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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交割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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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企业间股权转让协议书 股权转让交割协议书

转让交割协议书

目录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3

第二条股权转让 4

第三条先决条件 5

第四条成交及相关事项 6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7

第六条约定与承诺 8

第七条生效与终止 11

第八条赔偿 12

第九条其他条款 13

股权转让协议

本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在中国XX正式签署:

B,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所为。

C公司(“”或“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XX,法定代表人为XX。

公司(“投资人”或“”),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XX,法定代表人为XX。 鉴于:

A.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实缴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其中B持有注册资本计人民币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

B.B希望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注册资本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目标股权”),转让予投资人,且投资人希望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受让上述目标股权(“股权转让”);

C.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全体股东和投资人签署了一份经修订并重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据此,各方就股权转让事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1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者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协议”指本股权转让协议,包括本协议的附件以及转让、补充、修订、替代本协议的其他文件(如有)。

“补偿方”应具有第8.2条规定的含义。

“受补偿方”应具有第8.2条规定的含义。

“成交日”应具有第4.1条规定的含义。

“成交”应具有第4.1条规定的含义。

“公司章程”应具有本协议鉴于条款C项规定的含义。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中国法定假日以外的任何一日。 “工商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行使类似职权的机构

“关联方”应具有财会[XX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规定的含义。

“人” 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社团、信托、非法人组织,或依据任何适用法律成立的无论何种性质的任何其他法律实体,或任何政府机构。

“关联人”,对于任何人而言,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人,或被该人控制,或与该人共同被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在本定义中使用时,“控制”,对于任何人而言,指(i)持有该人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已发行股本,(ii)通过拥有该人超过百分之五十(50%)表决权或者通过拥有该人超过百分之五十(50%)表决权的表决代理,或通过有权委派该

人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大部分成员,或通过合约安排或其他方式,能够控制该人的管理或决策。

“股权转让交易”应具有本协议鉴于条款B项规定的含义。

合格IPO”指根据相关证券法等法律进行登记的一次以包销方式进行的公开发行。

“交易文件”指本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和本协议同时签署的其他补充协议、附属协议。

“尽职调查”指为股权转让交易之目的,投资人及其委派的专业顾问对进行的法律、财务、业务、技术、人员等各方面的尽职调查。 “竞争业务”应具有第6.5(a)条规定的含义。

“控股股东” 指的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

“损失”应具有第8.1条规定的含义。

“适用法律”对于任何人而言,指适用于该人或对该人或其任何财产有约束力的公开、有效并且普遍适用的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司法解释、判决、裁定、仲裁裁决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条件成就日”应具有第3.2(d)条规定的含义。

“投资人当事方”应具有第8.1条规定的含义。

“替代交易”应具有第6.2条规定的含义。

“新营业执照”指就股权转让交易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获颁发的经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先决条件”应具有第3.1条规定的含义。

篇二:现货交割合同

阴极铜重熔用铝锭锌锭铅锭质量标准(详见附件) gb/t 467-1997 gb/t 1196-93 gb/t 470-97 gb/t 469-95 初始定金约为合同价值的5%,具体数额由本市场另行公布合同管理方式不追加定金交易单位 5吨的整倍数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 10元/吨每日价格波幅限制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交易时间每日交易具体时间由本市场另行公布交易手续费 0.08%(合同转让免收手续费)交割手续费 0.02%合同交易期当天、一天、二天、一周、二周、三周、四周最后交易时间当天交割合同为成交当天上午收市前,一天交割合同为成交当天下午收市前,二天交割合同为成交后下一工作日下午收市前,其它合同为每周一的下午收市前标准交割单位 25吨最小交割单位 5吨交割溢短限制+2%交割时间见合同一般条款交割地点本市场指定仓库(详见附件)交易与交割品牌见合同附件

  一、会员的义务与责任

为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会员必须在成交时向本市场交纳初始定金。如会员违约,本市场将没收违约方该合同全部初始定金,作为对履约方的补偿。

  二、交割程序

1.交割业务流程参照《_________交易市场实物交割细则》第_________条的规定。

2.具体交割业务时间如下表:

交割时间现货合同

卖方最后交单时间买方最后款到时间买方领单时间当天交割当天下午2:00 当天下午2:30当天下午3:30-4:00 一天交割成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成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成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1:30

-12:00 二天交割成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成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成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1:30-12:00 每周固定日交割周二上午10:00 周二上午10:00 周二上午11:30-12:00 3.合同交割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为货款结算日。

  三、交割结算

1.现货交割合同的买方/卖方会员,其应付/应收交割货款计算公式为:当天交割现货合同交割货款=(合同成交价±升贴水)×实际交割数量其余现货合同交割货款=(合同成交价±升贴水)×合同数量+(合同最后交易日结算价±升贴水)×(实际交割数量-合同数量)

买方会员按其应付交割货款全额支付。

卖方会员按其应收交割货款的85%收取货款,余额待增值税发票收到后另行结算。

2.所有转让合同,按实物交割方式进行结算处理。

  四、交割违约行为

1.卖方未能在本合同最后交单时间前,将指定仓单交到本市场指定仓库的,属交割违约。

2.买方未能在本合同最后到款时间前,将应付货款全额汇到市场公司指定帐户的,属交割违约。

  五、交割违约的处理

出现交割违约时,本市场将没收违约方该合同的全部初始定金,作为对合同另一方的补偿,同时该合同终止。

篇三:产权交易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转 让 方:

交易标的:

受 让 方:

经纪会员:

产权交易合同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资本性权益。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六、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中心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账号:

经纪会员: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鉴于:

1.甲方为于年 月 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

号: ;

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 (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产权或 %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 ;

3.乙方为依据 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性质)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 ;

或:乙方为 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乙方拟收购上述产权或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 (企业名称)的产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企业名称),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即乙方;

1.3产权交易中心,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4产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转让给乙方;

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产权或股权,自乙方获得的该产权或股权的对价。

1.6知识产权,指标的企业拥有、被许可或使用的所有知识产权,该知识产

权不论是否在中国或任何其它司法管辖区法律下得到保护、创立或产生,包括所有专利及其申请以及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下产生的所有类似权利(合称“专利”);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服务名称、品牌名称、商业布置权、标识、互联网域名和公司名称及类似性质的一般无形资产 (合称“标识”);登记和未登记的版权及就其进行的登记和申请(合称“版权”);标的企业的概念、观点、研究与开发、专有技术、方案、发明、创作、制造与生产流程与技术、技术数据、程序、设计、图纸、规格、数据库、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价格与成本信息、业务与营销计划和建议等其他专属或保密信息(合称“商业秘密”);标的企业的所有软件和技术;以及上述各项的复制文本或有形载体。

1.7知识产权许可,是指标的企业授予任何其他人的使用任何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及其他人授予标的企业的使用该人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

1.8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在标的企业的财务或业务、资产、财产、收益及前景中发生的,依据合理预计,单独或共同将导致任何改变或影响,而该等改变或影响会对(i)历史的、近期或长期计划的业务、资产、财产、经营结果、标的企业的状况(财务或其它)及前景,(ii)各方完成本合同下拟进行的交易,(iii)标的企业的价值,(iv)或转让方完成本合同下交易或履行其在本合同下义务的能力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9 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 年 月日。

1.10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支付至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

1.11审批机关:指依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或其地方授权机关;

1.12登记机关:指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授权机关;

1.13产权/股权转让完成:是指甲乙双方将产权或股权转让事宜记载于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