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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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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签名盖章 ) 乙方:

居间合作协议

为提供公司的业务量,以及增大营业部门团队规模;惠州金管家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将设立关于针对居间代理人的提成方案的方案;具体的计算和业务要求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黄金t+d,白银t+d现货延期交易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黄金交易管理条例》、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本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本公司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黄金t+d,白银t+d交易居间业务的所有居间人。

第二章 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第三条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报告订立黄金t+d,白银t+d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 法人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最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自然人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同类型经营机构的居间人。

第七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称法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我公司订立合同的居间人。

第八条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不是公司所订立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九条 居间人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并非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本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纳入我公司劳动编制,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我公司工作人员所享有的权益。

第十条 居间人的权利:

(一)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我公司提供订立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

(二)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第十一条 居间人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我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遵守以下居间服务准则:

诚信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我公司签订经纪合同,不得阻饶妨碍投资者与我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其客户提供任何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公司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告之义务: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黄金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黄金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黄金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黄金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黄金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黄金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月账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我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实名原则:在从事黄金居间活动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

第三章 居间人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本公司居间人的日常事务管理由各营业部进行,资格审核、业绩考核及档案管理由行政部进行,业绩统计及佣金支付管理由财务部进行。

第十三条 居间人取得本公司居间人资格后,前3个月为扶持期,扶持期内居间人佣金返还比例按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扶持期过后,居间人没有完成约定要求的,本公司有权取消居间人的居间资格。

第十四条 居间人当月提成在扣除应缴所得税后于次月20日之

前(遇节假日顺延)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对居间人按月度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颁布。

第四章 居间人违约责任及处罚

第十六条 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作:

1、利用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居间人的名义从事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4、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5、违反公司交易手续费管理规定,未经公司审批私自降低手续费标准或向客户返佣的。

6、贬低或者诋毁本公司、其他居间人和所介绍客户的名誉的。

7、开发本公司已有客户的。

8、窃取客户交易密码、恶意炒单、侵害客户利益的。

9、越权代理,为其介绍客户下达交易指令、调拨资金或签收交易结算报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的,应及时与公司和投资者进行沟通,积极解决。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公司将通过中国黄金业协会网站在业界予以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请求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第五章.佣金提成

客户投资交易的手续费千份之1.7起步,客户签订的合同上标明千份之20;那么千分之1.7-2.0区间手续费可以由居间代理人自由调控,手续费千份之1.7以上全归居间代理人所有,手续费按千份之1.7计算,拥金提成按下列成交额形式提取。

成交金额≤200万,以成交金额的万分之3计算

201万≤成交金额≤500万, 以成交金额的万份之3.2计算。

501万≤成交金额≤1000万,以成交金额的万份之3.5计算。

1001万≤ 成交金额≤2000万,以成交金额的万份之4.5计算。

2001万≤ 成交金额≤3000万,以成交金额的万份之5计算。

备注:佣金奖励资金以每月最后一天结算;连续三个月交易量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总开户数量在15名以上且交易量持续增大,可与我司签订居间合作合同,我司将每月固定给予3000~10000元业务津贴。(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业务津贴根据交易额的大小确定,低于3000万元,不予发放业务津贴)以上金额全以人民币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18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同意签字后生效,如有附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惠州市金管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00九年 十一月 十六日

居间合作协议 [篇2]

甲方(委托人):

乙方(居间人):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 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 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 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 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 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信息真实可靠。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 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

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劳务报酬。如 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报酬总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按 2、居间成功后,进场先付 次,分 次付完。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合同终止 。剩余款项以 元。

支付一 1、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 在甲方支付完乙方居间酬金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六、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让。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如有违 约将承担法律责任。

附加:工程合同签字人的承诺书一份,公司法人委托书一份。

七、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任何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妥,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解 决。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身份证

居间合作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

就乙方提供信息以协助甲方完成■居住/□非居住 物业买卖或租赁居间之事宜,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一、 合作居间基本内容

1、合作的交易性质为: ■ 买卖 □ 租赁

2、出售或出租的以下物业(下称“该物业”)信息由 甲 方提供

3、购买或承租该物业的以下意向客户(下称“意向客户”)信息由 乙 方提供:

4、本次交易中,甲方负责向其委托人按按成交标的额1%标准收取佣金,乙方负责向其委托人按成交标的额1%标准收取佣金,作为居间服务费用。

二、 双方权利与义务

1、 双方应坦诚合作,不能刻意隐瞒影响本次交易的重要信息,如因一方隐瞒重要信息而导致另一方损失,则过失方应赔偿另一方相应损失。

2、双方应当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除本协议所述信息外,双方应当尽量提供更多、更详细的相关信息,以尽量协助甲方促成该物业买卖或租赁交易。

3、 双方除依据本协议约定收取合作报酬外,不得以服务费、手续费、报酬、回扣、好处费等任何名义向买卖或租赁双方或任何一方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否则,否则违约方除应当及时将该费用返还买卖或租赁双方或任何一方外,还需支付居间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等额于一方收取的合作报酬以外的费用。

4、 本次合作中,双方不存在损害交易双方或任何一方利益之情形,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有违约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均不得私自与对方提供之客户或业主联系或成交,否则作违约处理,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或相当于楼价3%的金额作违约金,上述金额应于违约日起10天内支付,否则按每日1%计算滞纳金。

5、 甲乙双方如擅自将上述客户,业主之资料转交给他人或与第三方合作成交该业务,视作违约处理,违约方按上述

第四款规定处罚。除了该物业交易以及本次合作事宜自身需求外,甲、乙双方不得将本次交易以及本次合作的具体事项向第三方透露,并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对方商业信誉或个人名誉的行为。

三、 其他事宜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以打印文稿为准,除签字和电话外手写部分无效。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否则,本公司概不负责。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代 理 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

居间合作协议 [篇4]

乙方:

丙方:

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居间合作协议。

一、以乙方名义完成《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补充协议》(后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在《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中的居间工作由乙方和丙方共同完成。

三、《居间合同》第四条、《居间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报酬如乙方接受,但该报酬由乙方同丙方共同享有,其中乙方为###元,丙方为###元。

四、乙方在得到《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补充协议》报酬后24小时内,由乙方支付给丙方报酬。

五、居间不成功,乙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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