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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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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及《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监督站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对建设工程开始实施监督,确定监督人员,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控制点。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图纸会审、检测)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同时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后,向建设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严惩问题应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由建设局向社会公布。

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质监人员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资料、抽查实体质量及对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等方式,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关健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

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健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并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质监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

三、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测。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测试,并将抽测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监督站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单位检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四、质量事故的监督处理。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监督站和建设局。监督站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质量监督站报告。同时对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调查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将事故处理监督记录归入监督档案。

五、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监督站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主要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当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责令立即改正或要求

整改后重新验收。

六、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局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连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等其它需要保存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图片存入监督档案,按国家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存放。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司自我完善、自我改进机制,确保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及《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公司派职能管理部门(工程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

1、发现和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2、为综合评价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3、部分检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

2、工程合同文件;

3、其它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监督责任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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