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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屋买卖合同

栏目: 合同协议 / 发布于: / 人气:5.58K

卖方(简称甲方)

经济适用房屋买卖合同

身份证号:手机号: 甲方共有人

身份证号:手机号:

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手机号: 乙方共有人

身份证号:手机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 甲方房屋坐落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岗乡滨河西路XX小区X号楼X单元888室建筑面积88平方米,房产证号:8888888,共有权证号:88888-1。外带一地下室,8号8单元8室,建筑面积88平方米,为砖混结构,此房产是南阳市经济适用房。

2、 甲方保证该房屋交付之前未进行抵押、担保、出售、租赁,被查封或以任何形式处置该房产,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如果甲方债务牵连到该房产,并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3、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付清房屋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且不限于水电费、电视收看费、管道气使用费、物业费等,并且把最新交费清单交付乙方。

4、 甲方在乙方合同签字当天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原有的公共设施和已有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也同时转让。在房屋未办理过户之前,乙方在所住使用过程中造成其他住户或财

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 若政策允许房屋进行过户,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8天内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6、 若遇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拆迁补偿手续。

7、 付款时间及其方法:在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币贰拾参万圆整(¥888888.00)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甲方向乙方提供房产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及钥匙,并全部交付乙方由乙方出具 收据。

8、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若双方违约发生纠纷,按合同房价款的两倍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另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9、 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该房产的损益或其它任何理由主张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10、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卖方:

买方

证明人:

日期:2011年8月8日

经济适用房屋买卖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情况:坐落于*****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 * 号楼 * 单元 *** 室房屋(建筑面积暂定为_**㎡_㎡,实际面际以今后房产权记载为准),停车位**号,储藏室 ** 号。

第二条 鉴于甲方上述房屋(包括停车位和储藏室,下同)根据当前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之政策规定,为保证双方行为合法性,双方约定在甲方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届满5年之日起与乙方就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取得完全产权后过户给乙方所有。

第三条 在第一条房屋符合上市交易规定年限后,乙方向甲方提出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与乙方签订合同和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影响办理进程。

第四条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减少纷争,双方现就该房屋在届满禁止上市交易年限后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作

共 6 页

为本预约合同附件,附后)的主要条款和内容事先予以协商确定,届时双方应按此合同已约定的条款和内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行为,按本预约合同第六条

第二款之规定处理。如需变更或补充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五条 在本预约合同签订后,乙方据此取得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通知甲方,甲方应无条件同意,并与该第三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行事。在该房屋届满禁止上市交易年限后,由甲方和该第三人直接签订附件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 为保证本合同约定事项之履行,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在该房屋届满禁止上市交易年限后,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附件——《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定金抵作房屋买卖价款;如甲方不同意或因其个人行为导致的无法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乙方不同意或因其个人行为导致的无法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七条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叁 日内将上述定金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该银行帐户: 银行,户主姓名: ,帐号: 。乙方向甲方指定的上述帐户转帐或汇款后,取得银行出具的转帐或汇款回执,即视为甲方已受领到此款。

共 6 页

第八条 本合同如部分条款或部分内容无效的,不影响其它条款或内容的效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补充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甲乙双方发生其它违反本预约合同行为的,守约方可根据第六条第二款之约定,要求违约方双倍本返还定金或予以没收。

第九条 本预约合同中所指的“5年”和禁止上市交易年限,均是从第一条所列房屋的房产证书颁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 本预约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为本预约合同的组成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本预约合同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和见证人各持一份,内容及效力相同,由甲乙双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附件: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销售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2012年签订的《预约合同》等规定,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标的物:甲方所有的坐落于***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 * 号楼 叁 单元**室房屋(建筑总面积暂估为**㎡,实际面积以甲方取得的房产权记载为准;其中该总面积中有 ㎡属于经济适用房享受范围,其余面积是以市场价购买)(位于该单位东边套),停车位**号,储藏室**号。

第二条 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总价款共计人民币***万元整(***元整)(储藏室价款已包括在内);停车位价款按甲方购房时向售房单位实际缴纳的金额以原价转让给乙方(暂估为***元,具体金额以购房单位出具的发票为准)。

第三条 付款方式:上述所有价款于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一次性付清。如甲乙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以直接抵作房款。

第四条 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前,应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办理过户时应缴纳的各类手续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程中所需的各类审批和缴纳各类费

用,甲乙双方应条件积极配合协作,不得拖延推辞,甲方不得再向乙方收取费用。

第六条 甲方应于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30日内将自己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迁出,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落户工作。如甲方拖延办理户籍迁出的,每逾期一个月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八条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包括向政府部门申请将行政划拨性质土地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向土地和房管部门申请变更土地证和房产证等。

第九条 甲方保证其所售房屋产权清晰,未附属其它任何他项权利。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所有共有权人一致同意。

第十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出售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房屋时,相应配套的停车位一并转让给乙方所有,按购买原价计算价款。

第十二条 甲方将上述房产出售给乙方后,该房屋所有附属设备设施以及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一并归属乙方享有和继受。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一方反悔不履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仍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共同约定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合同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济适用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出卖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买受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xx,房屋结构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用途为xx;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xx。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

±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xx元,总金额为xx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xx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x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 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 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

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 权按下述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 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 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

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 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 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

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 列第_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 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 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

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受方(签章):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经济适用房屋买卖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号、联系电话)

配偶:(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资质证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为平方米,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批准文件号:****。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批准文件号:***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型为房厅厨【幢】【座】单元层号房,该住房层高为层,地下结构,建筑层数地上闭式】层,阳台是【封闭式】【非封该住房【合同约定】

【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元,合计总金额为:百拾万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米千元×(1±%)=百拾元整。

第五条 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

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住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1)供水

(2)供电(3)供气(4)排水(5)绿化(6)有线电视、宽带(7)小高层、高层电梯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逾期超过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率)的违约金。

(三)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种方式处(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

(1)项中的比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

(2)逾期超过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约定

产权登记约定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其中买受人占该套房屋卖人占该套房屋%,在此期间,买受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

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买受人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买受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该住房;买受人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上市交易约定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起止日期按合同签定日期计,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买受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5年后出售时,政府具有优先回购权,上市所得价款可按照第十一条中出售人和买受人双方约定各自所占的房屋所有权比例进行分配,买受人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缴款证明或书面意见取得完全产权,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住房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一)属买受人所有的共用设施、设备:1、物业管理用房;2、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3、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棚);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道路、场地:5、其它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二)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物业服务费(资金)标准为理企业按/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收取,物业买受人应在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缴纳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