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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大厅、样板房装饰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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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名 称:

销售大厅、样板房装饰施工合同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监制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人:武汉市银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紫都宾馆室内装饰设计、配饰设计、外幕墙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项目概况:两套80㎡样板房、两套30㎡样板房,大厅面积60㎡,共计300㎡装饰设计,包含平面图、方案效果图、施工图、装饰末端水电图,装饰材料样板,技术交底。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室内装饰设计部分:总平面图、建施图、结施图、水施图、电施图、消防图、智能化系统图、 暖通施工图、建筑外立面图、设计要求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2

注:重点空间效果图:

每套样板房各一张(总计四张),公共大堂一张。

第五条 本合同室内装饰设计总设计费为人民币 伍万肆仟圆整 (。室内装饰设计、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设计、交图、支付设计费用。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室内装饰设计

付款方式经公司生产部及法规部审核,因设计周期与样板房施工同时进行、及现场服务设计费比例超出公司规范要求,根据设计工作阶段客观规律,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说明:

1、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甲方每次支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合法票据,定金部分的票据甲方允许乙方在下一阶段付款前一并提供。

2、若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开展下一阶段设计工作或分批交付设计图纸时,甲方应先根据乙方已完成阶段的工作量支付对应比例的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应发包人要求,设计方赴外地工程考察所发生差旅、住宿、餐费由发包人承担。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1.6发包人委托专人对设计的每一阶段签字确认后,设计人即开始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若因发包人对已签字确认的设计阶段的内容提出修改或否定,造成设计人工作量的增加,发包人另行支付设计人设计费,具体金额双方协商解决,付款方式按第五条对应阶段支付。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2015年版本)、《建筑幕墙》 GB/T 21086-2015、《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 J102-200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 J133-2001、《建筑幕墙水密、气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 GB/T15227-2015

6.2.3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相关蓝图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

7.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7.5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7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发包人 贰 份,设计人 贰 份。

8.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林香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441000 邮政编码:

销售大厅、样板房装饰施工合同 [篇2]

第一条 工程概况

第二条 合同、文字等解释顺序

第三条 施工图纸及室内环境设计

第四条 甲方工作

第五条 乙方工作

第六条 工程变更

第七条 材料供应

第八条 工期延误

第九条 质量标准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约定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 保险

第十七条 附则

第2页(共11页)

室内装修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惠州市捷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惠州市演达一路三环装饰城八楼8A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 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 ”一期样板房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在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依据:经甲方审定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

1.3 施工监理单位:

1.4 工程户型:

1.5 工程内容:

甲方提供的 设计的“ ”一期样板房装修施工图所包含的所有装修项目、水电及灯具采购安装工程(不含装饰饰品、家具)。

1.6 工程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运输及二次运输、包施工水电费、包税金、包维护的承包方式;不含土建配合费。

1.7 合同总工期

(1)总工程期限共 日历天 ;

开工日期2015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15年 月 日

1.8合同价款:

(1) 合同价款:

合计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第3页(共11页)

(2)合同总价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物价调整的风险费,本工程开、竣工及验收手续费用。

1.9 结算方式

(1)本工程采用施工图范围内按实结算。

(2)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均按中标时的价格、取费费率、优惠方式编制增减工程设计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第二条 合同、文字等解释顺序

下述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

2、本工程询标记录及答疑纪要;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及附件;

5、图纸及设计变更;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

7、规范规程、验收标准、政策性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上述文件如有重复,以最新发出的双方确认的文件进行替代。

第三条 施工图纸及室内环境设计

3.1施工图纸:

甲方给乙方提供“ ”一期二套样板房装修施工图纸各二套。

3.2甲方提供的图纸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开工前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源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4.3做好施工中与有关配合单位的协调工作。

4.4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5协助乙方办理施工开工等有关申报手续。

第五条 乙方工作

第4页(共11页)

5.1 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

5.2 指派 为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每周必须在现场5天,代表乙方全权处理本工程施工及有关事务,不得兼任乙方其它工程的工作,否则视为违约。乙方项目经理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乙方对指派的工地代表的行为应予认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5.3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积极与其他施工单位配合。

5.4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5.5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5.6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7 承担施工用水、电费用。

5.8 负责施工现场的垃圾清理工作,按甲方要求及时将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工完料尽场清,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5.9 对已完工的设备及其他设施,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如损坏则照价赔偿。

5.10 工程竣工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图及验收资料四套。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为了赶进度,甲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做出签证意见),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本工程所有主材及水电材料(含甲方指定品牌)原则上由乙方采购,但必须提前3天报甲方确认。材料按预算表中指定的品牌。

7.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须提供有效的合格证书并通过甲方验收后方可使用,如未通过甲方验收用于本工程,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处以罚款并进行整改至

第5页(共11页)

合格。

7.3 乙方所采购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和经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7.4 乙方须在装饰主材进场前2个工作日依据投标前设计单位提供的材料样板将材料清单、材料样品和产品合格证送甲方,待甲方、设计公司对材料样板进行书面确认后(样板必须在2天内做出确认与否的意见,否则工期顺延),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样板的材质进行施工。

7.5 本工程中天顶、地面、墙面造型材料以及板材类、油漆类材料均采用 环保 材料。

7.6如甲方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其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气候条件影响油漆施工。

8.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

8.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4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9.2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具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第6页(共11页)

10.1在施工过程中分为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未经隐蔽验收,乙方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应提前2天通知甲方),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承担复验费用,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顺延;

(3)竣工验收。

10.2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详见附件《工程质量验收单》),签署保修单(详见附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10.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壹年。

10.5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或物业公司任何形式通知后24小时内应赶到现场修理,若乙方未按时到场维修甲方可请第三人维修,由此引起的费用将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1.2 乙方每次收款均应出具惠州市建筑、安装发票。

11.3在乙方出设计方案给甲方之前,乙方须预先收1000元的定金,此定金可抵工程款。

11.4此合同相关收费标准是不含设计费用,设计费用需要另外加收,设计收费标准按50元/㎡,或按工程总价的3%收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因乙方原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等除外)工程进度未达目标,乙方每延误一天,按人民币 元向甲方交纳罚款。

12.2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违约金。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违约金。

12.3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逾期竣工,则甲方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 元向乙方交纳罚金,工期相应顺延。

12.4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视作此工程验收合格。

12.5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约定

乙方的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并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若发生责任事故,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有关单位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

解解决不成时,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五条 保险

15.1 工程开工前,乙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保险费用乙方支付。

15.2 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5.3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 附则

16.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且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分包本工程,否则甲方将无条件中止合同。

16.3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后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16.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6.5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合同附件、招投标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6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工程质量验收单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注:分项检验评定:合格打“√”,不合格打“╳”,补验合格打“√”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工程保修单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 凡包工包料的“双包”工程,从竣工验收之日计算,装修工程保修期为

贰年,防水工程保修器为伍年。

(2) 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进行维修。 (3) 本保修单须甲、乙双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