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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制度

栏目: 合同协议 / 发布于: / 人气:4.86K

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员工入职后,劳动合同的签订,就是遵守劳动法的表现,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你了解哪些劳动法条例?劳动合同制度你是否明白其代表的法律法规吗?与员工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法实施条例,你弄懂了吗?

员工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制度

工时制度:

(1)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加班制度: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休息休假制度:

有条件的单位应实行双休日制度,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双休日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连续二十四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工资发放制度: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3)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4)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5)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制度;(6)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另外的特殊保护制度是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你肯定不是未成年人,但不知道你是不是女的。如果你是女的,享有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上述劳动合同制度在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有体现,也是你必须要着重要看的,为保护劳动者权利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特别提示大家要时时关注最新法律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