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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10篇

栏目: 合同协议 / 发布于: / 人气:2.51W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物业服务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业服务合同10篇

物业服务合同 篇1

委托方XX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_

受委托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及配套设施

座落位置: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甲19号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第一条 根据《怡清园业主公约》、《怡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怡清园业主委员会委托________公司为怡清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受托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合同约定。

  第二条 委托服务的事项

受托方应提供以下服务: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包括:楼盖、屋顶、外墙、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2、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包括:道路、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污水管、共用照明、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门禁、电梯等;

3、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4、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处理等;

5、小区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

6、用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手段维持公共秩序,阻止可疑之人进入本小区,将在本小区内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送有司查办;

7、保管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8、按xx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水电等费用

9、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根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限于紧急状态且不得使用器械)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向法院起诉等必要措施;

10、其他通常应当由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小区公共服务,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受托方可以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或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嫁给第三方。

受托方不履行上述某项义务或提前终止合同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条 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受托方交纳以下费用:

1、保洁费(含化粪池清掏费和垃圾清运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

2、保安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XX元收取;

3、小区绿化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XX元收取;

4、门禁、监控、消防系统运行费公共照明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

5、水泵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无水泵的二、三号楼不收;

6、电梯费(含电梯检验费与电梯用电费),由受托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无电梯的二、三号楼不收;

7、公共设施维修费,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季XX元收取;

8、管理费(含营业税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利润),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季 X元收取;

9、供暖费,由受托方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每个供暖年度 XX 元收取;

10、停车管理费,由受托方按地上每车每季 XX元、地下每车每季 XX元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由受托方按地上每车每季XX元、地下每车每季 XX元收取;临时停车,每次逗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来客免收,超过2小时的按地上每车每小时 1 元、地下每车半小时 1元收取管理费,超过半小时算一小时,不足半小时不算,大型车辆加倍。

商铺的管理费、暖气费按套内面积收取。第1-6项收费按每100平米套内面积折算为一户,电梯费暂不收取。如商铺需要经常性地使用电梯,须事先与业主委员会商定电梯费价格。

  第四条 交费办法

上述第1-7项收费及第9项供暖费、第10项车辆管理费应与受托方完成相关任务的支出(含提供相关劳务的工人工资)相符,多余部分受托方应交给业主委员会,归全体业主共有。停车场地使用费应于收费后按季交给产权人或共同产权人(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受托方的利润与受托方管理层的工资只能从管理费中提取。

管理费于提供服务后按季交纳,暖气费按供暖年度预交,其他费用均按季预交交。相关服务开始提供满一月后尚未交纳的,受托方可以在公告栏公示催交。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或由物业代收、代交的费用逾期的,从享受服务满一月之日起受托方可以加收滞纳金:逾期的第一个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的第二个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从逾期的第三个月起,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五条 家庭服务

受托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制定各种家庭维修服务的收费标准(维修辅助材料如螺丝、钉子、凝结剂等包括在维修服务费内)与保证修理质量的时间,报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公布。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委托时,受托方必须接受委托并按公布的标准收费;在保质时间内出现修理质量问题的,受托方应当免费返修。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需要的主要材料用户可自行购买,如需受托方提供则应先跟用户就材料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服务标准

受托方的服务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建立维修服务回访制度,每年进行年检并保存大、中、小修的相关记录,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保洁服务:居住区域的道路、楼梯每天清扫一次,垃圾每天清运一次,及时清理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废弃物,及时清扫积水和积雪,及时组织清理乱堆放的物品、乱张贴的宣传品。

3、保安服务:24小时专人值守,进行日常巡查,对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紧急情况有处理预案并于事发时及时处理,配合派出所处理区内的违法现象,不得对业主及其家属使用暴力,对来犯外人使用暴力时不得超出正当防卫限度。

4、绿化管理:绿地无杂物,基本无裸露土地,草木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及病虫害现象。

5、消防管理:建立消防责任制,定期进行消防训练,定期巡查、检修消防设备,保证消防设备完好并有明显标志。

6、车辆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设有专人负责看管,对区内停放车辆的人为损伤与区内停放车辆的失窃负补充责任(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的损失负责)

7、装修管理:监督业主和施工单位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并对装修过程进行监控。

8、档案资料管理:设专人管理,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并对物业基础资料和业主入住后的相关资料统一管理。

9、急修:12小时内完成,及时率达95%以上;小修:72小时内完成,及时率达80%以上。

10、供暖:保证门窗长时间关闭的情况下顶楼北向房间气温不低于15度。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为保证以上约定达到目的,委托方享有下列权利:

1、审定受托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及需要业主与物业使用人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

2、检查受托方管理、服务工作的执行情况;

3、审查受托方的费用支出情况(管理费除外)并在小区内公告;

4、按季(或按半年、按年,依群众意见的强烈程度而定)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受托方工作的满意程度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的样本数不得低于100人。

委托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履行如下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受托方无偿提供套内面积____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已提供);

2、向受托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这些材料已由开发商交给受托方);

3、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助受托方催交;

4、协助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物业服务与收费遗留问题。

  第八条 奖惩

受托方提供服务或进行管理应尽量做到服务及时、高效(质量)节约、和善,使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受托方的服务与管理满意。民意测验将对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委托事项分别按及时、高效(质量)节约、和善四个指标打分后取平均值。民意测验对受托方的平均满意率达到60%为受托方取得全部管理费的条件。平均满意率每降低5个百分点,应扣减测验前一季度和测验后一季度的管理费各5%.平均满意率不足40%,委托方可提前单方解除合同并免除负违约责任。平均满意率超过80%,或平均满意率超过70%且有明显的通货膨胀(10%以上),委托方应建议业主大会适当提高下一年度的管理费标准。

  第九条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不愿续约的,应当提前30天告知对方,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但因服务质量太差导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抽样调查平均满意率低于40%而提前解除合同的,不受“提前告知”条款限制。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托方必须于10日内向委托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委托方应当采用公告催交、出具证明材料、出庭作证等方式协助受托方追收欠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交纳的费用。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草签后需依《怡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15天后无异议或异议者不足规定人数的,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合同正式生效。

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时可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补充协议实质性地修改了合同条款的,需要完成《怡清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公示程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物业服务合同 篇2

  一、当前理论界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义务的协议。在该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为业主及业主团体,即委托人;另一方为物业管理公司,即受托人。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其理由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具体体现在:

(一)两者的价值取向(或者目的)基本一致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为了克服自己的某些不足,而利用受托人的优势为自己处理一定事务的合同。而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依据“自己事务自己管理”的原则,其本应亲自对物业进行管理,但是,业主由于人数众多、精力、时间、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根本不能亲自管理物业,因而授权业主委员会代替业主,与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有效管理,以期达到物业保值、增值的目的。由此可见,就价值取向(或目的)而言,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基本一致。

(二)两者均以相互信任为订立合同的基础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既然是利用受托人的优势为自己提供服务,就必然要对受托人的资信、技能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双方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签订合同。作为委托方的业主之所以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替之对物业进行管理,是因为国家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公司要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能力,其从业人员也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且《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参见20xx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和第33条)。业主也只有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并对各物业管理公司的资信、服务业绩、业绩等进行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才会根据自己的意志在公平的条件下,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当然,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业主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是,物业服务合同一旦成立,没有法定或约定原因,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显然,物业服务合同和委托合同均以相互信任为基础,而且更加强调委托人(业主)对受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信任。

(三)有偿的委托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主要承担缴纳费用、支付报酬的义务,受托人则负有处理委托事务以及报告的义务,相应地,双方互享有权利。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也完全符合这一特征。委托方(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负有缴纳服务费用、支付适当报酬以使物业管理公司继续经营的义务,而受托方(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修、养护物业,保持区域内整洁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义务。相应地,委托方享有获得良好物业服务的权利,受托方享有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权利。

(四)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而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条说明委托合同存在有偿与无偿之分。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一种有偿委托合同,物业服务的目的在于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物业管理公司运用专业技术和管理手段,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向小区业主提供综合性、专业性的服务,相应地就必须要求业主支付费用和报酬,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就没有了生存的基础,也就失去了提供物业服务的动力。

(五)两者均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①一般理论认为委托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②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主要是面向全体业主的,只要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一旦签订即告成立。

  二、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不是委托合同,至少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委托合同

20xx年8月完成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有十四条,该草案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相比,还有很多特殊之处。具体如下:

(一)主体的特殊性

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只涉及两方主体,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且双方不以其它条件为要件。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可能涉及四方主体,即开发商、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在不同阶段,具体涉及的主体是不一样的:1.物业开始销售后,业主入住达到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定比率后,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此时,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主体。2.在物业销售开始后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则由开发商作为“大业主”选聘临时的物业管理公司。此时,合同法律关系涉及开发商、部分已经购房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三方主体。3.由于我国现实还存在部分小区是由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公房转化而来,业主团体自治意识还不是很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自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与之签订服务合同。此时,合同法律关系就仅仅存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方主体。4.以上所述是在合同签订阶段,而在合同履行阶段,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都享有一定的权利,负有一定的义务。此时,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四方主体。

另外,物业服务合同的受托方只能是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不仅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而且必须具备相应地资质。这是因为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的、专业性强的活动,只有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组织才能提供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相同的管理服务。

(二)形式的要式性

委托合同可以为要式也可以为不要式,而《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则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要式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三)解除合同的严格性

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需要有严格条件,《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3款规定:业主大会作出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同样对于业主委员会违反合同约定,错误地行使权利或不履行相应地义务,使物业管理公司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如果任由一方随意解除合同,必然会造成物业管理公司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并且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激化各种社会矛盾。

(四)转委托的范围限制性不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要亲自处理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没有范围限制,因为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信任才成立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则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不需要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小区业主利益。

(五)隐名代理问题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发生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在合同履行阶段,物业管理公司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即使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物业服务合同也只能约束物业管理公司与第三人,发生的后果直接归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而不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例如:物业管理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清洁工签订合同并且清洁工知道物业服务合同的存在,当清洁工因为意外事件受到伤害,此时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排除物业管理公司与专业清洁公司签订合同,因为此时涉及的是民法中雇佣关系,应由清洁公司承担责任)?如果由业主来承担责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是一种委托合同,发生的后果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在实践中是不现实的,因为业主并没有为任何侵权行为,依据“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法理,要求不是行为主体的业主承担责任是不合适的,虽然物业管理公司是因为业主的利益与之签订合同,但是不能因此就必然得出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结论,同时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众多,假如由业主承担责任,究竟如何分配才能公平?因此由业主承担责任是不公平而且是不现实的;同样由业主委员会承担责任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如何本身还不统一,业主委员会是否为法人机构,是否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一般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都没有做出清楚的回答,虽然业主委员会有自己的名称、场所,但是没有独立的财产、组织机构,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是最可行也是正确的。

(六)归责原则

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体现在:1、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那么,()只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2、如果委托合同是无偿的,那么,只有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而物业服务合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物业管理公司有没有过错,只要其没有按照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者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或者标准,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一种委托合同,至少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委托合同,现行合同法中没有任何一个合同类型可以包容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于混合型合同。国家建设部20xx年9月6日颁布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是以20xx年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52章所规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是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标题,不仅可以说明建设部似乎已经清楚、准确的认识到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是综合性的服务合同,而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而且这也是上述理论的一次成功的立法实践

物业服务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于20xx年8月3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解除该《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同解除

双方同意于20xx年8月3日该《合同》自动解除,各方无需再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双方互不对该《合同》的解除承担任何责任,各方如有损失各自承担。

二、 费用结算

1. 双方同意于20xx年8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物业管理顾问费人民币××万元。甲方付款的同时乙方需向甲方开具

等额的有效发票。

2. 除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 交接工作

1.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交接完毕并撤出甲方物业。

2. 乙方应将甲方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恢复原状并退还甲方。

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

年 月签约代表:年日日月

物业服务合同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区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五条 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六 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 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2、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3、停车费;

4、装璜垃圾清运费。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并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议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房屋及设施维修计划;

6、按《_________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向乙方提供物业用房,其租金用于物业管理;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协助做好协调和思想工作,帮助乙方催交。

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和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绿化带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年第一季度底,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上年度相关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乙方按《_________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中“________级服务等级标准”实现目标管理,具体详见附件。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1、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全额收取;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应按费用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

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按多层住宅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收取,非住宅按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__收取,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日常小修、养护费用,从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中承担;大中修费用、更新费用,由乙方制定计划,报甲方审核,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照《_________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标准》规定,由乙方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收入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成本。

第二十二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业主、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甲、乙双方可续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_________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_____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物业服务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确保消防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经协商就甲方有关消防设施的维护、

保养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委托乙方维护保养,维保期自 20xx 年 5 月 1日至 20xx 年 4 月 30 日止。

二、甲方应提供消防系统的档案资料(工程竣工图、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编码表等),并保证移交乙方维保的消防报警系统运转正常,以便乙方开展日后的维保服务。

三、维保期间乙方应确保甲方的消防报警系统能正常运行,全部设备均能达到消防使用范围的要求。

四、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甲方应在乙方服务过程中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乙方应主动了解、熟悉该消防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

五、乙方的服务承诺:

1、接到甲方故障报修通知的24小时内派人修复(如遇特殊情况,说明原因后可适当调整);

2、每月一次上门服务,包括巡检、回访、维护及操作讲解,使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人熟悉本系统的基本操作规范和一般自检技术;

3、免费进行烟感测试;

4、免费更换打印纸、色带;

5、免费进行点位移位(仅限10个点位以下,增加材料另计);

六、乙方的优惠服务:

1、探头清洗收费标准为50元/只;

2、涉及设备、材料更换的按成本价收取,免收人工费。

七、根据甲方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状,双方约定维护保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贰万 元/年,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签订协议后一次付清 。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不能擅自拆、装、移该系统的每一个部位,如要变动则应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处理。

2、维护保养期内乙方不承担因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维修费用及更换材料设备的费用。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维保电话: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合同 篇6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宅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4、本示范文本的服务期限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规定确定。

5、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本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6、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物业名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区/县 乡/镇 路 弄 号

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

第二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

(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 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位于路号室(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

(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

(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详见附件七;

(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

第六条 甲方将物业交付业主前,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九。

第七条 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住 宅:

高层 元/月 平方米; 多层 元/月 平方米;

别墅 元/月 平方米; 物业: 元/月 平方米;

(二)办公楼: 元/月 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 元/月 平方米

(四)

(五)

(六)

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分项标准(元/月 平方米)如下:

一、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6、

二、非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6、

第八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当月至物业出售并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自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次月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和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出售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出售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甲方承担。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以及甲方未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乙方按下述第种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每 (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 元的酬金。

(三)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年/季/月)交纳,业主应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逾期交纳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 ;

(二) 。

第十二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停车场属于全体共有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 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 月、露天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 月、车库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 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 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 月、露天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 月、车库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 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二)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 月、车库车位 元/个 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 月、车库车位 元/个 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三)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 月、车库车位 元/个 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收费约定如下:

(一)健身房:

(二)牌室:

(三)网球场:

(四)游泳池:

(五)其他:

上述经营管理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

2、

3、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甲方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其经营管理收费由甲方与乙方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属本合同第九条第二项或者第 项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中按实结算的部分年终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

(一)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2、直接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3、

(二)年度结算亏不足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由业主追加补足;

2、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三)业主在转让其物业时,其帐户上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四)按照政府规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在物业销售前,应在其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 中向业主明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及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要求等事项;甲方未尽此义务而给乙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三)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依照《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

(四)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五)审查和批准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六)

第十八条 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具有岗位资格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四)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 个月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按实结算项目的费用收支帐目;

(五)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

第十九条 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

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五)

(六)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以违约事项涉及并收取的服务费为基数向相应业主支付

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倍返还。

第二十三条 甲方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计算规定确定)2/3以上通过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与甲方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

(一)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三)物业买受人,是指物业出售合同中确定的物业购买人。

(四)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书面入住通知并已办理相应手续。物业买受人依约收到入住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已交付使用。

(五)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 、 、 等部位。

(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1、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 、 、 等设备;2、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 、 、 等设施。

(七)公共区域,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住宅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八)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补充协议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一份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为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期限未满,若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月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此期间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代管。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物业构成(略)

附件二:物业规划平面图(略)

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和维修服务(略)

附件四: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略)

附件五: 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略)

附件六:公共区域秩序的维护服务(略)

附件七: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略)

附件八:综合管理服务(略)

附件九: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接 (物业名称)(座落位置: 区/县 乡/镇 路 弄 号)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办理物业验收手续等事宜,共同确认如下: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内容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会同乙方对物业下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了查验:

1、

2、

3、

4、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结论(查验结论在下属中选择)

经乙方查验、甲方确认,上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好,乙方同意承接验收。

经乙方查验、甲方确认,上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1、

2、

3、

4、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存在的问题确定解决办法如下:

1、

2、

3、

4、

  三、物业资料的移交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和移交了下列物业资料(具体清单另附):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合同 篇7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业主从应聘的三家企业中选聘为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占地面积: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多层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平方米;

总户数: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性条款)

1、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及规章制度,遵守小区《管理规约》的各项规定。积极支持、配合乙方搞好本小区卫生、治安、绿化、规费收缴等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2、有权制止和监督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合理赔偿。

3、甲方业主按规定停放车辆;不饲养超出0.35米以上犬只和禽类,违反规定饲养造成后果的,由该饲养业主负责。

4、按物业管理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用房,面积平方米。

5、积极配合辖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搞好小区共建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性条款)

1、乙方根据有关法律及《物业管理条例》和小区《管理规约》,按遂宁市三级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可以制定物业服务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但必须征得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2、必须旗帜鲜明且有措施、有办法、有效制止小区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和业委会明文禁止的行为,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业主有权要求赔偿或予以处罚。

3、对楼道、走廊、电梯、院坝、花园等公共区域随时保持清洁卫生;对公共照明做到必要的路灯夜夜灯亮,节假日室外及花园全面亮化;对电梯做到定期检修,突发性故障处理及时迅速;对公共排污管道沟渠随时清理保持畅通;对绿化花木做到浇灌、修枝、治虫、换季除草及时;按时清运垃圾。

4、协助做好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迅速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5、对秩序维护人员做到上标准岗,交标准班;防范得力,巡更到位;穿着军警化,语言标准化、服务文明化;确保车辆放置规范;非小区人员及车辆进入小区,须先盘问登记后放行。

6、除电梯、消防、红外线周界、录像监控、门禁对讲、道闸等专业性较强的系统可对外委托维修外,其他服务内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外委托。

7、对业主提出的合理问题做到整改有成效,信息有反馈。

8、积极配合辖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搞好小区共建工作。

三、物业维修及公共设施的管理

1.维修基金专款专用。所提维修基金必须依据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由甲方和2/3业主同意方得使用。在所提维修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小区业主或该栋受益业主按产权面积续筹(按附件一《电梯、二次加压、配电等设备维修费续筹项目》执行)。维修基金在具体使用实施过程中,甲方应当与乙方各自选派专人负责质量监督或委托有资质人员进行质量监督、验收,维修方必须建立维修档案资料,并将维修资料移交给甲方保管。

2.小区业主的公共资产资源和房屋等,除甲方或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的外,剩余的可按实际情况由业委会租赁给业主使用或对外租赁(乙方无权作出上述决定),但所收费用应为全体业主或该栋业主共同享有。

四、甲、乙双方的事前约定和承诺是签订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A)甲方于选聘前日向应聘各方公告了“一个制度和三个条件”:

一个制度是:

对聘用的物业公司实行保证金制度,须向业委会交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保证金由业委会专户存储,合同期满交接双方园满完成物业交接后,在撤离本小区前,由业委会连本带息退还;若有人为毁损业主资产行为等问题则从保证金中扣抵。

三个条件”是:

1.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住宅多层元/平方.月;住宅电梯元/平方.月;营业商铺:业主支持物业公司随市场和本区域价格而调整;小区场地清理费:元/辆.月(一次性交年费元/辆.年)(委托物业或业委会自收);自有车库仃车清理费:元/辆.月(委托物业或业委会自收)。

2.小区物业岗位一线人员配置要求:保安不少于人,水电工不少于人且持(技术)证上岗,绿化不少于人且持(技术)证上岗,卫生保洁工不少于人。上述人员必须日常在岗并接受业主监督,其余行管人员由企业自定。

3.服务质量及标准:该企业向业主所报资料作为今后的合同附件执行并考核(遂宁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作为政策依据)。(即日业主大会上乙方当众开封并由业主代表现场签字的应聘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三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简明条款作为双方检查、执行依据)

(B)乙方于应聘前向甲方承诺的收费标准并提出了如下要求:“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商业门面根据同区域市场水平作相应调整。按此条件服务个月后,接受业主考核,可以与业主再进行物管费价格协商”。

综上所述,根据双方上述亊前约定,在本合同中应执行的结论性意见为:

1.根据乙方事前承诺并同意甲方提出的“对选聘的物业企业经双方协商,可签订3—5年合同,但必须每年考核一次,若平时接受业主监督后工作改进不力或不改进四次,或年终超过半数业主对全年服务的综合测评不满意,业委会可于警示,警示无效的,业委会可视情况单方面中止其合同”的条款,本合同有效期自日起至。

2.合同签订后的物业服务费按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商业门面根据同区域市场水平作相应调整。半年后接受业主考核,今后可以与业主再进行物管费价格协商。

3.商业门面物业费的收取,甲方支持乙方按随行就市的市场价格,提出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4.乙方应自签订合同后180个日历天数内(六个月内)向甲方缴清保证金。

5.住宅、商业门面收费按产权建筑面积核收,每月1-15日收缴上月物业服务费。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服务质量及标准不到位,按本合同笫四条(A)款笫三项考核执行;

3、甲方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个别业主,乙方有权要求限期交纳,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每月3%的违约金,经多次催收继续无理拒交的,乙方可针对该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条文由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分备案一份。双方签字后于年月日起生效。此合同须与全部附件组成方为有效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物业服务合同 篇8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2、本合同文本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使用。

3、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双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4、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补充约定;双方亦可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内容或补充协议的基本原则不得与本合同文本和《管理规约》相抵触。

5、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7、本合同的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受益主体享有本合同明确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本合同涉及的相关义务。

委托方(甲方): [业主委员会][业主]

委托方登记号(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 项目(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

类型:[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 ;

坐落位置:[通讯地址] 区(县) 路(街) ;

建筑面积:[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 平方米;

区域四至:[区县建委备案][街道办事处备案] :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委托的物业构成细目以甲乙双方实际验收清单为准,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构成明细见附件二,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 物业交接

1、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确定具体时点,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时点后责任由新的乙方承担。

2、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约定时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见附件六)、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公用设施、设备、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公共区域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的,甲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条 物业服务事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制度。

2、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屋顶、外墙面(包括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门厅、电梯井、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

3、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保安监控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供水系统、电视天线接收系统、避雷装置、通风系统、弱电系统、电梯、热力管线、煤气管线等(由专业机构负责的除外)。

4、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库)、水系、护栏及围墙等。

5、公共绿地、园林的养护。

6、清洁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7、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8、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9、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10、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

11、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并公示。

1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对房屋装修提供服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取装修押金[零元] 元、装修服务费[零元][1个月物业服务费][2个月物业服务费] ,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任何与装修有关的费用。

13、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5、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16、其他:

第三章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

乙方按照附件五[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低于基本等级规范要求。

第四章 合同期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章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第七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第八条 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甲方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

(4)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6)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7)乙方办公费用;

(8)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酬金;

(11)其他费用: 。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 ,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 按结算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4、实行酬金制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 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5、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

业主应在[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 按[季度][半年] 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区域内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开发商应按前款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 停车服务费用

停车服务费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收取。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自用部位收费

乙方应业主要求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或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项目收费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乙方接受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

第六章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及分配

第十三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经营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每半年向甲方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四条 经营收益分配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按下列第 种方式使用:

1、抵减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分摊到户;

2、用于小区更新改造;

3、业主大会表决。

第七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2、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3、对乙方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4、审核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5、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6、不得要求乙方在本物业区域内行使物业服务内容以外的物业服务。

7、应在乙方办理入住 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有偿使用] ,[租金标准]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位置为 。

8、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10、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11、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区域内的物业费交纳人,应督促其交纳。

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特约服务费用]。

3、制定物业服务计划,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4、向甲方告知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的有关情况。

5、可以选聘专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与所选定的专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服务标准,并对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6、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

7、及时向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8、对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9、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秩序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先行施工,但事后应予以说明。

10、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解决。

11、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1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配合义务

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宣传、检查、执法、救援等公共事务,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章 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 期满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甲方决定不再聘用乙方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 期满续约

本合同期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一个月内回复甲方。

双方同意续签,应于合同到期前 日内签署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自动续约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的,乙方视甲方同意此合同自动延续,合同为一个整年度。

第二十一条 接管前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的终止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其他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终止后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等;甲方、乙方应相互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前解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章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处理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乙方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原因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乙方已采取应急措施的。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争议解决

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解决;

2、向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依规定解决;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协议;

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 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合同 篇9

为了搞好 工厂的物业管理,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 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工厂(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物业管理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基本约定

1、甲方在合同期内负责为乙方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水电维修与管理、治安保卫、环卫清扫、车辆管理、绿化管理等内容。

2、乙方(工厂)占地共平方米;仓储 平方米;绿化 平方米;停车场 平方米。

3、乙方委托甲方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为每月 元/平方米,合计 元/月(人民币大写: )。 不满25天,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厂区内的水电管理与维修服务,要保证乙方正常的生产用水用电(若有可预见的不可抗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甲方必须提前两天通知乙方;因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甲方应尽快协调、维修)。

2、甲方为乙方提供全天的安保服务,对进出厂区的车辆、货物和人员监控、检查、登记与放行。如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乙方联系人员。

3、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巡逻服务(24小时)。

4、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厂区内公共空间(主要包括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化带、卫生间以及办公区域的过道、地面、墙面等)的环卫保洁服务。

5、甲方负责于每天上午6:30之前完成厂区内的垃圾清运工作。

6、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绿化的养护与管理服务。

7、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车辆的引导、指挥及停车场的日常管理服务。

8、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完成其他临时性活动及工作任务。

三、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设专人负责同甲方进行日常联系。

2、乙方向甲方提供必要地管理工具或条件(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3、乙方如实向甲方提供相关车人员等信息。

4、乙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逾期未支付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四、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甲乙双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终止合同。

①经双方协商后同意。

②因不可抗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

③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最终目的难以实现时。

④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情形时。

3、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其他事项

1、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2、本合同所签之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依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合同两份。

甲方(章): 乙方(章):

代 表 人 : 代 表 人 :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合同 篇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环境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及清洁卫生。

5、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6、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7、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8、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9、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 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第五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六条 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表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