治。

五、整治措施

(一)张涧村徐军、张少武、赵起、张少来、张文兴、张文杰、张学成7户经营性自建房属于同时建设的联排房屋,隐患原因相同,经7家商户协商聘请我镇李江工队统一维修加固,加固方法为地基下挖1米,上顶至挑梁部位,预计加固顶柱34根。

(二)田南湾村刘万玲修建的冷库因山体滑坡,导致房屋结构受损,现已停用并撤离相关人员,设置隔离带,摆放警示标志,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使用。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2

一、工作目标

在前期开展自建房等既有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基础上,迅速对全街道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整治,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重点

以当前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3层及以上、人员10人及以上、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全面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重点聚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城镇集贸、专业市场周边、学校周边、医院周边、景区周边等人员密集、经营性自建房数量多、隐患大的区域。

三、进度安排

按照“边排查、边整治,分类分步推进”的原则,迅速全面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聚焦房屋建筑是否存在改变使用性质、墙体开裂、外观变形、建筑沉降、改变结构、擅自加层、违规搭建、违规改扩建等隐患情况及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对不满足、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停业、停用,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实行一户一栋一策,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先大后小推进排查整治,于20xx年9月底前消除经营性自建房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立即行动。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到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的重要意义,认真谋划,立即安排部署,迅速行动起来,确保在100天内完成所属辖区、所属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

(二)压实责任,全面整治。各村(社区)要切实履行属地排查整治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工作统筹,快速形成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各村(社区)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为主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履职尽责,积极联动形成合力,对全街道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确保不漏一区一街、一户一房,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底数台账,落实整治销号闭环管理,全面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三)整合力量,稳步推进。各村(社区)要统筹组织好村(社区)力量,动员辖区内乡村建设工匠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参与,按照《贵州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标准规范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熟练掌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及功能操作,快速将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信息数据录入、上传;同时,相关部门要强化统筹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所属行业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全街道上下形成合力,稳步推进我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强化督导,确保成效。根据省、州、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纳入督查范围,对各村(社区)相关部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滞缓、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较多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失职失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问责。

(五)加大统筹,强化调度。为加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工作统筹调度。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3

为贯彻全国、全省以及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迅速推动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严格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有力压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房屋所有权人第一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全力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建筑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行动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工业园区、培训机构周边的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重点包括五种类型房屋(以下简称经营性自建房):(一)3层以上,聚集人流10人以上的房屋;(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性和饭店、旅馆、商超等经营性的房屋;(三)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的房屋;(四)疑似使用海砂建造的房屋;(五)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

三、重点任务

(一)消除建筑安全隐患。进一步摸清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底数,针对房屋地基沉陷、滑移及建筑结构开裂、位移、变形、损坏(特别是墙体、梁柱、楼板以及悬挑式阳台等关键部位明显裂痕)等建筑安全隐患,采取停止使用、加固修补、依法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凡发现违法违规加建、抢建的,立即责令停止违建行为,可采取清理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对责令停止违建行为后仍继续实施建设的,依法依规进行拆除,确保违章建筑零增量。

(三)严厉打击房屋安全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持续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伪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评估鉴定报告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分级排查

各镇(街道)要组织村居两委发动村民、居民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建筑安全网格化、清单化排查,做到“排查不漏一房、处置不漏一处”。

(一)全面摸排。一是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自报。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安全的责任,认真自查房屋结构和改扩建等情况,填写《河源市源城区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附件1)并上报村居“两委”。二是村居“两委”审核。村居“两委”对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情况进行100%审核,建立台账、填写汇总表(附件2、3)并上报镇(街道)。三是镇(街道)复核。镇(街道)对村居“两委”提交的台账、汇总表逐一复核,重点审核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中建设基本情况、改扩建情况、排查情况等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自查存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屋,及时会同专业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安全风险进行判定,并将排查数据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模块)。对经判定确实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要专门建立清单,实施动态管控。有条件的镇(街道)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工作。

(二)镇(街道)抽查。以镇(街道)为单元,按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总数5%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总量中有10%房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必须重新开展排查。

(三)区级抽查督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数据质检的基础上,以区为单元,按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总数1%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总量中有10%房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必须重新开展排查。对各镇(街道)开展排查摸底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五、分类整治

在经营性自建房屋后续整治工作中,要坚持依法依规,不搞“一刀切”,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落实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分类整治,切实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一)分类标准

一般安全隐患:涉及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且可以立即整治到位的。

较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分隔群租;擅自改变承重结构;超设计增加荷载。

重大安全隐患:建构筑物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倾斜变形、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

(二)分类整治

一般安全隐患:更换、增设相应设施设备。

较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清退人员。经房屋安全结构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可以采取加固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的,由专业机构出具加固方案,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整治。

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对危及相邻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六、职责分工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统筹推进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不危及生命安全为目标,抓紧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健全完善长效制度机制,确保房屋建筑安全。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负责各自领域的行业监管指导、排查整治、信息收集等,依职能加大对各镇(街道)宣传指导工作力度。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区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指导镇(街道)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指导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录入、管理,推进信息共享;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自建房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巡查整治及查处;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用作商贸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统战(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区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改扩建等经营性自建房问题,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相关规划审批许可信息,提供及共享城镇、农村“房地一体”相关数据信息、不动产信息;区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体育、旅游等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查处公众聚集场所因作出虚假承诺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以及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等问题,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信息;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机关用房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七、行动步骤

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屋安全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要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的原则,在20xx年7月至10月,分2个阶段推进:

(一)摸底排查阶段(7月份)。对经营性自建房全面彻底排查隐患,准确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台账。对发现的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登记造册,能够立行立改的,做到边查边改、整治到位。

(二)整治落实阶段(7月至10月)。在立行立改的基础上,对仍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集中整治,以镇(街道)为主,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落实整治主体责任和整治措施,确保对账销号、完成整治任务。对短期无法完成整治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安全风险。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狠抓落实。要参照区的做法,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做好综合保障。一是人财物保障。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开展百日行动工作必要的人财物保障问题,给予房屋安全信息平台建设、门楼牌的编制和装订、数据摸查、整理和第三方鉴定评估、宣传等各项工作经费保障。二是培训指导保障。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抓好镇(街道)排查人员、村居“两委”干部及村民、居民排查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基层排查能力和工作效率。三是专业技术保障。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企业,以及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四是加强信息共享。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推动农村“房地一体”、房屋建筑和区政设施承灾体调查和不动产登记等数据成果开放共享。五是解危服务保障。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拥有(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引导金融、保险等服务机构支持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解危的,争取市级支持统筹乡村振兴等资金对低收入家庭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给予适当补助。

(三)强化督导。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全区百日行动进行联合督导。对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治不及时予以通报;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镇(街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耐心做好政策解读、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等传媒,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增强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房屋安全意识,自觉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调动村居干部、党员、公职人员等关键少数的积极性、主动性,带动群众自查自报、自我排险。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4

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现决定对瓮江镇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全面实施全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依规、科学精准、及时有效消除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隐患

1、整治范围和内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2.整治要求。建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居)普查、镇级排查、县级复查的排查工作机制。

第一步:在自查中,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并配合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信息。

第二步:在普查中,要做到产权人(使用人)、村(居)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真实填报信息、核实信息、拍照并上传信息系统。

第三步:在排查中,各村(居委会)应组织人员逐户排查,对重点地区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一栋。

各村(居委会)要积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提高排查工作和信息质量。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服务中心依托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建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库、隐患库、整治库,强化动态管理,及时核准、补录和修正相关信息。

3.评估和鉴定。产权人(使用人)必须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镇级负责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报县住建局评估或鉴定,并将评估或鉴定结论作为开展整治的依据。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经评估或鉴定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法立即停用,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二)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

镇村两级应根据排查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分类整治。

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开展。在8月31日之前,实施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对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凡属于以下四类情形的,依法采取“改、停、封、拆”措施予以分类处置:一是对手续不齐全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改”,限期整改到位后才能投入使用;二是对不符合经营性安全要求的“必停”,在完善相关经营许可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经营;三是对合法合规但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封”,在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四是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3.消防安全性整治。

(1)室外消防栓(每个三层及以上的楼层周边150m内必须要有室外消防栓);

(2)灭火器(住宅以外所有场所,必须要有50平方米以内至少设立1个);

(3)防盗窗(要有1.0×0.8m的逃生口),否则有影响灭火救援隐患;

(4)疏散通道(四层及以上楼层都要有两个疏散通道,楼上住宅部分人员不得通过一层门面出入);

(5)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门必须为平开门,安装卷帘门的有影响灭火救援隐患;

(6)电动车不应在室内停放、充电;

(7)消防分隔不到位;如一楼有经营,又有住人的(包括简易休息间)用木板隔开的;

(8)做餐饮的场所,放煤气罐的地方应跟客人用餐的地方要用不少于120mm厚的砖墙隔开;

(9)每个镇的网吧ktv等歌舞娱乐放映场所请重点检查。这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是重点,必须要有火宅报警装置;

(10)七层及以上的自建房下面为门面,上面住宅的,楼道应有室内消火栓;

(11)两栋楼挨在一起的,相邻的墙有窗的,要保证两栋楼间距大于6m。

3、改扩建整治

(1)擅自加层(含增设夹层);

(2)擅自增设隔墙;

(3)擅自在屋面增设轻钢结构、玻璃屋等;

(4)擅自将原居住的自建房改变为人员聚集使用的经营性场所;

(5)擅自改变用途后危及安全的;

以上5种情形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三)强化安全管理

1.严格控制增量风险。新建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其中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2.加强日常巡查。各村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支、村“两委”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和问题发现机制。

3.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原则,综合执法大队要严格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违规审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自然资源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用地、规划以及违法建设行为;农业办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集镇规划区范围外违法违规审批农村宅基地的行为;市监所负责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队负责查处居民自建房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其他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加强联动协作,构建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四)建立长效机制

1.强化制度建设。加快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建立居民自建房建设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经营、使用、改扩建、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2.强化统筹协作管理。注重统筹兼顾,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要与集镇规划、村庄规划、“两违”清查、消防专项整治等有机结合。

3.强化常态长效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原则,强化常态化监管。严格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准入标准,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手续,产权人(使用人)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严格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方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突出主体责任,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压实属地责任,村(居)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工作指导。

(二)加强安全维稳。要依法依规推进排查整治工作,不得简单粗暴“一刀切”。要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切实防范排查整治过程中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风险隐患。要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利益诉求,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支持参与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5

根据全国、全省、全州、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及《沧江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相关阶段整治工作安排,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前期开展自建房等既有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基础上,迅速对全乡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整治,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步分类的原则,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确保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重点

以当前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3层以上、人员10人及以上、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全面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聚焦乡政府周边人员聚集地、学校周边、卫生院周边等人员密集、经营性自建房数量多、隐患大的区域。

三、进度安排

各村按照“边排查、边整治、分类分步推进”原则,实行一户一栋一策,迅速全面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聚焦房屋建筑是否存在改变使用性质、年久失修、质量低劣、墙体开裂、外观变形、建筑沉降、擅自加层增加荷载、改变结构、违规搭建、违规改扩建、挖掘地下室、违规抽取地下水等隐患情况及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对不满足、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立即采取停止、停用等果断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20xx年9月底前消除经营性自建房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立即行动。各村要高度重视,明确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目标,立即部署,迅速开展行动,确保在100天内完成所属辖区、所属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整合力量、强化培训。统筹乡属各站所及各村力量,组织动员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组建专业队伍,落实专业排查,按照《贵州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标准规范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熟练掌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及功能操作,快速将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信息数据录入、上传;统筹专业技术力量,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培训。

(三)压实责任,全面整治。各村要切实履行属地排查整治主体责任,村支书(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工作统筹,快速形成属地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村建所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为主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履职尽责,积极联动形成合力,对全乡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底数台账,落实整治销号闭环管理,全面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四)加大统筹,强化调度。为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工作统筹调度,自20xx年6月起,各村要定期梳理工作推进情况及有关信息,于每周一下午15:00前报乡村建办。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6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贯彻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金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控增量、消化存量,依法依规彻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排查摸底。对全镇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集镇、学校医院周边、建筑工地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农家乐、商超、幼托、养老、医疗、出租屋等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依法依规实施排查,重点排查房屋基本情况: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使用形式等;房屋安全目测情况:房屋整体有无倾斜、有无沉降,房屋承重结构(梁、板、柱、墙)有无变形、有无裂缝以及存在风险的部位(地基基础、墙体、梁柱、屋面、楼板等);房屋相关手续情况:是否有审批手续(土地、规划、建设等),竣工验收手续,房屋登记手续;房屋结构安全情况:是否有设计图纸、是否按图施工、是否依图验收,是否有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层内加层、改扩建等情形;房屋经营安全情况:主要用途及场所安全要求,有无相关经营许可手续,是否存在消防隐患。

(二)实施分类整治。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三)加强安全管理。全镇各村、镇属单位等相关单位要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村、镇属单位等属地责任,发挥综合执法、村“两委”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要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规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建立新建、改扩建农房带图审批、按图施工、依图验收制度。

三、组织领导

成立双塘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村和镇属各单位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筹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各项工作。

镇政府同步成立工作专班,成员戴智、余日升、徐青龙、张恒芳、汪立强、唐鹏,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排查指导、复核认定、抽查整治等工作。

四、实施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社会技术力量参与”原则,采取“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各村委会排查、镇工作专班核查整治”方式,全面开展“三级”排查整治,迎接市、县督导抽查,省级暗访督导。

(一)排查方式。

1、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委会要组织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村委会。

对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村委会要及时向镇报告。

2、各村委会排查。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村委会要组织村组干部和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全面排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3、镇工作专班核查整治。镇工作专班组织专业力量,对各村委会排查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复核评估鉴定。要将存在擅自加层、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经营性自建房,作为重点整治对象,组织开展安全鉴定,根据安全鉴定结果提出整治方案,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整治,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拆除的坚决依法拆除,确保所有风险点全面彻底清除到位。对拒不采取整治措施擅自继续经营的,依法处置。

(二)整治方式。镇工作专班对排查发现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依据整改方案逐一督促整治到位,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停业的坚决停业,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处罚的坚决处罚,彻底整治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首先清人、停用、封房,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员安全。镇工作专班将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县级工作专班。

(三)抽查方式。镇工作专班将对全镇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进行指导,并下沉一线,对各村排查整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组织开展复查和“回头看”,确保排查整治质量。

五、责任分工

(一)镇纪委负责专项行动的督察。

(二)全镇各村委会、相关单位承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部署、督促落实本行政村内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三)镇村规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指导全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牵头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排查整治工作。

(四)镇派出所负责全镇自建房用作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依法查处干扰排查整治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镇应急口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有自建房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镇综合执法队负责装修改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农贸市场场所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七)镇教办负责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场所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八)镇民政所负责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场所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九)镇自然资源所协调执法城管部门及镇政府做好自建房规划建设,并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自建房地质灾害风险排查。负责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等问题。

(十)镇农业农村口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镇综合执法队和市监部门负责餐饮、住宿、商超等商贸服务业场所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十二)镇卫生院负责医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场所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利用自建房从事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活动。

(十四)消防救援部门对自建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自建房用作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十五)粮管所负责原粮食系统仓库、经营场所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十六)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支持房屋建筑排查工作顺利开展,落实资金保障。

(十七)镇民宗口负责督促指导用作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十八)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一)百日行动。全镇各村、相关单位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百日行动,20xx年6月底前,完成对学校医院周边、集镇等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任务;20xx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任务,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二)全面排查。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自建房的排查任务。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农村自建房已鉴定的危房力争完成工程性整治措施。农村自建房专项排查整治,要与稳慎推进农村宅改结合起来;要对已鉴定的农村危房进行复核,对农村地区新增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对已录入系统有变化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将变化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三)彻底整治。20xx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整治工作完成后,再利用1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建立完善自建房安全监管制度,实现长效常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镇属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等不靠、主动作为,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抓好全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推进、技术鉴定、台帐统计等工作,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每日汇总报镇工作专班办,镇工作专班办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监督查办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排查实效。

(二)压实整治责任。各村、镇属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时限进度,定期对表销账。要指导房屋所有人按照专家鉴定提出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鳝治理。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镇纪委要严肃问责问效,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走形式、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考核问责等措施。镇工作专班将适时对重点区域开展随机抽查,凡是发现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单位和个人,提请镇纪委严肃追责。

(三)强化技术保障。各村、镇属各单位要结合本镇排查整治任务量,适时邀请县房屋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领域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土建专业师,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要建立完善排查整治标准,分析研判技术难题,制作易学易懂的房屋排查宣传资料、培训课件,对排查人员进行全面的专业技术培训,为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落实资金保障。通过排查,农村房屋经技术鉴定为C、D级危房的(传统建筑除外),C级危房必须维修加固、D级危房立即进行拆除,20xx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C级危房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和D级危房拆除补助资金按上级下达的资金和要求镇财政给予补助到位,其他费用个人自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各村委会、镇属相关单位自行解决。

(五)广泛宣传发动。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小喇叭、微信群、进村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地在排查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7

为深刻吸取居民自建房“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根据《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合力攻坚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xx〕8号)和《贺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合力攻坚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贺安委〔20xx〕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发动力量开展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确保全面摸清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底数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排查风险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小火亡人”事故多发势头。

二、组织机构

在镇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成立八步区莲塘镇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解决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治理行动中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等相关事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常务副组长:

成员:

镇直单位负责人、镇二层机构负责人、包村组长及包村组成员、各村支书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311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莲塘镇统战委员、副镇长石磊兼任,常务副主任由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韦祖兰担任,领导小组主任、副主任负责统筹排查整治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业务成员由马旺荣、曾燕归、白卉负责;镇直各单位负责各行业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各村支书负责辖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各包村组长及包村成员负责负责协助所报包村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镇二层机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业务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本方案除组长和常务副组长外,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向组长提出更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本次治理工作的排查治理范围是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之一的自建房,包含临时性自建房、无相关审批手续的自建房:经村集体同意,在集体土地上自行建设,并用于生产、经营、租住的房屋列入本次排查登记范围。重点治理具有生产、经营、和住使用功能之一,且住宿人员达到10人及以上自建房,具备下列7类情形的风险隐患问题:

(一)临时房屋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的:自建房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的;自建房屋顶搭建临时用房影响楼梯直通顶层屋面的。

(二)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其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的。

(三)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自建房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的;自建房室外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其停车棚与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修理场所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大量存放蓄电池、轮胎的。

(四)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自建房,其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的。

(五)在自建房外窗及疏散走道内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的。

(六)租住类自建房内设置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设置居住场所。

(七)自建房用作校外托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设置在地下室、彩钢板建筑等建筑内:设置在建筑4层及4层以上: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金属栅栏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户内建筑面积或休息室内面积不足1㎡l人;每层的托管对象人数总和超过10人但只有一部疏散楼梯;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饰装修。各村及各部门可结合地方规定和火灾特点,细化和拓展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治理范围和重点。

由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韦祖兰提请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自建房分级整改工作责任,督促各村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对存在问题不属7类重点情形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督办。对存在7类重点情形的自建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整改,督办。对住宿人员30人及以上,且存在7类重点情形的自建房,由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整改,督办。

四、整治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xx年4月至7月底)

1.各村要结合辖区实际,找准突出风险问题,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措施,全面部署发动各级各部门开展攻坚行动。

在20xx年4月20日前,各村委会要充分整合基层力量,向社会发布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整治通告,鼓励群众自行整改隐患,自行拆除违法临时搭建建筑,自行完善管理机制;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开举报邮箱,接受、鼓励群众举报,并逐一核实举报线索。各村于20xx年5月10日前上报一批火灾隐患突出、重大风险集中的自建房集中区域。

2.20xx年4月30日前,由各村作为排查工作首责单位,以村民委员会划分片区集中开展排查,结合既有掌握情况,比照房屋登记、人口管理、综合治理等信息系统平台,组织村干部、包村组成员、社区工作者、村屯小组长、综治网格员、志愿者等基层力量,按网格对纳入排查登记范围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含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开展全面排查登记,掌握场所地址、业主姓名、建筑层数及面积、房屋间数、建筑及装饰材料、使用功能、容纳人数、消防状况等基础信息。将《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及《村(居)民自建房排查登记表》(附件1、2)发放给辖区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场所主体,告知如何履行主体责任以及不履行主体责任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经营性自建房、居民住宅和村委(社区)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存档。

3.各村要以村屯、片区为单位,在前期居民自建房大排查大整治基础上,组织全面摸清辖区自建房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场所、民宿及其他经营的情况。逐幢采集房屋户主和建筑信息(包括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出租情况、出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火灾危险性类别等),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于20xx年7月31日前,各村应完成全面摸底工作,做到“一幢不漏”。摸底情况应经镇、村委(社区)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名确认后,形成《八步区莲塘镇经营性自建房实名制隐患清单》(附件3)最后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村委会在排查摸底时发现自建房存在“三合一”现象,违规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者被严重堵塞、占用、封闭等3种情形之一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确保消防安全。

5.各村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对居民开展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广泛刊播警示案例,发送安全提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定期组织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等力量,开展针对性应急疏散演练,走街串巷宣传安全知识,发放居民自建房安全宣传单,不断普及自建房居民、经营户自防自救能力。

(二)攻坚整改阶段(20xx年7月底至20xx年8月底)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各村针对排查中发现存在的隐患问题,应当分级分类进行攻坚整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其中,经营性自建房由各有关单位负责开展攻坚整改,纯居民住宅由和村(居)委会负责开展攻坚整改,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各村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主要组织落实、宣传教育、举报奖励、排查查处以及验收等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2.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农村宅基地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镇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等工作,协助做好辖区规划建设、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3.镇综治办:负责将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纳入平安八步建设重点工作、纳入考核,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加强督导。指导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基层网格员开展巡查排查工作,加强网格员综治系统录入督导通报和消防安全培训。

4.镇宣传办:负责协助加强整治工作正面宣传、舆论引导,防止发生负面舆情事件。

5.莲塘派出所:负责查处自建房内涉及违反消防安全的治安管理行为;主要负责出租屋的整治工作,督促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整治旅馆、饭店、娱乐场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存在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进行查处。

6.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城建):依法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合施工手续办理工作,提示引导居民规范自建房建设工作。

7.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国土):作为计划建设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建设验收审批的归口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国务院第55号)开展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后管理工作,指导自建房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规划设置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编制的消防规划进行审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

8.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环保安监):负责对使用自建房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审批监管,督促业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莲塘镇辖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自建房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负责指导自建房内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违章充气、储存点整治工作。负责配合指导属地做好消防水源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督促自建房商贸行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商贸行业单位消防违法行为。

9.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自建房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的管理的查处工作。

10.莲塘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自建房办理营业执照时配合做好消防安全提醒,依法查处自建房内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提醒自建房用于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依职责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对自建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罐排查整治。

11.莲塘中心学校:负责自建用作幼儿园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整治工作,按照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xx〕1号)相关要求,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逃生技能纳入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职工在职培训内容。

12.镇政务服务中心(民政):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把消防安全纳入村规民约,将自建房火灾风险提示纳入村规民约内容。负责自建房用于特困人员供养、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13.镇财务室:负责研究做好综合治理相关资金保障措施,督促指导整治资金落实。

14.莲塘卫生院:负责本卫生院医疗的消防安全,主要负责镇卫生院的整治工作。

15.镇文化站:负责公共体育场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以及自建房用于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督促自建房用于民宿农家乐、乡村旅游、休闲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饭店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7.莲塘司法所: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18.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农民在种植业生产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做好火灾防范工作。负责依托农村环境整治,统筹开展农村道路、可燃垃圾等清理整治,协助解决农村地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消防道路水源、消防队站建设。指导督促农业生产以及自建房用干销售农作物种子、农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汇总分析阶段(20xx年8月底至9月底)

各村、各部门要根据本地自建房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对排查来的自建房进行“高、中、低”风险等级划分,及时梳理汇总,深入开展研判分析,制定风险隐患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整改落实“闭环”管理,并于20xx年9月22日前形成报告呈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督导巩固阶段(20xx年9月底至10月底)

镇纪委将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村委会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摸底统计、排查整治、宣传发动、通告发布等情况,采取明查暗访和“四不两直”方式进行督导巩固。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部门、村或个人,将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区域,属地村委应统一规范管理,加强长远规划,要引导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周边水源、消防车通道、应急救援力量,积极推广物联网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智能烟感等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区域安全防范水平。

(五)总结考评阶段(20xx年11月至12月)

各村、各部门要弘扬真抓实干的作风,认真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总结,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推广其中的好经验、好方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防止自建房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六)压茬拓展阶段(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

各村、各部门要按照三年行动总体部署和年度整治任务进度安排,深入推进居民住宅自建房排查治理,整治7类重点情形以外的非重点情形问题,推动其他风险隐患基本完成整改,并纳入网格管理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和宣传引导,强化监管,堵住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的消防安全隐患常态化监管漏洞。

五、整治任务

(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村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责任清单和隐患清单,认真排查整治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不严格、安全疏散不畅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督促居民提升“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自我管理能力。

镇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负责行业监管范围内的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监管,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于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自建房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要采取清理、搬高措施。

(二)强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综合执法队)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城市背街小巷整治改造等工作。

在自建房集中区域,按要求增设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池,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组织沿街商铺、出租房等经营性场所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积极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和简易喷淋系统、消防软管卷盘等,并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按计划、按时间推进。

镇乡村建设服务中心分管消防救援、自建房监管等职能部门要研究自建房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住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预警、火灾自动报警、初期火灾扑救等技术。

镇人民政府选择1个试点,将技术转化为现实应用进行先行先试。督促各村、场所按照规定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确保完整好用。商住场所、小经营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简易喷淋、消防软管卷盘、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按标准配置干粉灭火器,有条件的可安装自动灭火系统等设施。防火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

(三)严禁违规搭建设置障碍物。督促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住宅场所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规划设计验收要求,建设、管理、修缮建(构)筑物,严禁违规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区域;严禁采用聚氨酯泡沫夹心彩钢板等可燃材料搭建、分隔生产经营和人员住宿场所。

(四)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对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环保安监)的要求一是督促好经营性自建房与住宿区域之间采用实体墙、防火隔板、防火门进行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对分隔确有困难的,严控住宿人员和易燃可燃物数量,要加配相应的消防设施。二是严禁在经营、加工或储存区域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三是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井壁上用于检修防火门要保持关闭。四是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停放充电的,停放区域与其他区域要落实防火分隔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五)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督促经营性自建房设置不经过经营区域的安全出口;确有困难的,应设置逃生软梯、爬梯等独立辅助疏散设施。直通屋面、地面的安全出口、疏散逃生通道及辅助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堆放易燃可燃物。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铁桩、石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或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防盗网应设置易于开启的辅助逃生设施。

(六)强化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督促各单位场所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重点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督促经营性场所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督促商住场所、小经营等场所经营区域电气线路应使用穿金属管或阴燃套管敷设,严禁擅自私拉乱接申线或超负荷用电:使用燃气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电动自行车应设置集中专用场所,严禁“进楼入户”违规停放充电。

冬春季节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电暖扇等设备取暖时,严禁外物覆盖或烘烤衣物、食品,离开时及时关闭气源、电源;在祭祀、祭祖点香烧腊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日香炉等不应设置在木质等可燃材料上。严禁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在非限制区域焚烧秸秆、燃放烟花应设置安全隔离带、远离可燃物。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部门、各村委会等工作人员,按照7类重点风险隐患情形制作图文并茂的培训课件,分类开展自建房火灾隐患知识培训。要组织专门培训开展实地指导,开展现场教学和示范式检查,讲清楚排查整治的重点和程序,培训一批基层火灾防控工作的“明白人”。

各村委会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活动;要经常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敲门行动”,宣讲消防安全常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家关闭电源、火源、气源);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通告,倡导邻里相互进行安全提醒,全面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要持续推进“守望乡村”消防宣传标准化建设,在乡村旅游重点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打造消防安全宣传示范点,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守望乡村”消防公益行动。

镇宣传办要广泛组织网格员结合日常排查整治工作上门开展防火提示性、警示性宣传教育,在各类媒体上对消防违法行为、案例进行曝光,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形成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压力。

(八)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各村各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小型消防站、企事业单位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学习训练,加强与消防救援队伍的联勤联动,完善基层灭火力量体系;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要组织人员加强值班值守,做到闻警出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九)加快基层消防工作力量建设。我镇要积极推进在村成立消防工作室,支持采取事业编制人员定岗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配备相应数量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业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建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检查、宣传教育便民服务”等“一队多能”的基层消防工作力量;鼓励依法授权或委托事业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镇消防执法工作;注重发挥合同制消防员、综治网格员的辅助作用,逐步形成专群结合、多元推进的基层消防监管工作模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各部门要认真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责任,逐级压实责任,细化分解任务,实施项目化管理、挂图式推进。

要全力抓好“小火亡人”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同时,各村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召开部署会议,部署本地自建房火灾防控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行业消防管理和火灾防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形成火灾防控工作合力。

镇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重点行业部门督导检查,督促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健全部门联合检查与执法衔接机制,对职责交叉、联系紧密的领域,强化协同治理。

(三)严格督导问责。镇纪委要定期对“小火亡人”多发区域或场所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通报,督促落实整治措施。对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8

按照文件要求,为扎实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局上下要深刻吸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全旗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整治全旗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遏制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时间即日起至20xx年12月底。

(一)突出重点,排查隐患(自通知之日起至20xx年5月底)

结合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经验,运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区域为单元,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区域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底。排查本着“先难后易、先大后小”的原则,从房屋的土地、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方面的情况逐一进行排查研判并填写排查台账。

排查对象和范围:一是对农村牧区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是养老互助幸福院、养老院住房,农村牧区、乡镇经营性房屋,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卫生所等在用房屋;二是对城镇经营性房屋和居民住房进行排查整治,重点是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城边村的经营性房屋,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商业圈、企业周边等“三合一”(即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九小场所”(即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三是对城镇违规装修的房。

排查重点:对上述三类重点排查对象要进行全覆盖排查,一是对其生产经营单位、产权人、使用人履行立项、土地、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检测鉴定、投入使用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和主体责任行为等环节进行全过程排查;二是对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作经(出租)、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房屋以及农村牧区养老互助幸福院进行逐项目全覆盖反复排查、专业鉴定。

对排查对象重点核查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产权登记证办理情况,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行为。

(二)分类施策,集中整治(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

对经排查出存在土地使用、建设用地、建设工程、未批先建、未按照审批进行建设、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用途的问题,逐一建立整治台账,严格督导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整改,跟踪销号,整改一户、销号一户、闭环管理,彻底整改到位。

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1、20xx年7月30日前,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完成三类排查重点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

2、20xx年9月30日前,完成全旗所有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房和其他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措施:一是对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未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前不得恢复建设。二是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存在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积极和相关部门沟通,依法依规联合惩治。

(三)总结经验,建章立制(20xx年10月1日至12月底)

一是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系统化信息化台帐;二是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自建房建设监管机制,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产权人和使用人责任意识,对经营性和人员密集性房屋经营状况进行动态监测,防止私自改变使用功能及用途,全面提升经营性和人员密集性等房屋管理水平,常态化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体人员务必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坚决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成立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周密安排部署,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聘请、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压紧压实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主体责任、以及评估鉴定机构责任。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确保鉴定机构合法、鉴定过程规范、鉴定结果真实。

(三)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政策解释,强化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及生产经营主体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主动性和主体责任的落实。要建立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高度重视各类信访舆情,第一时间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问责问效。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实不细、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在全局范围内公开通报。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严防摆拍式、作秀式排查整治,避免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确保实实在在查问题、除隐患、防事故。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9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闽政办发明电〔20xx〕15号,详见附件1)精神,做好《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落实,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厦府办发明电〔20xx〕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工作部署,现就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根据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立足市场监管“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力争于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涉及的许可证照复查工作,配合做好海沧区自建房及房屋安全整治包片督导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一是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市自建房经营安全性整治工作专班及市场监管系统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明确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二是将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以及梳理出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抄告相关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三是及时汇总、报送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和《复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4)。(牵头部门:注册审批处,配合部门:各区局、信用监管处、食品流通处、认证检测处、科信处)

(二)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许可证的复查工作。对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依法开展复查工作,并填写《复查情况表》(详见附件5)。

1.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复查工作。复查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牵头部门:信用监管处,配合部门:各区局)

2.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要求,复查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先照后证”要求,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是否已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质;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载明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等情况。对于发现利用自建房地址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牵头部门:食品流通处,配合部门:食品生产处、餐饮处、执法协调处、执法支队,各区局)

3.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自建房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参照“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要求依法开展相关许可证复查工作。(责任单位:质量监督处、药化处、医疗器械处、特安处、计量处、认证检测处依职责落实,各区局配合,由认证检测处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情况。)

(三)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标准地址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将住建部门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标准地址,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下一步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牵头部门:注册审批处,配合部门:各区局、科信处、自贸区局、火炬处)

(四)配合开展督导检查。根据《实施方案》的分工,按照《厦门市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包片督导工作方案》(详见附件5)要求,督查指导海沧区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工作由注册审批处牵头负责任务布置,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具体督导任务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一岗双责、属地负责。市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由注册审批处、信用监管处、执法协调处、质量监督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药化处、医疗器械处、特安处、计量处、认证检测处、科信处、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各区局参照市局模式明确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二)强化属地责任。各区市场监管局,特别是基层市场监管所,要在各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市场监管职能职责,紧密配合住房、执法、资源规划等部门,做好经营性自建房涉及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建立衔接有序、运转高效、行动有力的工作机制。要全面建立复查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房屋整治办的沟通、协调,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的,尤其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性自建房,应及时将住建部门抄告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以及梳理出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和省、市《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经营许可证复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并将复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房屋整治办。

(四)强化工作推进。信用监管处、食品流通处、认证检测处根据职责于20xx年7月起,于每月20日前向注册审批处报送证照复查进展情况及《复查情况统计表》;于8月25日前向注册审批处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及《复查情况统计表》。针对住建部门抄告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经营性自建房,加快复查进度;复查工作按照我市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推进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也可视情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复查,于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涉及的经营证照复查工作。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10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是广大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各村居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保障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来抓,要站在确保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大局,深刻认识开展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各村居要不留死角、不留空白,以经营性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对本辖区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排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使用,整治完毕后方可继续使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领导,迅速行动

自即日起,各村居要立即行动起来,不等不靠,将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前的头等大事来抓,组织精干人员,迅速开展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已整治完毕的C、D级房屋,要认真开展“回头看”,现场查看是否确实整治完毕;对已排查尚未整治的C、D级房屋,镇政府组织人员下发整治告知书,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进行整治;对闲置的`农村C、D级房屋,要采取张贴警示标志、拉扯警戒线、设置围挡等有力措施进行安全管控,严禁D级危房内人员逗留,切实守住安全底线。

三、突出重点

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即日起至20xx年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xx年5月1日-5月31日)

以农村用作经营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对照《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对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同时,注意是否存在消防隐患,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台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落实整治责任人,并报告镇政府,由镇政府出具整治告知书,严格督促落实整治,待整治完毕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D级危房内人员退留,对于农村低收入群体居住的C、D级房屋,要做到应改尽改;对居住在农村C级房屋内的鳏寡孤独老人残疾人,宜搬则搬,全力落实帮扶政策,切实保障住房安全。《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每周三15点之前务必报送至镇乡建办。

1.用作经营性自建房。主要为农民自建用于自营或出租的房屋。

2.人员密集的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屋。主要为人员密集、流动性强的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屋。

3.三层及以上的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屋。主要为居住、经营的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屋。

4.擅自改扩建的农户经营性自建房屋。主要为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或加装附属设施的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屋。

5.农村在建的经营性房屋。主要为正在建设的或已审批完即将准备建设的农村用作经营的经营性自建房。

6.建造时间较长的农村经营性房屋。主要为竣工使用时间大于15年的农村经营性房屋。

7.已整治完毕的农村经营性经营性自建房和鉴定为C、D级尚未整治的农村房屋。

8.新冠疫情隔离点。主要为用作新冠疫情阳性或密接、次密接人员集中隔离的房屋。

9.农村土胚房屋。主要为农村砖木结构、砖石结构或全土胚类房屋。

10.使用燃气作为主要能源的经营性房屋。主要为用作酒店、宾馆、生产经营等房屋,

11.违法违规建设的农村经营性自建房。主要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经审批建设的农村经营性自建房或违法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经营性自建房。

(二)第二阶段(20xx年6月1日-12月31日)

根据住建部和省、市、县的部署要求,对全镇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整改贵任人,建立相关台账,实行闭环整改,整改完一个销号一个。

四、切实压实责任

各村居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主职干部要亲自落实,形成合力,在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共同开展拉网式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确定整治责任人,并建立隐患台账和整改台账,加强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安全教育。对发现的隐患拒不整改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加强惩罚力度,切实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11

20xx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推进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各地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力争20xx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开展“百日行动”。各地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牵头单位,成员由中央统战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省级负责人名单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协调机制办公室。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地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协调机制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五)做好宣传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xx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送协调机制办公室,自20xx年6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1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的部署要求,深刻汲取“4.29”湖南长沙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结合常乐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全国、省、市专题会议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做好发展和安全工作。在深入推进全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整治城乡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对前期工作开展“回头看”,对遗漏安全隐患进行“扫盲区”,做到应查尽查、应治尽治。通过“百日行动”集中攻坚,到20xx年8月底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销存量、遏增量”取得明显成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

全镇范围内所有经营性自建房。

(二)排查重点

重点排查各类用作经营性质的自建房等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

1.原作居住用途改造为面向社会作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商铺、民宿、农家乐、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

3.位于小城镇、城乡结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包括用于出租)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7.全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两违”清查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隐患排查。各村居、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攻坚,按照问题隐患务必见底的要求,拉网式再排查,确保做到排查整治全覆盖,特别是针对《省安委会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迅速开展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的紧急通知》(苏安办电﹝20xx﹞15号)要求,从严从细排查隐患,确保一个不漏。要结合公共安全重大隐患“三清”专项行动、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组织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和分区网格排查,开展板块交叉互查、领导“四不两直”检查和专项督查,真正把底数摸清摸透。

(二)严格闭环整治。要尽快消除存量,针对前期排查出的疑似安全隐患建筑,扎实开展评估鉴定,确保程序科学、内容客观、结论准确。对列入今年整治计划的经营性自建房,在“百日行动”期间集中大力整治,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综合运用关停、重建、易地搬迁、成片改造、货币补偿、加固修缮等手段,“一案一策”挂牌督办,确保8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要严格管好增量,对于新排查出的隐患建筑,要根据风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情况,科学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实行“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对存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要当机立断、立即整改,该停用的停用、该腾空的腾空、该拆除的拆除;暂时可以继续使用的,要严格落实有效防范措施,严防发生重特大事故。

(三)强化安全监管。要建立健全发现、评估、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机制,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全面加强房屋结构拆改审批管理,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对违规拆改行为,要从严监督问责,强化结果运用。镇安委办要对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同步开展督查,制定督查方案,落实督查举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尤其针对人员密集区域,严肃查处危害使用安全的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活动,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执行日报制度。要严格按照《区老旧危房安全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同步将排查整治相关数据报镇安委办,由镇安委办报区安委办扎口。

四、落实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既有建筑从建成交付、使用维护到报废拆除“全寿命”周期安全管理,坚决扛起“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政治责任。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全面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分管领导要主动靠前、深入一线,督促推动重点任务落细落实;其他领导也要全力抓好分管领域内排查整治工作。

(二)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抓好本行业既有建筑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大督促指导和执法检查力度,推动业主自觉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风险研判、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整改销号等责任和措施,做到监管不留盲区和漏洞。各相关部门要立足“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的原则要求,将应当纳入安全监管范围的经营性自建房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根据排查结果分别牵头做好整治工作。

(三)压紧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警示提醒,强化责任人合理使用、日常维护、规范改造、及时除险和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防止出现擅自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改变承重结构、违规装饰装修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从源头上消除风险隐患。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前,制定具体细化落实方案,全面动员部署“百日行动”。

(二)排查整治攻坚阶段。8月底前,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加快进度,加大力度,按计划大力开展排查整治。

(三)巩固提升阶段。对“百日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巩固阶段性成果,对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常态化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专题研究、认真部署,结合实际制定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制定排查整治工作计划,建立任务清单,对照清单逐项逐户销号,切实将百日行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纪律。要把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作为近期主要工作来抓,要真抓敢抓,抓出成效,不得浮于表面,不得应付了事。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短期内重复劳动、增加基层负担,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统筹兼顾。要按照国家、省、市、区要求,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近期和远期各项工作,既要开展好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又要抓好其他类型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强化制度建设,优化工作机制,建章立制,标本兼治。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13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垫江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依据

(一)政策背景

为落实全国全市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有关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深刻认识当前自建房安全的严峻形势,在前期全县各镇街全面排查自建房信息的基础上,深入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县住房城乡建委牵头起草了《垫江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xx〕71号)精神实施。

二、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对全县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百日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以及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及时实施处置,坚决消除经营性自建房经营与住用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四、排查整治范围

学校、医院周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集贸市场、农家乐等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3层及以上经营性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破坏内部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用于生产经营、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以及年久失修失管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仍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五、实施步骤

(一)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组织宣传发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自查。

(二)乡镇(街道)初步排查。各乡镇(街道)组织专业技术力量,使用“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逐栋开展排查并摄录房屋外观影像资料,逐栋明确初步排查结论,逐栋建立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档案。

(三)县级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安全检查。县级相关部门开展各自领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隐患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和安全检查,核实并摸清底数,同时重点对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逐栋形成安全记录,建立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台账。

(四)县住房城乡建委同步核查、抽查。县住房城乡建委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初步排查结果进行核查、抽查。

(五)安全鉴定。对在核查和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相关部门应会同乡镇(街道)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下达隐患通知书,并告知和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性。

(六)隐患处置整治。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处置后整治的要求,实施分类隐患处置和整治。

(七)县级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督导工作组,采用“四不两直”方式,督导乡镇(街道)“百日行动”各项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实落地。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14

一、总体要求

二、工作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全面排查

1.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所在地、城中村、安置区、批发市场周边、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开发区、景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用于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

2.重点风险点:建设年限较长、3层(含)以上、砖混结构、使用预制板、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超负荷使用、挖掘地下室、改变功能布局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屋顶违规钢结构等的经营性自建房;

3.重点场所:餐饮饭店、宾馆旅舍、民宿、私人影院、酒吧、网吧、茶吧、浴室、KTV、私人诊所、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救助管理、办公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4.重点排查整治内容:房屋结构安全、经营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安全、周边安全及手续办理情况。

(二)落实管控措施

(三)同步组织鉴定

(四)及时整改隐患

四、工作要求

。坚持市级统筹、县(区)落实的原则,

。各县(区)要及时准确将排查信息按规定录入全国自建房归集管理平台,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方案范文(通用15篇)1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巩固提升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和《温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夯实巩固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排查整治成果,进一步查漏补缺、管控风险、推进整治,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排查房屋。

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初判存在隐患及已管控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地毯式”全覆盖逐户实地核实,做到不漏一栋。以系统数据为基础,进一步查漏补缺,各相关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第三方技术单位、行业专家等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初判存在隐患自建房以及已管控的自建房开展全覆盖逐一核实,重点核查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危房管控措施是否到位、整治措施是否落实、上传照片是否属实、鉴定报告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

二、实施时间节点。

加快推进工程措施治理进度,确保9月底完成全部自建房危房整治任务。全覆盖核实工作要在10月10日前完成;10月中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县(市、区)全覆盖督查。我区要严格落实“发现即管控”机制,对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落实管控措施,做到发现一户、管控一户,确保全面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自查和督查中发现已管控的自建房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出现人员返迁、违规经营和排查整治中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等法规内容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落实行业主管安全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全面加强自建房“回头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狠抓重点防控。各街道(乡镇)要紧盯存在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尚未完成改造的危房、腾空防控危房等薄弱环节,发动基层网格员加强日常巡查,做好台风汛期防治预警,加快推进危房整治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持续抓好自建房安全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对房屋安全科普知识、常见风险隐患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压实产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严守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