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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赁合同模板锦集六篇

栏目: 合同协议 / 发布于: / 人气:2.12W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租赁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有关租赁合同模板锦集六篇

租赁合同 篇1

一、 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房屋租赁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1、合同的签订

合同需经双方盖章正式生效。

2、合同条款修改

如果一方要对合同中某些条款做修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后,编制合同修改书由双方共同确认。

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龙门架借用合同,以便双方遵照执行,合同条款如下:

一、租赁范围

1、工程名称 :鹤壁市东方世纪城30#楼

2、工程地点 :九州路与嵩山路交汇处东方世纪城院内

二、结算方式

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当日必须向甲方交纳押金 12000 元,另外乙方必须结算本月租金,租金不在押金中扣除,如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甲方有权停止使用。

2、租赁费计算方法:自龙门架进入工地安装调试完毕后起开始计算租赁费,每台每天租金 40 元。如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超过三十天不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停龙门架、拆龙门架,终止租赁合同。

3、如果租赁过程中乙方有其它违约行为,则押金变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因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拥有龙门架的产权,享有出租和终止租赁的经营权,具有收取租金的结算权及对龙门架机具有安全使用的指导建议权。乙方对租用的龙门架不得私自转租、出售或抵押,否则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报案,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乙方对租用的龙门架享有使用权,负责保管和维修责任。使用时乙方应有专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照龙门架安全使用说明书和特殊工种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带病作业,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如在租赁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有乙方负责。

3、安装前龙门架所有的机件由甲方提供(钢丝绳除外),试运转正常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和维修。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丢失、损坏龙门架配件,由乙方购买原厂配件补齐,确保龙门架正常运转。

四、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乙方将龙门架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付清租金,退还押金止。本合同自行终止。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

如发生租赁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快荒山开发,改善生态,甲方决定将权属内的约__________亩荒山对外出租,经甲方全体村民代表同意,并报______________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乙方承租。为此双方充分协商致,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甲方出租的荒山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出租荒山约为_____________亩,东至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租赁费数额及缴纳办法 每年共计交给甲方租赁费______________元,签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前年租赁费_______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清下一年的租赁费__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租荒山区域内无树木;

2、甲方在原有路况基础上保证乙方路通,以国家法定的交通工具及限载为标准; 3、按时按量收取租赁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

2、开发投入经营性税费自行承担;

3、合同期内乙方经营所需证照,全部自行办理。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终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2、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3、如乙方未按时按量缴纳租赁费,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造成损失乙方自负。

八、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必须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至人民法院。

九、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对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十、合同履行期内如遇法律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不因甲乙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变更或解除。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同意长期租赁。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经签证机关签证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___________市__________

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机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租赁合同 篇4

甲方:(以下称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称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一、甲方同意双方的要求,将____________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二、____________共有固定资产______万元,其中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经营面积______平方米,货架______个,柜台______节,保险柜______个,办公用具若干。乙方每月按固定资产总额______%的比例向甲方交纳固定资产占用费。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占用国家流动资金使用费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属微利企业,平均月赢利额______左右,经乙方充分考虑,同意每月向甲方上缴实现利润的______%作为统筹基金,每月一般不低于______元。

四、本租赁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方向进行监督,负责对乙方的业务指导,组织乙方参加各种政治活动,保障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赢利除足数缴纳租金外自主使用。乙方要及时向甲方汇报业务经营情况,未能按月缴纳时,按应缴金额每日罚______%的滞纳金。

六、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各种政治待遇不变,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力。

七、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金总额为______元,每月月初前______天内向公司财务科缴纳,一般缴纳转账支票,如没有在银行另立账户,也可以缴纳现金。

八、本合同正本______份,甲乙及监证机关各______份,副本______份,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分别交有关部门备查。

九、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出租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5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20xx年扶风秋季汽车展销会浓情绽放,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活动主办方扶风七星汽配物流城就相关汽车展位租赁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

  第一条:租赁展位

乙方承租甲方汽车展位展位编号为:,面积为:平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两日。

  第三条:租金

租金两日合计元,签订本协议时交付定金 元,余下款项车展前一天付清。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 负责车展整体策划、宣传、营销,制定展览现场的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

2、 为乙方提供展位及配套设施和展示条件,保证乙方正常展示。

3、 对现场展位进行管理,包括展位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域的划分,现场协调。

4、 负责展区清洁卫生。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 有权监督甲方旅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 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监督管理。

3、 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造成损害的应当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4、 活动开始前两天,乙方配合甲方全县新老区以及各乡镇的车展巡游,为巡游宣传活动提供试驾试乘车辆,试驾试乘车辆巡游安全乙方自己负责。 活动开展期间,甲乙双方应诚实守信,友好合作,共同处理面临的问题,严格遵守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严重损害对方权益的,有权向对方索赔。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订或盖章之日生效,即具有合同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6

甲方:市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个体运输户: 《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修建高性能稀土发光材料厂房车间

一、二,需要租赁乙方挖机铲车开挖土方工程,乙方现有挖机铲车可供甲方土方开挖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同意租赁乙方挖机铲车开挖甲方所需车间

一、二土方工程,现达成协议如下。

二、具体协商细节项目条款如下:

1.甲方车间

一、二所需用土方开挖(额外由甲方单独承担的部分),由乙方进场进行施工,按挖机中机210元小时,大机270元小时,铲车220元小时进行包干结算。

三、付款办法:乙方为甲方所开挖的台班,需与甲方在现场的代表共同确认,全部开挖完毕后,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给甲方后,甲方在XXX内给予付款。

四、甲方租赁乙方担任车间

一、二的土方开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否则,造成工地其他施工项目停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以上事项是通过甲乙双方认真考虑,达成共识,所签订的本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