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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会议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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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群众打不起官司,不能平等享受司法正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权的评判标准之一。党的十七大报告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都对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棠委、市委书记仇和在昆明市委九届四次全会上对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他提出:“守住昆明百姓‘五有’底线,认真解决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打官司难等问题,使每一个公民都享有法定的权利、合理的收益、均等的机会和司法的正义,不因地域差异遭受歧视,不因教育差异受到压抑,不因收入差异被社会冷落”。

主席会议建议案

为此昆明市政协组织了部分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单位,市政协主席田云翔带队调研组对昆明市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从调研情况看,昆明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初步形成,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昆明市法律援助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着全面解决好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诸多问题制约昆明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

昆明市政协通过调研发现,昆明市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的突出问题:

法律援助的范围难以满足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司法的公平正义未能充分体现。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是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目前,从中央到地方还没有把工伤鉴定救助、司法鉴定救助、公证证明救助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导致困难群众在打官司时,因缴不起上述费用而不得不撤诉,不能平等享受司法的公平正义。在众多法律援助案件中,有很多贫困当事人都因交不起鉴定费,缺少鉴定证据,只得撤诉或被判败诉。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没有形成联动,困难群众难以获得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法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的协调配合。但是,目前全国的法律援助机构还没有与政法各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建立联动机制,特别是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律师、司法鉴定、公证等机构没有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相关组织往往因为认定对象、认定标准的不同,互相扯皮,导致困难群众难以获得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

政府的法律援助职能未能充分体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政策学习研究不够,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没有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民心工程来抓。二是法律援助机构不统一、不规范。三是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昆明市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但每年政府投入的法律援助经费却是有限的。2007年全市法律援助案件为3456件,其中,刑事1640件,民事1816件,共需法律援助经费190.96万元。中央、省财政补贴66.41万元,市级财政50万元,县级财政26.62万元,四级财政实际投入法律援助经费143.03万元,仅占实际需要的74.9%,仍有47.93万元的缺口,宜良、寻甸、禄劝、富民四个县无县级财政投入。根据以上调研情况,以昆明市法律援助当中存在的问题,为此昆明市政协第十一届30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向昆明市委提交了主席会议建议案《关于建立昆明市法律援助联动机制,构建社会化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议案》。

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民心工程

该主席会议建议案认为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法律援助是贫困群体享受司法公正的唯一途径,是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立昆明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动机制

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是有效整合各类资源, 该主席会议建议案建议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政府救助、社会慈善事业救助为一体的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尤其要把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和服务组织的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九支队伍纳入联动单位,使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合力。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机构在纵向上要加强与省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的联系,并对县、乡、村三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进行指导;在横向上要加强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铁路公检法机关、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老龄委、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信访局、民政局等市级部门和单位的联系, 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有条件的还应设立法律援助“窗口”。对符合经济困难和法律援助范围标准的当事人提出的刑事、民事、行政赔偿法律援助申请,各联动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开设绿色通道,实行联动救助。国土资源、房管、建设、工商、税务、档案管理等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给予协助和提供便利。

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内容范围。

该主席会议建议案建议把昆明市是云南省的中心城市,经济相对发达,社会矛盾也较多,涉及到的法律援助案件占全省五分之一以上。为适应新昆明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幅射带动作用,昆明市有必要,也具备这个能力,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和内容范围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内容范围。一是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除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公检法转交申请受理的、当事人直接向援助中心申请受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要进一步扩大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对象范围,除完成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六类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国家赔偿、社会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抚恤金及救济金、瞻养抚养扶养费、劳动报酬、见义勇为)之外,建议适当扩大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主要扩大涉及城乡低收入人员、低保户、农民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转业退伍军人合法权益的四类案件,即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抚养、扶养、瞻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二是适当扩大-法律援助的内容范围。结合困难群众打官司的现实需要,建议将劳动仲裁救助、工伤认定救助、工伤鉴定救助、司法鉴定救助、医疗事故鉴定救助、公证证明救助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免收上述鉴定费用。

统一法律援助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机构。

该主席会议建议案建议建议由昆明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市级政法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老龄办、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昆明市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和援助案件类型。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应注意区分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程度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法律援助标准,以便实施免减缓优惠政策。在统一法律援助对象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还要统一法律援助对象的认定机构、参照司法通{2005}77号文件关于“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的规定,建议由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作为法律援助对象的统一认定机构,经该机构认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各联动部门和单位均对其实行免减缓优惠政策。

该主席会议建议案还就昆明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机构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

此建议案提交到昆明市委后引起了昆明市委的高度重视,省委棠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在建议案上作了批示,本建议案很好,问题分析全面,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汇办,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实施。

法律援助联动机制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创新

昆明市政协主席田云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主席会议建议案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建议案所提出的建议,是针对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的现实需要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提出的。二是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创新性。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政府救助,社会慈善救助的联动机制,特别是把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纳入联动单位,这在全国是没有的。另外,把劳动仲裁、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司法鉴定、公证证明等救助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在全国也是超前的。这项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将是国家层面的制度创新,是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三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认真听取了参加联动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吸收了他们的建议,对重要问题形成了共识。对拓展的法律援助范围,我们进行了具体的统计和测算,算出了所需经费的具体数额。从所需的经费看,昆明市财政是能够承担的。四是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对建议案所提出的解决办法,我们均从法律层面、政策层面、困难群众现实需要和执行部门操作需要等方面进行过论证,并听取了执行部门的意见,他们认为,我们提出的办法和措施具有可操作性,是可以贯彻落实的。如果该建议案一旦全面实施,昆明市将是目前我国唯一实行法律援助联动机制的省会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