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语言 会计 电脑 医学 资格证 职场 文艺体育 范文
当前位置:书香门第 > 范文 > 职场

苏州养老保险制度

栏目: 职场 / 发布于: / 人气:1.23W

第一章 总 则

苏州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参保员工)。参加园区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员工建立企业年金。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五条 参保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包括:

(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

(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本人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计算);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包括:

(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统筹包括特殊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入账基金;

(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养老统筹基金(包括公积金社会统筹账户入账基金;参保员工办理退休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向园区外转移时,从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储额中扣除的养老统筹账户基金;参保员工办理出国定居或回乡务农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时,从本人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中扣除的社会统筹基金)。

第七条 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养老专户储存额仍按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员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之后的余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对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八条 参保员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退休待遇领取地确认在园区的参保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第十条 参保员工因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在办理按月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时,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指参保员工按照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足额养老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计算办法:

本细则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根据参保员工在本细则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每月缴费基数,按历年养老个人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个人账户和养老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统筹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入账比例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本细则实施前的公积金缴费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根据参保员工在本细则实施前的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社会统筹入账比例,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参保员工,其基本养老金统一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省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计发办法核发:

(一)统筹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统筹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员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苏州养老保险制度》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