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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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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瓦斯监测系统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确保能正常、安全、稳定运行,为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二、设备选择:要做到技术先进、质量高、经济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购进的设备要技术材料齐全,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以及仪器、仪表安全合格证,经瓦斯监测技术负责人验收签字,方可入库备用。

三、设备管理:做到分类编号登记,帐物相符,购入、试验、验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后的维护修理实行专人负责,报废、借入、借出要报请矿长批准,牌板、台帐、编号入档工作要及时。

四、设备使用:要严格按照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化进行安装,要配足配齐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实行包机挂牌管理,设备要合理安排,按照规程操作使用,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五、设备维修:必须执行预防为主,实行计划检修,按照规程规定定期检修调校标定,检修过的设备必须符合标准,谁检修谁负责,并由质量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字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填好检修记录登记上册,使用设备的检修要根据说明书和规程规定的时限,组织有技术、有经验的专职人员统一安排进行检修。

六、现场管理

①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停止运行的,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运行。

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③矿监控中心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④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防燃电缆或光缆联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⑤防爆型煤矿安全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容量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⑥当班瓦检员和电工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

铁山南煤矿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篇2]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

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

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矿技术矿长同意。

三、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

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

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

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矿长批准。

五、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分送通风、

机电部门。

六、通风队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

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

七、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

八、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九、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应在24小时内维修井下装置。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十、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矿长审批。 十一、 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测值监测误

差超过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十二、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

十三、 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调度室,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报警头灯,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自救器。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

二、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头灯必须在市局审查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井下跟班领导、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人员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器,入井人员必须佩带报警头灯、自救器。

六、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便携式不少于在用量的50%,报警头灯、自救器不少于全部入井人数员在用量的30%。

七、配备监控设备检验仪,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配足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检验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安全监测人员按在籍传感器每5台配1名,维修校验人员按3人配备,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

八、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校验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查报警仪、报警头灯等采取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九、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十一、 甲烷传感器及其分站,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报警头灯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