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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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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民法试题

2、B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坚持原合同义务的履行,将会发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将合同变更乃至解除的情形。

由于《合同法》未采用情势变更原则,所以在2000年考这一原则的可能性不大。

3、C

4、C、D

从甲的意思表示看,并无赠与的意思;由于乙对这笔钱的占有是基于甲的意思,所以也不能认为是不当得利。因此,应选C、D。

单就答案本身而言,D项是有疑问的,因为甲、乙间的借贷关系是不定期的,甲可以随时请求乙偿还,诉讼时效应从甲提出请求而乙拒绝时起开始计算。但本题可以作为在律考中运用答题技巧的典型例子,因为A、B、C三项之间互不相容,只能选一项,因此D必选,而D又只能和C项同时眩几乎无需分析即可选C、D。

5、

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直接原因;

3)没有,因张、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是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本题是综合性的、原理性又很强的试题。看起来不难,情节也简单。但麻烦在于所考的点比较隐蔽,不容易发现明确可供援用的条文。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可能更对这类题目头痛。解答本题的关键是区别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只能约束当事人,而不能根据合同向合同外的第三人提出请求。

6、D

7、B

8、D

公民出生日期应以户籍证明为准。

9、A、D

甲、乙是共同侵权。甲因为已参加工作,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自行承担;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10、B

杨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此协议是效力未定的合同。

11、B、D

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须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有效,但法定代理人如果概括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任何种类的民事活动就等于使得该未成年人获得了完全行为能力,从而放弃了自己的法定职责,当然不被法律允许。

本题又是律考试题中的典型例子之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固然无须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法定代理人表示一下同意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这样看来,选A、B、D也不错。这是无法依靠法律理论、知识或逻辑得出结论的问题,只能靠感觉和运气。

12、A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这是典型的"看图识字"型题目,将法律条文中的条件全部搬到实例中来。

13、D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B、C项是典型的迷惑性选项。

14、D

这是最难的一类题目。对答案的判断主要依赖常识。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本题中,甲、乙两家都有过错应当是没有疑问的。但问题是谁的过错更严重一些呢?编者的判断是甲家的过错更严重,作为监护人将毫无自我保护能力的两岁儿童锁在院里,是严重违反监护职责的行为,更有理由预见到丙可能受到的伤害;相对来说,乙家对公鸡飞过墙而啄伤丙的可预见程度要低一些。由于如何衡量过错的严重程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颇有争议的问题,答这种题确实需要一点运气。

15、A、C

考点与13题同。

最简单的思路是排除法,可以基于同一理由排除B、D,即: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16、A

典型的"看图识字"。《民法通则若干意见》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17、C

指定财产代管人并无顺序可言,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

18、A

本题判断的关键在于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宣告死亡。冯敏所在单位与冯敏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死亡宣告。

19、B、D

甲、乙的婚姻关系已经因死亡宣告而消灭,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因此,在甲死亡时,甲乙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乙不是甲的法定继承人。丁与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是非法同居关系,也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20、B、C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21、B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37条: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2、A、C

23、D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

24、D

李乙以劳务出资,与张甲共享盈利,是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很有典型性,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的要点之一在于共享盈利,因此区别于借贷、租赁、劳动等关系。

25、A、D

关键是明确财团法人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对法人的分类中,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26、BD B、D正确,见《民事法学》P28。A不正确,法人机关就是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成员。C不正确,《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37条: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理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概念详见2000《民法学》P20页】。

27、A、D

张某是否公司董事长,依公司章程决定,变更登记有公示效力,也即未经登记的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B、C项不正确。D项是根据《公司法》第214条: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

28、B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应注意的问题是:这里引用的条文与《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并不矛盾,公司分立时达成的承担债务协议对分立后的公司有效,但不得对抗债权人,对外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29、D。见《民事法学》P33。【详见2000《民法学》P23页】

在考试中,考生必然会遇到对所涉及的原理记忆不清的问题,运用恰当的答题技巧可以加大命中的概率。以本题为例,四个选项的前半段要求判断“主体资格是否消灭”,而B、C、D三项都是不消灭,通常可以排除A。因为如果A正确,B、C、D三项的后半段即无意义,从增加迷惑性的角度,命题者不会这样设置答案。B、C二项显然不合乎常识,可以排除。

30、A、C、D

本题考联营合同中保底条款与变相借贷的区别及其处理。区别有二:最重要的是是否参加共同经营,其次看是否分担联营体的盈亏。

31、C

考点与上题如出一辙。

32、A、D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已经不再出现在律考用书中,以后考这一问题的可能性较校

33、C

34、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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