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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栏目: 工作方案 / 发布于: / 人气:2.28W

在现实生活或工作学习中,保不齐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往往需要预先编制好应急预案。写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城市安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快速应对、军地协同。

2.本区现状分析

本区民用核技术应用单位多,尤其是核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目前,本区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医疗机构、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等。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责任主体;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

3.2应急联动机构

总值班室或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当启动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响应时,启用区总值班室作为区应急联动指挥场所。当启动特大、重大或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响应时,启用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区应急联动指挥场所。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3.4职能部门

区生态环境局是区政府主管辐射安全的职能部门,协助区应急办综合协调本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特大、重大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3.5专家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处置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和舆情应对; 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环境影响评价。

4.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储存、运输、收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4.1.2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区管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

4.1.3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布点和摄像调查取证等工作,确定事故等级、确定发生的原因,已造成的污染范围,提供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1.4若有需要,区生态环境局可向区应急办提出向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的建议,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

4.2预警级别与发布

4.2.1预警级别

按照核与辐射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态势,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和Ⅲ级预警由市应急办决定发布,Ⅳ级由区政府决定发布。

预警级别可视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作出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同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

4.3预警响应

区应急办要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相关联动单位要按照区应急办规定的预警期工作要求及指令立即开展工作。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通过“12345”“110”电话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办报告。

5.1.2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办接报后,经初步研判或确认是核与辐射事故时,应及时了解: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及时预判应急响应等级和事故预警级别。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工作,并在1小时内口头、2小时内书面(包括现场图片等)将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生态环境局;特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市府总值班室、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总值班室。

5.1.3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区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及时向周边区生态环境局通报。区生态环境局得到本区行政区域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通报后,要立即通报区应急办、区应急联动中心和相关单位,并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5.2响应等级

本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5.3应急处置

5.3.1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并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援工作,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街道(镇)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配合现场救援工作,并实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5.3.2特大、重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实施调度全市的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区相关部门按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5.3.3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实施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态发展,清除事故源项,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必要时封锁事故区域。事发地街道(镇)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援工作,各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援的配合工作,封锁受污染区域。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搜集,提出应对建议。

(2)区生态环境局,及时派出专业队伍和有关专家到现场,根据专家的建议开展污染监测与分析、污染调查与控制等工作,组织落实环境污染紧急防控措施。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搜集,提出应对建议,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生态环境局。

(3)事发地及邻近地区街道(镇)视情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搜集,提出应对建议。

必要时报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支援。

5.3.4一旦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由区生态环境局报请区政府提高响应级别。

5.4周边区域发生可能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时的响应

周边区域发生可能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时,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建议,区各应急联动单位根据职责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5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加强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区生态环境局协助事发地街道(镇)做好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人员进入事故区域的警戒区必须得到批准,离开警戒区必须经过监测和去污。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装备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做好个人剂量监测。

5.6信息发布

5.6.1本预案仅针对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布。

本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5.6.2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5.7应急终止

5.7.1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确认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间,提出应急处置终止的建议,报请区应急办宣布应急终止。

5.7.2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后期处置

6.1损害评估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事发地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对核与辐射事故开展前期污染损害评估,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根据实践经验,适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等方面的内容。

6.2事件调查

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区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做好放射性监测工作,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专业部门对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6.3善后处理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后尽快组织实施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与辐射事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各联动单位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联动单位及现场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7.2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各应急联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套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辐射监测设备、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7.3经费保障

依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通过各责任单位的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落实。

7.4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及其检查要求

7.4.1各应急联动单位必须按照本预案赋予的应急职责,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组织开展内部培训及演练;

(3)组织开展与事故应急相关的能力建设,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落实应急值班制度;

(5)组织开展公众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的准备;

(6)建立并保持与相关应急联动单位的联络渠道。

7.4.2应急联动单位须定期检查应急物资、相关器材和救援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8.预案管理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解释。

8.2预案修订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3应急协调培训

区应急办积极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增强应对核与辐射事故处置能力。

8.4应急演练

区生态环境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全区专业性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5应急值守

严格落实环境应急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加强春节、国庆等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做好应急准备,快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8.6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办组织实施,区生态环境局协助。

本预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废止。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控制或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5.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市境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1.5.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在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较大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区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强放射源在生产、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有关区县政府和环保部门。

3.2 监测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环保、卫生计生、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公安、卫生计生、安监、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3.3 预警

3.3.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辐射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县政府或区县政府授权区县有关部门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发布。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4 信息报告

3.4.1报送程序

发生事故后,事发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属地区县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报告,或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向市政府报告。区县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立即分别向国务院应急办、环境保护部报告。

3.4.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发企事业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3.4.3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工作。初判为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市环保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技术支援力量协助处置。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随着事态发展,需向国务院、驻渝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政府协调。

4.2 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事发地区县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4.2.2处置措施

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医药。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环保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发企事业单位划定安全区域,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危害控制。环保部门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环保部门,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3 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时开展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市环保局积极参与善后有关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环保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向事发地区县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辐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业务指导,并牵头建立辐射事故抢险救援专家库,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或兼职队伍建设,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6.2 物资和装备保障

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环保部门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环保应急物资库建设。

6.3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6.4 交通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环保部门要鼓励有关单位大力推进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配备,充分发挥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作用,不断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6.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应急处置资金需要。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环保部门和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环保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渝办发〔2012〕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