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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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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企业来说,安全是其经营管理环节中的重要一环,任何的生产活动都要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近期发生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警示我们:煤矿安全一刻都不能放松!

煤矿企业安全保证书

人类社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人为基础进行的,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能够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此,我保证:

在以后的工作中,以安全为第一前提,保证不“三违”,凡是按《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制度操作,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在材料管理岗位上,坚决保证杜绝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材料下井,保证安全生产材料供给。

在工作期间,不私自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时,时刻紧绷安全弦,防患于未然,保证自己及身边无事故发生。

为了我们的生命安全和家庭的幸福,为了xx煤矿的明天更加美好,让我们携手共筑安全、共筑未来、共筑希望,相信在全体大刘人的共同努力下,安全的大坝会永远矗立在大刘煤矿和我们心中。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伊金霍洛旗煤炭局:

我作为 (煤矿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该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或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坚决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

四、确保安全资金及时足额投入(包括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使企业(或建设项目)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六、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七、(1)建设矿井:保证从事建设的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不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

(2)生产矿井:不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不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决不施工;安全设施未经煤矿监察机构竣工验收,决不组织生产。 十二、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三、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四、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六、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伊金霍洛旗煤炭局的监管,绝不弄虚作假。 十七、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期内,若违反有关规定或上述承诺,愿意接受法律法规的处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下列条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

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5、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接受终生不在担任本行业企业主要领导职务的处罚。 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消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企业方面:

1、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承诺期限: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承诺单位(盖章):

法 人 代表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二○一五年 月 日

(备注:承诺书3年签署一次,一式3份,承诺单位、承诺人、行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91号)精神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本人保证: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八、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二、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相邻采场的隔离带。

十三、坚决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杜绝掏采,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十四、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十五、及时处理盲炮和作业上方岩块悬浮倒挂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严格按照设计设置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

十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单位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五)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矿山的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决定。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承诺企业(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