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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转让合同范文集合八篇

栏目: 合同协议 / 发布于: / 人气:5.67K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转让合同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品】转让合同范文集合八篇

转让合同 篇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期房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甲、乙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为的正式员工,按照于20xx年月出台的员工保障性住房销售政策,甲方可在20xx年月至月间按照每平方米元的单价购买坐落于的栋号,该房屋为钢混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拟于年月日前交房。

第二条甲方愿意在乙方按其公司政策代为支付房款的前提下将该期房转让给乙方,即在乙方支付完房款后将该期房按甲方公司现定价格转让给乙方,并以乙方名义办理购房合同。

第三条该期房的现定单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房屋交易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拾万千佰拾元。乙方按恒大地产集团政策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收据或发票由乙方保管。

第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对甲方支付该期房的转让中介费为人民币(大写)万元,甲方出具转让中间费收条,待乙方签订合同当日,由乙方退还甲方。

第五条在房屋交易、转让以及合同的办理过程中,甲方协助乙方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因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定金赔付原则进行赔付外,违约方还应额外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易总价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所签订,因房屋购买为乙方,故从签订协议至协议终止为止期间,所发生的`任何因变动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只负责配合乙方顺利签订合同,期间,房市的涨跌等不可预见等因素,均由乙方承担风险,甲方也不得再索要任何其他费用,否则,违约方按第六条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之前,乙方若将购房指标转让与第三方,必须经甲方确定,并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签订购房合同时作废,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手印)乙方:(手印)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2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一、转让内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甲方将位于 全部可动资产转让给乙方,现协议如下:

二、 转让地点及时间

1. 转让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2. 转让地点: ,(以下简称 )。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 转让后甲方不得自己或者协助他人在本转让地点3公里以内开设同性质、同类型的单位机构.

2. 转让后甲方和此无任何关系.

3. 甲方如违约则返还乙方之前所交付的所有转让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⒈ 乙方在转让日当天,向甲方付清转让款______元元。

五、备案:

本合同自转让开始之日起生效

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订

转让合同 篇3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装修项目由甲方委托乙方对店面进行装修,为确保装修项目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洽谈协商并根据相关规定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店面装修价款(详见店面装修明细)

1:店面装修总价款(金额大写):

总价款包含:材料款,人工费,设计费,施工清运费,装卸费

二、质量要求:

1、店面装修使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装修

2、店面装修验收标准质量和装修效果必须符合甲方标准同时符合公司店面装修要求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要求双方需协商解决另立附页作为此协议的补充

三、材料的供应

1、店面装修材料由甲方指定材料乙方负责供应,装修所用材料数量,质量,规格必须符合甲方要求,如与要求不符出现问题其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2、材料的保管由乙方承担,由于保管不善出现丢失现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付款方式:

1、协议一经签定甲方付给乙方 元,装修项目验收完毕后甲方付给乙方剩余尾款 元。

五、店面装修

1、装修日期为:年 月 日 年 月 日,因延期给甲方造成每天的`损失根据店面装修总价款的2%进行扣除。

六、店面装修验收

1、店面装修完毕后甲方对所用材料,施工质量,店面装修的整体形象进行验收,达不到要求或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

1、装修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并提供装修中所用水,电。因水电问题影响施工日期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

2、本协议(包括协议附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XXX

乙方:XXX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全体股东自愿,将XXXXX有限公司全部资产整体转让给乙方,有关转让事项双方特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一、转让费共计人民币XXXXX万圆整(¥XXXXX。00元)。

二、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转让费人民币XXX万圆整(¥XXXX。00元),余款人民币XXXXX万圆整(¥XXXXX。00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十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

三、乙方在支付第一批壹佰零伍万元转让款的同时,甲方应将XX会专字(XXXX)第XXX号审计报告书中存货明细表中,固定资产明细表中所列项下全部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移交给乙方。双方代表在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后,乙方取得全部甲方移交财产的所有权。

四、甲方应协同乙方将XXXXX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指定自然人,同时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及原股东对公司转让给乙方之前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应保证除审计报告列明公司所欠债权债务外没有其它债权债务,若有由甲方及其原股东全部承担。

六、甲方及其原股东对依照本合同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财产权属保证真实合法,没有任何权利,权属争议纠纷,若因此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和本转让合同由此失效,甲方及其原股东将赔偿乙方因履行该合同而直接投入款项总额的`三倍予以补偿。

七、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同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随本转让合同生效之日全部终止,确实需要延续的,由乙方对原协议、合同进行书面确认或重新与第三方签订。

八、本合同生效后,甲方XXXXX有限公司的XX厂商标等知识产权及其它无形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归乙方所属,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商标使用证、企业档案资料等所有相关文件。

九、因本转让合同所产生的税费等支出,按国家法律规定由各方自承担,若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十、合同生效后,甲方应积极协调企业厂区内外围环境,确保乙方水、电路畅通,与周边单位、人员和谐,若因甲方与周边环境纠纷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予全额赔偿。

十一、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若甲方违反协议,应支付乙方转让款10%的违约金给乙方;若乙方违反协议,亦应支付给甲方转让款的10%违约金。不能按时承付未付转让费约定的,应支付甲方未付转让费10%的违约金。

十二、甲方出具委托书,指定 先生为全权代理经办人,具体与乙方接洽,负责经办履行合同相关事宜。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甲、乙双方代表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第一条甲、乙方的义务

1、1甲、乙方保证其拥有全权(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内部授权)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2甲、乙方同意采取积极行动,以促使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事宜的顺利完成。

1、3本合同生效后即构成对甲、乙方合法有效的约束;甲、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履行有关义务。

1、4甲、乙应积极配合丙方与质权人接洽,并尽快达成解除质押的有关约定,保证本合同项下股权的顺利转让。

1、5甲、乙方保证其提供给丙方的文件中未有对与本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

1、6在本协议签署后至股权转让全部完成前,甲、乙方应保障本合同标的__________股权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在丙方履约的前提下,未获丙方书面同意前,甲、乙方应保证其与质权人不将上述股权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给除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1、7丙方在将要汇出各期转让价款前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甲、乙方,并签订每期转让的协议,甲、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整套解除质押所需材料,并补足向银行解除质押所需要的'差额资金;当丙方人员向银行解付自带汇票并支付到甲方在质押银行所开设的帐户内时,甲、乙应交付丙方所付资金对应的股权解除质押和办理股权过户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并协助丙方办理过户手续。

1、8本合同标的股权对应的银行贷款的利息由甲、乙全额承担。

1、9如甲、乙方的上述保证与事实不符或甲、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甲、乙方将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丙方的义务

2、1丙方保证其拥有全权(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的内部授权)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2本合同生效后即构成对丙方合法有效的约束;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履行有关义务。

2、3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乙方的文件中未有对与本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

2、4如丙方的上述保证与事实不符或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甲、乙方造成任何损失,丙方将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5丙方保证将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有关付款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股权过户方式

3、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过户转让__________万股;

3、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批过户__________万股,每批过户不少于__________万股,具体过户时间由丙方确定,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乙方,并另行签订每期股权转让的协议;

3、3就每期过户的股权和每期支付的转让款,甲或乙方与丙方(或与质押银行)将按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分别签订每期股权转让的协议,以便各方履行;

3、4如果丙方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转让款,则甲、乙方按每股_____元人民币转让全部_____万股股权。

第四条转让价款的支付

4、1本次股权转让(分期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万元。

4、2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丙方向甲、乙方汇出定金人民币_____万元;其中:付给甲方_____万元,乙方_____万元。

4、3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甲、乙、丙方将签订首期转让的万股的协议,并按本协议和首期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和进行股权交割。

4、4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丙方按每次交割过户股权数量支付相应价款,甲、乙方切实保证丙方受让股权的过户后,丙方所支付的定金_____万元冲减最后一期转让价款申的等额部分。

4、5在各期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前,丙方汇入甲、乙方指定帐户的价款应首先用于偿还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本金,直至股权质押项下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

4、6如果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在首期转让款和定金的基础上,补足全部转让款,则丙方只须支付总额为___万元的转让款,已支付的定金和_____万股中多支付的每股_____元人民币应冲抵等额的转让款。

4、7甲、乙方在收到丙方文付的每期转让款后,应协助丙方办理股权过户的有关手续。

4、8本次股权转让所涉费用(如印花税、过户费)由甲、乙方和丙方各承担_____%;其余税、费由甲、乙、丙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非因不可抗力或经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对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5、2如因不可抗力导致股权转让失败(无论首期或其余各期),甲、乙方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和当期价款(如已支付)返还给丙方,本协议或分期协议终止执行;协议已履行完毕的部分,各方不予返还。

5、3如因甲、乙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无论首期或其余各期)失败,甲、乙方应向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未过户的股权数额×l元/股。

5、4如因丙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失败,丙方不得要求甲、乙方返还定金并应赔偿甲、乙方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未过户的股权数额×l元/股。

5、5如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金额时,上述约定不妨碍守约方向违约方行使要求除赔偿违约金之外,补足其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六条股权的托管

6、1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甲、乙方向丙方书面承诺将首期转让的_____万股股权之外的共计_____万股股权,委托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管理,托管期限自本协认签署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6、2托管期内,丙方的托管权限为除有限制的最后处置权以外的全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含红利、送股和转赠股本等)表块权、提名权、提案权等。

6、3托管期间,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使用于损害甲、乙方合法权益的行动中;如丙方违反前述托管使用权的规定和约定,甲、乙方有权提出终止股权托管,并要求丙方赔偿甲、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6、4托管股权数量依股权过户交割行为的实施而等额减少。

第七条合同的效力

7、1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7、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7、3本合同一式九份,协议各方各持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保密义务

甲、乙、丙各方对本协议所涉事项承担同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将有关信息、资料披露给第三方

(根据法律要求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除外);如因违反本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议各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股权过户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

转让合同 篇6

一、引言

近年来,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城市房地产行业迅速崛起、房价飞涨,一些居民对昂贵的城市房价望而却步,因此纷纷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小产权房。但是,由于法律对小产权房转让行为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务过程中学者们对转让合同效力与责任等问题产生重大分歧。本文则是在通过对国家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学者观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与责任做一个比较全面的分析。

二、小产权房的概念

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但这种所有权是有限的,体现在农村土地的买卖必须经过地方政府批准,这就限制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转。而地方政府通常为获取高额的利润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高价拍卖给开发商,而此时,作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农民不愿意利益只被政府垄断,而是私下联系开发商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盖房进行售卖,所得远远大于政府的征地补偿。这就是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源。而这种未经规划、也未缴纳相关费用就在农村集体所有地上建造并销售的房子,就是人们约定俗成的“小产权房”。由此也不难看出,“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内涵与外延十分模糊,并且它的存在还是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种挑衅。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小产权房有相关定义,小产权房是指在未经规划、未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其获得产权不是完整合法的产权。[1]除此之外,该且该类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会备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小产权房虽然产权不完整,并且风险隐患大,但它以低廉的价格迎合了工薪阶层的现实生活需要,因此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这些模糊不清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导致了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小产权房也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打擦边球。

三、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合同的效力

从目前学者对小产权房的理论研究来看,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 有效说、无效说和部分有效说。[2]笔者赞同认定转让合同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义原则。国家规定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倾向。农村宅用地制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转违反公平原则,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但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并不会造成集体资产的一种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处理自己合法有效财产的权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没有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

第 二,增加农民的收益。小产权房本身存在的产权不完整,交易风险大等特点决定了要对小产权房的交易进行严格管理。要有不慎,其无须交易会导致房地产交易的混乱及管理困难,各方利益保护处于失控状态。但是,从另外一角度来看,禁止小产权房在集体组织内部之间的买卖违反了公平的原则,目前农民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却没有相应的处分权,造成他们无法像城镇居民那样获得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这势必会造成农民利益的损失。因此,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交易行为有效,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一种有序规范交易,这些成员都能收获房产所带来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实现双赢。

( 二) 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合同的效力

对于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出售小产权房的案例,在实践中普遍认定合同无效。如李玉兰诉马海涛一案中,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其中一个理由为: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其成员的一种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3]笔者持合同无效论,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原则的限制。若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城镇居民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就与我国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相违背与冲突。我国《物权法》第146 条规定说明对房地产所有权进行转让时,房产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时转让,当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也适用此项规定。但是,对于小产权房的转让,从法律角度来看,城市居民根本就无法获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权,这样就会形成房地分离的状态,比较容易产生法律纠纷。[4]

第二,《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禁止转让不具有完整权属证书进行转移登记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转让的房产必须是依法登记且具备相关权利证书。而小产权房由于产权的不完整性,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所以不能进行转让,故合同因为标的不能而无效。[5]小产权房无法登记、无法转让,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终无法实现,自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小产权房作出明确规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应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文件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有无。为了保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不允许农村宅基地转让,由此可见,国家明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因此,对于集体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来说,其小产权买卖合同归于无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通知坚决遏制违法建售“小产权房”行为,这是对小产权管制的最新政策出台,也意味着国家对向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转让的小产权房加强了管制,虽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可以预测未来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难重重。

四、小产权房转让合同之无效责任

实践中,关于小产权房的交易层出不穷,小产权房合同或被确定为无效,那么,此类合同一旦被确定为无效,双方的利益如何协调,法律后果如何承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何恢复到原有状态,都值得深入探讨。

( 一) 对现存财产的处理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发生的财产转移应恢复到原有之状态。基于双方合同而为之给付应当予以返还。但是这里必须考虑到产权房买卖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确定无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状态就已经发生了改变。

1.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归还房屋,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关于房屋改造附加的开支,双方协议决定,由出卖人给予特定的经济补偿或不影响使用价值的情况下由买受人拆除带走。

2.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行为成就时生效。这就必然导致原来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标的灭失,而现行建造的房屋由于事实行为由现行物权人享有。那么,值得思考的是,现在合同在标的已灭失的情况下被确定为无效,买受人返还原有合同标的已经为不可能,若此时对出卖人进行补偿,是否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着着的土地使用权? 但这种补偿的限额又是一个大难题,若买受人需要返还的是原有房屋的价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开支,就已经远远超过了返还财产的数额,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应当参照《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的合同经追认后有效,意思就是说,若卖方追认买方重建或新建行为的合法性,那么由卖方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并对买方给予合理补偿。这就有效协调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 二) 损失赔偿

下面探讨损失赔偿的过错责任。合同法将过错分为双方均有过错及单方过错的情况。

1. 双方均有过错

合同法明确规定,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向对方进行赔偿。在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买而买,另一方明知不能卖而卖,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实践中,对小产权房买卖双方的过错认定上一般认为卖方承担主要责任,买放承担次要责任。原因在于,卖方一般为开发商或者某组织,处于优势地位,在出卖前有义务熟知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许出卖但为了追求高额利益依然加以销售出卖,后又由于拆迁等赔偿款的利益驱动主张合同无效; 而买方虽也应知国家政策不允许买卖,但他毕竟支付了全额价款,财产利益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其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

小产权买卖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其成立要件包括义务的违反、存在利益损失、因果关系等。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买方的直接损失是筹房款的相关利息以及促使合同达成所支付的其他费用,间接损失主要是城市房价上涨的差额损失。而卖方的损失就远远低于买方的损失了,相对于卖方而言,由于房屋的自然属性,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远远低于买方。并且卖方之所以在之后主张合同无效通常是由于高额的拆迁款,因此,通常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不公平现象: 买方利益受损大,卖方受损小,反而还会由于自己的不诚信而获利[6]。

买卖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双方均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后,应采取的措施为: 恢复原状,即房款返还和房屋归还。但是实践中总是会出现难以真正恢复原状的情况。

2. 单方过错的情况

一方存在过错时一般是由于卖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得买房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房屋。根据相关规定在卖方提供虚假文件促进合同达成的情况下,可要求双倍赔偿。适用双倍赔偿的条件如下: 第一,卖方是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形式的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次,买买方不知合同标的之房屋是集体组织性质; 第三,卖方故意隐瞒未取得或虚假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最后,对该条款,法院的适用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得主动适用。

五、结语

小产权房的存在目前难以得到法律认可,但却有很多合理之处,因此屡禁不止。目前小产权房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出现。小产权房的出现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决了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并且使得农民从自己的土地上获得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会造成我国土地资源更加紧张,扰乱房产市场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确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有利于有效解决实践交易中的纷争。

转让合同 篇7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位于转让乙方,双方就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的茶楼转让给乙

方,转让内容为茶楼套设备设施的所有权。

三.甲方将 年月至 年月的茶楼房屋租金

及原—租赁合同中房屋押金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三.茶楼转让金额为元,转让金

以现金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时.

四.转让后该茶楼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不得主张任

何权利.

五.乙方从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履行原甲方与房东或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与房东另签订合同.

六.如房东在与乙方鉴订合同时,提出超出原租房合同

的条件,甲方负责协商,协商不好则廉租房合同维持不变,由乙方将房屋租金交与甲方,由甲方代交.如交房租时乙方

未将房租交与甲方,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东执一份.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8

【摘 要】合同转让制度在司法实践和经济生活中具有广泛的使用性。债劝让与、债务承担、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合同转让制度的三大组成部分,其功能各异,集体规定也有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 同意”。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关键词】合同转让、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在日常合同关系中因债权债务转移而产生的纠纷却屡见不鲜,材料所诉述的情况,我认为丙公司可以采取向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也可以进行债务的转移,就是让债务人甲所欠的100万还给债权人丙,此举乙只需通知债务人甲即可,但需取得债权人丙的同意,如不同意则无效,不能进行债务的转移。关于债务的转移的相关知识和问题如下:

一、转让制度的现状分析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转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当然,转让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以为转让的内容有所差异,其条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债务承担制度同样也经历了由不承认至一定条件下允许的演变经历。我国民法①也承认合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旦转让,就会在转让方与受让方及相对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就转让方与受让方而言,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将成为新的合同主体,或取得转让方的权利,或承担转让方的义务,或兼而有之。而转让方将脱离合同关系,由受让方代其位;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与转让方或一同成为债权人,或一同成为债务人。值得一提的是部分转让不可能适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因为该活移转的两种情况中,无论是合同的承受,还是企业的合并,都是全部转让,由此可见一班。另一方面就转让方与相对人而言,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以后,相对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履行,而应当向新的合同当事人作出履行。如果相对人仍向转让方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

二、合同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

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是该合同中的权利能够被让与的基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即为标的不能,其转让行为为无效。如果受让人因此遭受损失,让与人应予以赔偿。因可撤销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权以及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也可以成为债权让与的标的。但是,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归于无效,或者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受让人可以因此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

2、合同权利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债务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转让合同债务的协议,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依据。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课转让性并非所有事的债权都可以转让的。《合同法》②第七十九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一是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可以转让的。此种权利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有效,否则会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二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得转让。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经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一致协议① 郭明瑞、房绍坤:《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② 王玉梅:《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即可移转权利于受让人,但如果债权人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仍然对让与人履行合同。若债权让与的效力在让与合同成立时也对债务人发生,则意味着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让与的事实而对让与人实施履行的行为无效,这显然对债务人不公平。《合同法》所确立的原则是让与通知主义,即只要让与人将让与事实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让与便对债务人发生了法律效力。实践中,因交易内容不同,让与通知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即债权让与对让与人和受让与人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在债权全部让与的情况下,让与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合同债权;债权部分让与的,原债权人就转让的部分丧失债权,与受让人一起就各自的部分,享有独立的债权。让与人应当告知受让人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包括债务人的住所地、履行方式,并应交付债权证明文件、占有的担保物等。让与人对出让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负责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因权力瑕疵给受让人造成损失,让与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即债权让与对让与合同当事人之外关系的效力。一是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全部转让的,让与人与债务人完全脱离关系,债务人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债权部分转让的,让与人就转让的部分与债务人脱离关系,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对其受让部分履行债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务,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二是对保证人的效力。债权让与一般不增加保证人的风险和负担,所以原则上保证责任并不受债权让与的影响,只是在保证期间内的债权让与,保证人就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事先有保证责任仅限于特定债

权人的约定,那么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发生债权让与后的保证责任。四、债权债务转移引起的诉讼主体变更债的权利主体是债权人,债的义务主体是债务人。债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就可能引起民事诉讼,作为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成为当事人既顺理成章,也符合法律规定。材料中,当债权债务转移以后发生纠纷时,需要确定诉讼主体。前文我们简述了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方式以及成立要件,这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对债权债务转移成立的基本要求,也是债的当事人在转移债权债务时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所以,

⑴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⑵在债务承担情况下,债务人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能退出债的关系,否则引起诉讼,原债务人仍然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⑶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时分两种情况,法定的概括转移无须通知、同意,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的成为合同当事人,也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而意定的

概括转移须经合同相对方同意后才能退出合同关系,从而排除诉讼上的主体资格,充其量也只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些债务人或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或因出现不可预料之情事可能出现原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新债务人,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我国,债务承担应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债务承担属于债的变更中的主体变更,即只变更债务人,但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承担的特征是第三人加入债务,完全或部分的替代债务人的地位;如果债务得不到履行,债权人得向第三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债务承担的实质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承担人承担的'债务必须是可转让的债务。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或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

第二,债务承担须不改变原债务的内容,这是债务承担的本质特征。

第三,债务承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第四,依法律规定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务承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第五,债务承担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债务承担的形式要件应要求债务承担必须依书面协议成立。

五、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

1、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享有对合同权利的处分权,而在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须事先取得处分的特别授权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追认。

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所以,就债务的承担、要求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