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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买卖合同模板4篇

栏目: 合同协议 / 发布于: / 人气:1.26W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品】买卖合同模板4篇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卖方)

身份证:

乙方:(买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上海市 (以下称该房屋)买卖事宜,签订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经了解甲方所属该房屋相关情况如下:

(1) 该房屋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 ;

(2) 该房屋地址为: ;面积为: ,该房屋用途为: ;

二、甲、乙双方就买卖该房屋的交易方式为 ,自签定本协议当日,甲方将上述房屋的预售合同及相关发票交至中介方保管。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出售该房屋的实际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四、乙方于签约后次日,于中介方查询该房屋除银行抵押外无其他权利限制及查封状况,且甲方将相关交易资料交至中介方后,直接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整,该笔定金自甲、乙双方所签定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购房款。

五、甲方须自签订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授权委托中介方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出售该房屋的一切相关手续的委托公证书。

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待双方签定买卖合同时的具体付款方式如下:1、乙方于签约后次日,直接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整。

2、乙方于甲乙双方至上海市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 元整暂存于中介方帐户(户名: ,帐号: ),中介方于交易中心出具收件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无息转交甲方。

3、乙方于银行发放贷款时,以贷款的方式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 元整,该笔款项由中介方一次性划入甲方帐户。

七、若甲方在与乙方签定本协议后,反悔不出售该房屋给乙方的,则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八、若乙方在与甲方签定本协议后,反悔不购买该房屋的,则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九、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买卖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

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各自承担各自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任何一方不得因国家政策或税费调整而损害另一方、第三方或中介方的利益。

十一、甲乙双方于签定该定金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签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十二、如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之内容发生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皆选择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其合法授权人签字即生效,且乙方有权指定第三人完全承受本协议,作为将来追加该第三人作为买方主体之一。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方执一份。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 身份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日 期: 日 期:中介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买卖合同 篇2

出卖方: 公司(以下称甲方) 买受方: 公司(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旧设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标的物

第二条 设备资料

甲方向乙方尽可能提供现有的设备图纸等技术资料。

第三条 设备验收

1,乙方应于双方在合同签字盖章后日内先行验收设备,并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以示符合乙方质量要求。 2,乙方验收认可后,双方将上述设备进行封存。

3,乙方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无异议后,若在接受后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概不对上述设备承担质量瑕疵责任。

第四条 设备交付

1,甲方于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款后 日内向乙方交付已验收的设备。

2,设备交付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三鲁路原甲方工厂内。

3,双方应在交付设备清单上签字,以示乙方收到上述设备。

第五条 付款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若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经另一方同意,并承担合同总价的20%的约定损失赔偿责任。

2,若乙方逾期付款,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额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三十日,视为乙方不再履行合同,应向甲方承担约定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它约定条款

第八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

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争议。

第九条 本合同在乙方对上述设备先行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单上签字之时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方:买受方:

代表: 代表:

20xx年 月日

买卖合同 篇3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出卖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货币的交换。买卖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出卖人依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标的物在其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可能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毁损、灭失,法律上称之为标的物风险。当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标的物毁损、灭亡成为现实,承受由此产生的财产后果便形成了标的物风险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是指标的物有可能受到意外的灭失、毁损等情况,风险的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果风险尚未转移,则买方不仅不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还要承担不能交货的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如果风险已经转移,即使货物受到意外,买方仍要按约支付价款。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损毁、灭失,由哪方承担责任。风险承担的关键是其转移的时间问题。

目前,各内国法对风险转移问题大致上有两种观点:

一、英法等国认为风险转移问题是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的,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就是所谓“物主担险”原则;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把风险转移与所有权分割开来,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管所有权是否转移。这种理论认为,风险转移是一个现实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较抽象、难以证明的问题,二者如果联系在一起,很难界定,在实际操作当中,会很困难,也不符合现代商业的发展需要。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风险转移有几项规定:

1、双方可以协议承担风险界限,也可以通过采用某种术语,如FOB、CIF、C&F等来确定各方承担的风险;

2、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在没有违约正常状况下,分货物要运输与不要运输等情形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有违约情况,则按是买方还是卖方违约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

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孽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

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条)。应当注意,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孽息同样处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状态,在交付之后不能归买受人所有。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根据两物存在的原有物产生的关系,可以分为原物喝孽息。孽息又称为孽息物,可分为天然孽息物和法定孽息。天然孽息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牛之牛奶、牛之小牛。法定孽息物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如存款之利息、入股之股息、出租房屋之租金等。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买卖合同的实质或者说买卖合同的目的即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通过价款与标的物的交换,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能够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另外一层意义在于其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承担密切相关,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将标的物毁损、火失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统一,归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及英美法系的英国都采此立法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体现在《破产法》中也有重要意义例如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实际支付了价款后标的物交付前,出卖人破产,此时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直接决定了买受人行使权利的内容及效果,如“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虽未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但实际上已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可以行使物r=请求权,请求破产企业返还标的物;而如“以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则买受人既不能要求破产企业返还价款,也不能要求破产企业交付买卖标的物,只能作为普通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之程序行使债上请求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决定着风险的转移、保险利益的归属、买卖双方可享有的救济方法以及有关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标的物承担的依据是《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是确定风险转移的界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卖受人承担。《合同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以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前提。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应当先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风险承担以其交付为一般条件,但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相互密切联系,又有不同情形。《合同法》根据交付行为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不同规定。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基于买卖合同属私法规制的范畴,根据《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可依当事人的约定时间而转移,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使这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因此各国民法一般都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我国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原则上交付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给买受人,依靠转移标的物的空间位置来完成。交付的方法,依各国的规定,一般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与《合同法》第133条对交付作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因为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所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

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物权的变动必须要有公示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能依靠转移其空间位置来完成,或者说交付这种方式不能使不动产物权具有公示性,为了体现不动产物权公示这一原则,法律始创设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对世人明确不动产的主人及变动情况。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说认为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法。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33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应遵从三个原则确定:一是遵从约定;二是遵从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采取的是交付主义。

较为明显的是,订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在付清全部货款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以确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 总之,在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上,法律认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需要履行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不能以特殊约定排除其适用。

买卖合同 篇4

法务与资产管理部20xx年第1期案例分析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验收及违约条款》,共由五部分组成:

一 、案例背景

二 、案件争议焦点

三 、法院裁判

四 、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20xx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xx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

2、为何买方主张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

五、风险警示

1、明确验收期限,举一反三示例;

2、应约定适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各项权利行使时间;

4、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常用期限归纳整理。

一、案例背景

20xx年7月23日中船重工鹏力(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卖方)与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

第一条:合同总金额424650元;

第二条:卖方应在20xx年8月5日前交付货物至攀枝花学院项目现场

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

第五条:若延迟交货,一天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七条:本产品将应用于买方生产的变压器或其他电力设备产品,最终验收地点在用户现场,以用户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附则第五条:质量保证期约定为验收合格2年;

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一项: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额或当批订单总额1%/天的违约金。卖方在接到买方所索赔通知后7日内将违约金汇付买方或者由买方在卖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核减; 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五项: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中船公司分别于20xx年8月9日将光伏汇流箱49台,于20xx年8月30日直流配电柜2台和交流配电柜17台送至四川攀枝花市。自货物交付后至本案起诉时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 20xx年10月9日中船公司开具金额总计424650元的发票,并交付中电公司。

中电公司以没有验收未到付款期限为由迟迟未支付任何货款,并

要求追究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20xx年9月中船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中电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

1、中电公司未组织验收,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2、中船公司逾期交货,是否直接在货款中扣除违约金?

三、法院裁判结果

20xx年9月9日,法院下发判决书,判决如下:

1、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电公司应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xx年8月31日开始计算,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由中电公司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受理。

四、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20xx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xx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违约金自20xx年8月31日期计算?

案件中货到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也不能确定何时验收,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验收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中船公司20xx年8月30日交货完毕,期间未提质量异议,20xx年8月30日视为验收完毕。根据合同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故法院判决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违约金自20xx年8月31日开始计算。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1

年内支付;质保金支付时间为20xx年8月31日前。

涉案法条:--------《合同法》第158条: 20xx年第1期

“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2、为何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 中电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在从货款中直接扣减,但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的,应当提起反诉,本案中电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诉,则本案不予处理。

涉案法条-----《买卖合同解释》第四十四条

“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五、风险警示

1、付款节点中明确验收期限

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验收期,法律默认2年后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