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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栏目: 生活经验 / 发布于: / 人气:6.45K
  篇一:合同中的问题

1、合同条款中未规定:边仰坡开挖由谁负责?(由乙方负责,502-1-1 挖运土石方,工程内容中包含了)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2、合同条款当中未规定:洞口平台由谁负责施工?合同中未明确!

3、合同条款当中为明确说明:若质检单位检查不合格部分发生返工费用是否由乙方负责?合同中未明确规定!

4、甲供材料表中:无辅助材料(非甲供材料)单价,由甲方提供时无扣除依据;

5、焊条、氧气等在合同中未规定由谁负责;乙方负责,但是为具体说明。

6、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方案等是否由乙方负责编写?(条款9.10中,乙方制定安全方案,未载明是否编制专项方案?)

7、拌合站料仓是否有顶棚合同中未规定;(未说明拌合站也按标准化施工)

8、洞内排水、降水设施配备合同中未规定是否由劳务队进行处理、配备?如何配备?(包含在洞身开挖单价中)

9、合同条款3.1.14中:钢拱架由甲方统一提供,若出现设计变更需要临时加工钢拱架时,乙方自备钢拱架加工设备进场加工。型钢由甲方提供,加工费用按照本合同劳务清单所列的价格执行。其中未规定临时增加的钢筋棚由哪方提供?

  篇二:合同签订及履行中注意事项

为规避法律风险,做好预期防范,最大范围维护我司利益,法律部门特请大家注意以下。

一、 签订合同前的准备:

1、 在签订合同前对对方进行调查,是否合法成立、是否有效存续、是否有履行合同内容的资质、业务范围或批准等。

2、 对对方的信用进行评估。

二、合同的签订:

1、 签订正式合同。

2、 在合同内容方面注意以下几点:

各个部门关于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产品规格型号、质量、性能,检验期间、交货时间、价格等内容进行充分沟通,使之符合公司需要与实情,且能足够维护公司利益。

3、 在合同内容有变更时,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4、 注意对方签字盖章,签字者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代表,并注意所签的字与盖的章的真实性,盖章时最好有齐缝章。

5、 将附件的名称写在合同后{如果是合同签订后才有的附件,则需在附件中注明是《 合同》(合同编号 )的附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盖章时最好有齐缝章。

6、 在争议解决的选择上,与同一客户或同一项目的不同方签订的合同注意选择相同的争议解决机构和地点。

7、 注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 我司至少留存一份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

9、 非约定的条件造成的合同、订单等终止的,需有对方同意终止的书面文件。

三、合同的履行:

1、 注意履行中各种文件的取得。特别对合同附件、订单等的订立、变更、修改等,需双方确认,并注意注明日期,可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传真件,但最好是原件。

2、 向对方发出的比较重要的函件,应当取得对方的书面回复(内容至少为对方承认收到了我司的函件)。

3、 在履行中或有争议或违约等事项发生时,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及程序,以维护我司利益。

4、 若争议或违约等事项不能立即消除,书面告之法律部门相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5、 在签订合同后的履行中,如果合同条款或主体方面有比较重大的变更,一定要有对变更的书面确认文件(最好另签合同)。

6、 我司作为卖方的发货中:A、收货单上应有客户的收货专用章,否则应有客户书面确认的收货人的签字(具体的确认书样本请见后附);

B、并请注意收货方需与合同或订单的买方名称或合同或订单的指定的送货人及地址相同,如不相同,应有客户出具的委托收货的书面确认书;收货单应保存盖章或签字的原件。

C、如果是交给货运公司发货,则应注意保存货运公司的收货单(一般货运公司为个人到公司取货和签名,建议在某一个人第一次来取货时提交货运公司对此人确认的书面文件,并有签字样本,以后如有更换,则另行提供);并且应在货运单上详细注明规格型号及数量。

7、 特别注意合同签订方、订单方、收发货方、发票方、收付款方、收货方的一致性。

8、 关于通过网络下达的PO等问题,目前中国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际中举证是比较困难和麻烦的,建议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不能做到则建议:A、在双方的框架协议中或双方另外以书面的形式(有公司章或授权的人的签字)确认“如甲方欲通过网络联系,则甲方指定网址www. 或邮件@ (最好只填@后面部分),甲方确认通过此网址或邮件下达的订单、出具的对帐单及其它往来函件甲方予以认可,与书面订单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字样;B、与IT部沟通采取措施将双方确认的电子订单进行保存;C、每月与客户进行对帐(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收货日期等)。

9、 我司作为物品、服务、工程等的买方时:对于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如质量不合格、延期交付、服务不到位等,建议及时与对方联系,最好能取到对方对存在问题的书面承认,具体实行中可以备忘录、会议记要、问题解决说明等(要有对方有授权的人的签字或公司公章)形式,尤其是若以后可能涉及合同的变更、取消,价格的减少、不予支付,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等情形。

10、 对于出具的收款委托书、取货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书的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三日)。

11、 注意公司各个部门的沟通与衔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B、生产部门保证按时出货、发货等;

C、与财务部门在付款和收款方面的配合。

四、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保存:

1、 档案室一个客户/供应商一个文件夹。

2、 合同/补充合同、收货单必须有原件,除合同/补充合同、收货单之外的其它文件(包括附件、订单、通知、双方往来函件等),有原件的保存原件,无原件的保存有传真头(传真机自动打印在传真件上的标明日期时间及发出人或号码)的传真件原件(无原件和传真件原件的为其它复印件)。

3、 各部门注意保证文件的完整,没有遗漏、丢失。

注:

1、 以下的表述中,对盖章事宜,如对方为外国公司(以注册地及法律适用为准),则盖章不作为强制要求,但一定要有有授权的人的签字。

2、 协议、补充协议、订单、附件等对各方有约束力的文件同样适用。

  篇三:合同中成本内容

2、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下同]、现场收方签证按附件《变更、施工方案、签证及经济类备忘录办理办法》约定办理,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否则不能进入工程结算,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 不计入合同价款的范围及内容包括:

(1) 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工程变更及现场收方签证。

(2)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及图说、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内容。

(3) 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4) 未使用双方共同认可材料进行施工的内容。

(5)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范围及内容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范围及内容,不论承包人是否实际已进行此项工作,双方对此部分工程内容不计入结算,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双方往来的联系函、会议纪要均不得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减,若有涉及不论发包人是否盖章均不计入合同价款。

(7) 结算资料(含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等)不真实、虚假的内容或者不符合约定要求或者实际完成的工程与该结算资料不一致或者有未完成的工程范围及内容的,发包人有权不办理该部分结算或者不支付该部分价款,如已支付的,由承包人负责退还。

第十条 结算

1、 本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28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及承包人指定结算人员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并在提交后 7日内,承包人指定的结算人员应自行到发包人处与发包人共同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

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双方核对完成后当即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

除涉及工程范围、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结算资料外,双方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后,承包人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无论承包人是否已实际完成,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该部分工程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如因此造成其他相关结算事项不能确定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进行结算。

涉及工程范围、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结算资料承包人少报、漏报的,发包人可直接将有效的工程变更资料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审核、审计。

2、 工程竣工结算必须经过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审计监察部审计后方才有效;

双方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后,发包人应在49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核结果后7日内盖章确认并交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盖章确认的审核结果后7日内报发包人集团法务审计部审计,发包人集团法务审计部应在收到报送的审计资料后42天内完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交承包人确认,承包人应在7日内对审计结果盖章确认并交给发包人,然后双方根据确认的审计结果重新编制结算报告书,结算报告书完成后由承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再由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如承包人对审核结果、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的审核结果或发包人集团法务审计部的审计结果后7日内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发包人可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重新出具审核结果或审计结果交承包人确认,如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按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约定处理;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审核结果或发包人集团法务审计部的审计结果后7日内不盖章确认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可以按此进行结算。

3、在审核和审计过程中,因承包人对审核结果、审计结果有异议或者双方对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产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所延误的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结算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组成文件、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等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及内容进行解释和结算。

5、 因发包人责任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完成审核和审计的,不视为对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认可,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总部审计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价款为准;但对结算后未付的工程尾款由发包人按国家统一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日利率和发包人实际延误天数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6、承包人未按本条1款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承包人未及时指定结算人员到发包人处核对和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的,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逾期超过49日仍未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未指定结算人员到发包人处核对和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的,视为承包人不再提交,发包人可以单方面确定本工程价款,发包人确定的价款即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承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7、双方未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前,发包人因办理本工程物业的新建产权登记需要承包人配合先行出具和提供本工程的《建设工程结算书》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予以配合出具和提供并加盖承包人印章,否则由承包人按本协议第十九条6款约定承担责任;双方同意承包人按本约定配合出具和提供的《建设工程结算书》不作为本工程结算依据,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总部审计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价款为准。

8、办理结算的地点为发包人办公场地内或发包人指定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到发包人办公场地内或发包人指定地点办理结算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供应

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范围见附件附表“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增减供应范围,但应提前 7 日通知承包人。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程序:

A. 根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进度要求及材料设备采购周期要求,承包人每月5日前编制一次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申购计划表”(格式见附件附表),可在每月20日前增补一次材料设备申购计划,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审核的时间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设备申购计划表”后五日内审核完毕,并按审核后的计划时间供应,造成延期供货5天内(含5天)不给予任何补偿;超过5天,对超过5天以上部分可顺延工期,但不作其他任何补偿;超过14天,超过14天部分每超过1天发包人给予承包人每天1000元的补偿,并顺延超过5天以上的工期。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设备申购计划数量应保证施工进度需要,并有适当的周转量和储备量(不适于储存的除外),否则,造成工程停工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损失,工期不顺延。

B. 不论发包人供应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除供货方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外,承包人都应按规范规定取样进行试验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实物进入现场时由承包人按规范取样进行试验检验,若试验检验不合格,由承包人按规范加倍取样进行试验检验,不论加倍取样进行试验检验的结果是否合格,加倍取样进行试验检验的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材料由发包人及时调运出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前,承包人未按规范要求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试验,擅自使用的,如发生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使用前未书面通知发包人其材料设备不合格的,如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C.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可随时通知承包人。货到现场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2小时内派人到场清点收货(双方确认,本协议第五条3款确定的承包人派驻人员以及承包人委派到工程现场的其他人员均可到场清点收货,

经到场人员签字确认后即视为承包人已接收货物)。若承包人在发包人通知后2小时内未派人到场清点收货或者清点收货后未当场签字确认的,每次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贰佰元,累计计算,造成损失的(包括因延期收货引起供货商、送货人索赔等损失),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清点收货后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每月承包人必须及时和发包人核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并形成有效的签字盖章汇总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当月进度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 承包人的材料计划要力求准确,数量大或计划计算比较复杂的材料,承包人应进行认真复核,如因承包人计划滞后,计划不准确以及未按本协议约定提前提出材料设备总计划、月度计划,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无法退货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E.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审核计划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如下相关责任:

a. 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时,承包人可拒绝接收,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发包人书面要求继续使用的除外)。

b. 到货地点不同时,由发包人负责运至规定地点。

c. 供应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

2、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本协议中所指的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包含发包人认质认价由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发包人推荐品牌、厂家、供应商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在施工期间阶段性认质认价,并推荐厂家或品牌的材料、设备):

(1) 承包人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质量和分包的分项工程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或分包的分项工程施工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到场检验,并由承包人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材料、设备按相关规定报验。

(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或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图说、规范、设计要求时,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 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图说、规范、设计要求时,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

承包人负责更换、拆除或重新采购、施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 承包人需要代换材料、设备时,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代换材料、设备的,其代换材料、设备的价差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代换材料、设备的,承包人不得代换材料、设备,否则,发包人除不支付该部分材料、设备价款外,承包人还应按十五条中有关“偷工减料”的约定承担责任。

(5)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若发包人推荐了品牌、厂家、供应商的(含发包人认质认价由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和发包人推荐品牌、厂家、供应商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在施工期间阶段性认质认价,并推荐厂家或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从中选择进行采购、分包(承包人必须对采购、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检验,确保符合质量要求);否则发包人除不支付该部分材料、设备和分包工程价款外,承包人还应按十五条中有关材料、设备“以假充真”的约定承担责任。

(6)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未按施工计划及时购买到现场或分包工程未按时施工、安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损失(包括材料涨价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承包人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和分包的分项工程质量负责(包括发包人认质认价由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和发包人推荐品牌、厂家、供应商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在施工期间阶段性认质认价,并推荐厂家或品牌的材料、设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质量符合要求,如因质量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8)发包人认质认价由承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和发包人推荐品牌、厂家、供应商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在施工期间阶段性认质认价,并推荐厂家或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及时与分包单位、发包人推荐的施工单位、厂家、供应商等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时付款,致使分包单位或发包人推荐的施工单位、厂家、供应商等向发包人投诉或者要求发包人扣款、代付的,发包人有权在分包单位或发包人推荐的施工单位、厂家、供应商等投诉或者要求的金额范围内暂扣相应的进度款或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发包人推荐的施工单位、厂家、供应商等达成一致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方才支付该部分款项,发包人暂扣该部分款项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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