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2)、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3)、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
(4)、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
(5)、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6)、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
(7)、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8)、对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它工作。
安全监督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2)、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体系,组织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3)、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总结交流经验,掌握和发布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5)、负责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组织开展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
(7)、处理社会和群众涉及建设工程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8)、指导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其它工作。
湘阴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职责 [篇2]
一、工作职责
(一)受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二)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三)按照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四)向工程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受理并及时处理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与开发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
行实体质量检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负责对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监督检测,并对全区建筑检测工作实施管理。
(十)掌握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十一)完成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7年版
(五)《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17
(八)《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17
(九)《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17
(十)《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十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三、主要工作流程、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日常工作即到即办;
(二)资料受理—核审—呈报(住建局领导)—办结归档的时限为1个工作日(客观原因除外);
(三)投诉案件受理—核查—呈报(住建局领导)—归档的时限一般在30日内,最长不超过6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