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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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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类比法时,应当确定拟建项目与类比项目之间的相似性,主要考虑 工程一般特性的 相似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相似性、环境特征的相似性等。

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2.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3.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 每半年 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工作场所的有害因素是缺氧或剧毒品,当浓度很高可危及生命时,则应选用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等防护用具。

5.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 可行性论证 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

6.全面通风的效果取决于

7. 最高容许浓度(MAC)或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而制定的不应超过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

8.概括地说,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 化学因素 、 物理因素 和 生物因素 。

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验收。

10.当接触浓度超过PC-TWA,达到PC-STEL水平时,一次持续接触时间不应超过每个工作日接触次数不应超过 4 次,相继接触的间隔时间不应短 于60min 。

11.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 30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

12.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用:一是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 技术支撑 ;二是为用人单位提供 技术服务 ;三是为劳动者提供 健康服务。

14.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 最高容许浓度 三类。

15.袋式除尘器属于 过滤式 除尘器。

16.职业卫生三级预防原则的第一级预防是 病因预防(从根本上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17.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工程预算 ,并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 同时施工 ,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18.不同的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不同。如 粉尘 可导致尘肺病, 化学因素 可导致职业中毒, 噪声 可导致职业性耳聋。

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篇2]

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在这诸多方面中,弄清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分析与评价)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切入点、首要任务,是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前提,是职业卫生工作永恒的主题。这是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它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重要因素;是用人单位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直接依据;是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的依据;是开展健康监护工作的针对性依据;是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先决条件;是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依据;是提示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重要依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等。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但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的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项目不如实,或根本未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因有:其一,不知道要申报;其二,不懂得申报,由于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大多为非专业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相对缺乏,不明白哪些是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申报;其三,故意隐瞒不报,个别用人单位对申报工作认识不足,认为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可以逃避监督;其四,已申报的绝大多数是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引下被动式申报;其五,要如实申报离不开监测结果或化学品中文说明书,但这方面企业又常常不能提供。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根据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用人单位是在本法实施前已经开业,依法不需要提供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但《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已有五个年头了,以用人单位按每年约20%的比例变迁计算,会有不少的新建设项目,按理来说这些新建设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事实上,这几年来我区仅有3个用人单位提交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用人单位一个也没有,这种现象在罗湖区存在,我市其它区情况也大致相同,可以说是深圳地区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其一,缺乏有关部门配合,仅靠卫生部门一已之力捉襟见肘。当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一个新企业没有依法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时,该企业往往已经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合法生产经营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法律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较大的权力,但操作起来形同虚设。经贸部门引进外资、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均未将卫生部门的审查作为前置条件,由于没有其他约束机制,导致审查工作难于落实;其二,技术服务能力未能满足评价工作需求。目前,我市只有2家单位取得了建设项目的评价资质(乙级),据了解,按照目前的技术力量,我市2家评价机构每年最多可完成50个项目的评价任务。以宝安为例,每年有500家以上的新办企业,如果全部要求进行评价,显然缺乏技术支持,而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周期长(一般要4到6个月甚至更长),企业难于接受在全部办完合法手续后再开业。其三,面对较高的评价费用(单项评价费用至少都要4万元以上),企业常常望而却步。其四,用人单位不知道,即使有的知道也不想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五,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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