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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 生活经验 / 发布于: / 人气:5.48K

第一章 总 则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包括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二)凡是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个项目,都必须要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

(三)项目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项目建设应依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搬迁安置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建设计划,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满足移民安置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

(五)根据《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第32次)》,明确工程项目由所在村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并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少占耕地。

第二章 项目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 建设项目权属单位或受权管理单位为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负总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移民管理机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和义务。

第七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其项目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选择后期扶持项目时应重点考虑增加移民经济收入的项目;解决移民温饱和生产生活中存在突出困难及问题的项目;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及脱贫解困的项目。项目的受益范围主要应考虑未享受现金直补到人的移民人口,不允许扩大范围。

第八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在批准投资限额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变更要求逐级申报变更情况及权属关系,经区移民局、区财政局批准后联合出文向市移民局、市财政局申报;待市移民局、市财政局下文同意变更后方能实施;必须严格按程序报经审核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九条 移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二)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包干协议;

(三)组织、参与项目的设计评审和项目验收工作;

(四)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建设资金审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项目建设的规定,依据审批的规模、标准、工期和投资,组织项目实施,并对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负责;

(二)负责项目报批、编报项目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报表;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的拨付与结算; (四)接受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五)负责项目初步验收,组织编报项目竣工文件; (六)按协议处理项目建设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参与项目设计的评审;

(二)按行业有关规定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

(三)组织、参与项目验收。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勘测设计工作。项目设计应遵照审定批复的意见,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项目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评审,必要时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水库设计单位派员参加。

未经评审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应按设计合同约定,向施工、工程监理、移民监督评估单位作设计技术交底工作,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委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经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确需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相关规定选择确定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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