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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担保函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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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出具担保函协议书

甲方(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与 纠纷一案[案号为: ,下称该案件],甲方已向 (下称 )申请财产保全,拟申请乙方向 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小写: 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担保函(下称“保函”);为此, 甲、乙双方于2017年 月 日在深圳市宝安区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1“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包括有权解释机关对上述各项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条约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判例》。

1.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裁定,限制对有关财产进行处分、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包括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二种。

1.3“先予执行”,指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前,为解决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被申请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的措施。

1.4 “年”、“季度”、“月”、“日”,均指公历下的该年、该年度、该季度、该月和该日。

二、在乙方开立保函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其签署确认的下列文件复印件(需由乙方核对原件):

2.1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

2.2甲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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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材料(含起诉状、立案通知书、立案缴费收据、传票,先予执行除外)、该案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的材料、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标的物的明细清单、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材料;

2.4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费用

3.1甲方应于乙方出具保函前,向乙方共支付担保费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3.2甲方应于乙方出具保函前向乙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作为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如因保全错误导致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以该保证金优先受偿。如该案件胜诉,乙方在甲方出具有关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如该案件甲方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全部支持的,则该保证金于被申请人主张保全错误的诉讼时效消灭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如被申请人在诉讼时效内就保全错误起诉的,则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确定,如给乙方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的,甲方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并应补偿乙方剩余部分的损失。

四、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乙方同意为甲方向法院开具有关该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保函。甲方同意保函的全部内容,并确认自乙方出具保函之日起,乙方即已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无论甲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及该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申请的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未获法院同意或被驳回、甲方申请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财产被被申请人转移等任何原因未能保全或执行到被申请人的财产、该案件中甲方的诉讼或仲裁请求全部或部分未获支持或判决裁决的结果对甲方不利等),均不影响乙方有权取得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担保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出具的保函不被法院接受,担保费全额退还给甲方。

(1)本协议已生效;

(2)甲方已按上述约定提交全部资料并支付担保费;

(3)甲方已履行乙方要求完成的其他事项。

五、甲方承诺和保证

5.1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共同向法院开具的保函内容,不持任何异议;

5.2甲方保证提交给乙方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真-相、虚假等情形;

5.3甲方保证乙方不会因为甲方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如因任何原因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申请错误,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就全部损失向甲方追偿;

5.4甲方应将有关涉及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有关案件的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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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一二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裁判文书和相关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或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抗辩或异议申请、法院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及被申请人或案外人异议申请所作的裁定等情况、甲方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当事人的上诉状等有关该案件的其他程序或实体的事项等),并及时(即相关事由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乙方留存复印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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