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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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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

房地产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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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花岗岩战略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供方是指乙方及经甲方许可的乙方下属公司或机构,包括乙方授权的经销商。

1.2 需方是指

1.3 甲方指定乙方为花岗岩战略供应商。

第二条 合作范围

2.1 合作范围包括甲方目前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和即将开工的房地产项目。(甲方开发项目之项目名称、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初拟开发计划,详见“附表一”)。

2.2 甲方项目开发计划如有调整,甲方将另行通知乙方。

2.3 在合作期内甲方如有新增的开发项目,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确认后即可纳入本合作范围。

2.4 乙方提供甲方工程所需花岗岩“新啡珠”、大理石“碧云岫玉”等石材(详见附表二)。

第三条 产品价格

3.1 乙方产品之综合单价按乙方建议零售价格之%确定(详见“附表二”),由工程所在当地乙方及经甲方许可的乙方下属公司或机构,包括乙方授权的经销商供货。

3.2 产品综合单价为需方工地到货价。

3.2.1 综合单价包括:

a) 材料及所有有关费用(如:运输、交货、卸货、未运送至指定地点前之存储、二次运输、包装退还、保险);传真: 传真

b) 包括与一切相关政府部门之联系及取得一切许可证件、文件以使所供应之物料送达指定地点安放、安装、调试及正常运作并取得有关的验收许可证;

c) 包括所有税项及提供增值税完税发票,若有进口材料/设备还需包括关税及商检等费用;

3.3 供货付款条件将由甲方和当地实际确定的供方自行协商解决。

3.4 甲方由于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及项目开发进度等原因而暂时无法确认需要使用的乙方产品的数量时,可分批执行甲乙双方谈定的另一供货价格yy%,在甲方的提货达到承诺数量时,乙方通过当地经销商反予差额部分(xx%;yy%之差)。

3.5 上述供货价格不包括乙方产品及当年推出的新品和非工程用产品。(具体需征询公司上层)。

第四条 交货时间

4.1 供方接到需方订单之日起,应该在日历日内,按照需方要求在需方项目所在工地交货。

4.2 供方须遵从需方有关交货时间及程序的合理要求,若需方之工程是分阶段完成的交货时间亦须在合理时间内分阶段配合。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根据本合作协议书所供产品仅供所开发的项目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供给其它工地。

5.2 由于本合作协议书的特殊性,甲方有为乙方保密产品供货价的责任和义务。

5.3 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与供货经销商所必须的开发项目状况。

5.4 甲方有权利组织需方人员对拟合作供方单位进行考察。

5.5 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需方联系方式的变动。

第六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有义务保证满足需方开发项目的需要,对需方所有开发项目(包括随时可能增加的新开发项目)都有按照本协议书规定供货的责任及能力。

6.2 乙方有义务在签订本协议后向需方提供乙方产品的一切详细资料,包括产品介绍和图片资料等。

6.3 乙方有义务保障本协议中涉及的产品(不包括,当年推出的新品及非工程用产品)的供货期不超过 天,即供方接到订单之日起,能够在 天内按照需方要求在需方项目所在工地交货。

6.4 对于在乙方经营范围内且允许独立销售而本协议中没有规定或未确定价格的产品及其配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市场价格。

6.5 乙方有义务保证供方妥善安排需方考察人员对供方工作上的的参观或考察。

6.6 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及供方其联系方式的变动。

6.7 乙方保证供方,即其下属公司、机构及乙方授权之经销商,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各项资质、资格要求,并得到有关部门及甲方的认可。

6.8 虽然具体石材供应合同由供方与需方签署及执行,但乙方向甲方及需方保证供方会切实及全力履行乙方在本协议中的责任和义务,并负担一切因供方的疏忽、错失或有任何其他原因而造成甲方及需方的任何损失、开支、索偿、诉讼等等的所有责任。即是说,乙方承担石材供应合同的最终责任及义务,而上述供方与需方之间的合同安排不会减少乙方对甲方及需方就上述石材供应合同的履行及完成的最终责任及承担。

第七条 协议文件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均是本协议有机的组成部分,在彼此内容不一致或发生歧义时,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 本协议书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

b) 中标通知书。

c) 招标书及附件。

d) 经过甲方确认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红色部分视具体情况填写)

第八条 纠纷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可以向甲方所在城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签订地点为甲方住所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署人:

签订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署人: 签定日期:

房地产战略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全程设计、策划、销售、招商运营、项目经营管理昆明市白塔路昆明市中医学院地块(以下简称该项目)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招商及经营管理的项目及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商业策划、招商及商业运营管理的物业为:,地点位于:,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双方共识

(1)甲方委托乙方向土地使用权方xx-xx提供该项目全套的竞标、设计方案。

(2)甲方与xx-x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项目前期策划款人民币50万元整。(人民幣伍拾萬元整)

(3)甲方与xx-xx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后,乙方即成为该项目唯一的代理机构,负责该项目的策划、设计、招标、销售代理、招商和商场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撤销或中止乙方在该项目中的以上代理权。

(4)乙方对该项目的策划、设计、招标、销售代理、招商和商场管理有绝对的主体权利。若项目开展过程中,甲方需要对委托的事项进行修改的,应与乙方协商并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与权利

3.1甲方权利:

(1)负责审核乙方提供的各相关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和乙方进行磋商,确定其方案得到法定机关的批准后实施;

(2)拥有乙方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策略及商业行为的最终决策权;

(3)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对乙方每阶段的服务品质进行评估,及时向乙方提出改进意见;

(4)享有乙方开展该项目作业中所有资料的索取权利;

(5)在所有的招商代理、销售代理、商业运营确定后,所有客户缴纳的定金由甲方负责该项目点的财务主管收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3.2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本项目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以进行商业使用和其他的功能使用;甲方应提供有关资料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向乙方提供该项目的相关合法文件证明

(2)承担该项目各种广告宣传费用和乙方实施该项目的相应办公费用,并向乙方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办公设备;

(3)甲方应书面授权指派专业人员作为联系人与乙方协调该项目工作。

(4)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5)承担乙方招商过程中相关公关、物料、宣传品及各类设计费用;

(6)不干涉乙方的日常业务及人事管理工作,只对乙方周期性的工作指标进行考评;

(7)负责该项目对外一切政府机关等手续的办理工作;

(8)有义务协调乙方与工作相关机构(如:广告公司、设计院、施工方等)的工作。

3.3乙方权利

(1)按合同约定按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乙方可以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形式向甲方报告方案或提出相关建议,甲方应在24小时内给予回复,否则视为对该建议或报告的同意;

(3)乙方辅助开发商达成项目合作之后,乙方即成为唯一代理此项目的.策划机构、设计机构、招商代理、销售代理、商业运营代理方;

(4)甲方承诺获取项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撤销和中止乙方的策划机构、设计机构、招商代理、销售代理、商业运营代理的代理公司;

(5)乙方承诺,策划机构、设计机构、招商代理、销售代理、商业代理、策划费和设计费用低于同行业收费百分之十。

3.4乙方义务:

(1)按法规进行招商及商业顾问;

(2)根据相关资料、相关条件、相关情况提交该项目的相关方案供甲方审核,经甲方确认后予以实施;

(3)未经甲方书面承诺,对项目关系人和客户承诺的事项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对所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予以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向他人转让、泄露、扩散该项目的资料、图纸、文件及相关经济指标。

第四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

4.1服务费用

(1)销售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

销售代理费用为甲方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总额的%(百分之賓点伍)

(2)主力店招商代理费的收取标准;

主力店招商代理费按照人民币万——万/个收取。(人民幣元整每個)

(3)次主力店招商代理费的收取标准;

次主力店招商代理费按照三个月租金每个收取。

(4)规划设计费用的收取标准;

规划设计费按照政府批准的人民币收取。(人民幣元整每平方米)

(5)商场经营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

商场经营管理费按照5元/﹐一个收取。(每平方米人民币五元每个)

4.2支付方式

(1)乙方与甲方签订此协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50万元整(人民币元整)为前期费用;

(2)销售代理费和招商代理费的支付在每月10日前结算上一月度的款额。若甲方不能在规定日期内支付服务费,甲方需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与乙方达成共识;

(3)销售代理费的支付公式为:上一月度销售面积乘以百分之二点五为销售代理费;(上一月度销售面积×每平米售价×2.5%=销售代理费)

(4)招商代理费单价为主力店支付人民币100万每个,(人民币壹佰萬元整每个)在甲方与主力店商家签订协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支付乙方主力店代理费用;

(5)普通商铺的支付公式为:招商面积×每月每平米租金×3个月=招商费用;

(6)商业运营费为甲方收到每个商户租金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支付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外,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如在代理期间因甲方延误支付代理费用或因甲方责任施工延期形成甲方违约,以及乙方在代理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撤出代理工作导致合同终止,违约方必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2)甲方违约赔付标准:如甲方违约,将赔付乙方全额代理费用。

(3)乙方违约赔付标准:如乙方违约,将退还甲方前期支付的所有费用。

(4)甲方应及时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支付日期不得超过约定日期的5个工作日内,逾期则每日按应付款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甲方支付时间延期超过60天,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在乙方依法解除合同10日内,甲方应赔付代理费用,并向乙方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

(5)若甲方无故违反委托乙方独家代理的约定,在本合同期内委托任何第三家销售代理公司,甲方需支付乙方一切损失,作为违约赔偿金,乙方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6)乙方人员未通过书面同意或超越代理权限,对外所做的一切承诺或签认的法律文书,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如产生纠纷,乙方负责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合同延续或终止

(1)合同期满或乙方提前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双方完全履行义务后,合同自动终止。

(2)如遇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可由双方共同协商选择顺延或终止。

第七条双方已透彻了解上述条文。如有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形成书面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