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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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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以往的制度进行了较大的变更,并且对企业税收产生了重要影响。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相关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论文

  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论文篇1

到1999年底,财政部已颁布了九个具体会计准则。其中债务重组准则、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等准则的颁布实施,对税收收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债务重组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在该准则中,对企业纳税产生较大影响的有三个方面:债务重组收益、债务重组损失、或有支出。债务重组收益是指企业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或者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之间的差额。对债务人来说,是债务重组收益;对债权人来说,是债务重组损失。由于债务重组收益包括了债权人让步的贷款和增值税(指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两部分内容,债务人一方面把无须支付的贷款及增值税转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把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全额抵减了销项税额,从而使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虽然会少缴增值税,但仍增加了纳税支出(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高于增值税的税率)。或有支出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或有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如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并由此确定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由于将未来实际上未发生的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在重组日就没有足额地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从而使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受到影响,对此税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注意。

收入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收入准则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中的收入只适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收入,以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债务的交易,不包括非货币交易(比如资产置换、股权置换、非现金资产投资、非现金资产配股等)、期货、债务重组中涉及的资产、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企业以材料、商品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投资再进行投资、捐赠、自用,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收入准则不视同销售,也不确认有关商品、资产转让、销售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收入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的适应范围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此,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各项收入确认各项收入的实现。

同时,收入准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稳健原则对收入的确认原则也作了明确:一、销售商品,如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确认为收入;(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原则:(一)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从这里可以看出,收入准则确定的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与税法上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有着明显的不同(税法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原则的这些重大变化对企业损益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使企业的损益更加真实可靠,而对税务部门来说,收入确认原则的改变,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为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税法也应相应地对其收入确认原则——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修改,使税收也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是,在税法做出新的规定以前,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确认各项收入的实现,税务部门也必须注意到企业做帐依据的合理性、可靠性和真实性,考虑到会计制度的改革对纳税调整产生的新影响,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建造合同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建造合同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责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采用两种方法:1、完成合同法。是指建造合同工程全部或实质已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当年完工的建造合同,于合同完成时一次确认收入实现。2、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首先要求建造合同的结果根据不同的建造合同类型在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计量,则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定,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间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与此同时,建造合同准则还要求在合同预计发生了亏损时,计提合同损失准备,即出于会计上稳健性原则考虑,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时,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而税法规定合同收入的确认则由三种方式:1、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形象分次确认已定阶段的工程收益。2、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于合同完成时结算工程价款,确认收入实现。3、采用定期预支,月终结算,竣工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按分期确认合同开支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建造合同亏损,税法只允许于实际发生时的亏损才能进入当期损益即从应纳税所得中扣减,而不允许预提合同损失准备。由此可见,两者确认收入、费用或损失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入、费用或损失确认的时间和合同金额的不同,税法只承认完工百分比法,不承认完成合同法,确实难于估计完工百分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其他方法确认,没有应税收入,除非是期间费用,税法不承认没有收入的成本。为此,税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改革后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的变化及对所得税等纳税调整的影响,以便在税收征管中更具针对性,以防止税款的流失。

需要说明的是,除债务重组准则、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已对税收产生了影响外,投资准则中的投资收益、投资转让收益的确认及提取的投资跌价或减值准备与税法规定的分类和确认实现时间也有很大的不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中修理费用、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诉讼赔偿等或有损失的调整事项与税法所确认的收益实现时间也有差异,等等,这些都要求企业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在此就不再多赘述。

  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论文篇2

摘要:新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日益完善,说明我国已经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标准化制度,为我国会计市场打开了新的篇章,但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税收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对此探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 会计政策 所得税

一、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是丰富了计量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公允价值的采用,改变了会计准则单一采用历史成本法的计量模式,计量模式的多样性为新会计准则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基础,提高了公众的认可度。

二是丰富了会计政策种类。新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种类增多,可以为企业提供多重选择,扩大了选择空间。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等。

三是改变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新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取消了之前使用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新增了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处理方法更注重暂时性差异,不同于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只考虑永久性差异的特性。

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取消了之前普遍使用的应付税款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一变化将影响企业的财务数据。

(一)公允价值的采用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如前所述,新会计准则实现了计量属性的多样性,包括五种计量属性,使用不同的计量属性会得出不同的数据结果,继而产生不同的税收效果。其中,公允价值的引用对税收的影响最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都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1.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通过增强与被投资单位的联系分散经营风险。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长期股权投资已经成为有效的财务管理途径,最终企业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而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应用对所得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会计准则改变了投资的分类和结算方式。投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核算时可以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力分别采取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结算方式,这两种方法最终产生的所得税额也会不同。其次,新会计准则拓宽了成本法的应用范围,将以前属于权益法的部分重新划分到成本法范围内,原因在于权益法的核算规则认定投资方将收益作为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需要缴纳税款,这种计算方法与现行企业成本计算规律中的会计核算成本方法不同,后者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依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收入纳税,企业利润回收确认时间和会计核算的结果基本同步,整个计算过程比较精确,能够保证投资公司实现净利润分配,企业的投资收益能及时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投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用再单独计算所得税,这一变化对企业大为有利。

2.房地产投资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房地产投资是新会计准则的新增内容,在税法中没有相应项目。新会计准则中对房地产投资领域的公允价值计算有着严格的规定,提出房屋折旧或摊销不要计算在内,应调整资产负债表公允价值,以此确定房地产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波动对房地产的影响也反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直接影响投资公司在当前情况下的利润数额,对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和监测,并加以调整,可以有效提高企业效益。

3.公允价值应用于债务重组对所得税的影响。以非货币资产转让方式进行债务重组,转让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被认为是资产转让损益,包括在当期损益中。因此,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的应用将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巨大影响。根据目前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情况,当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就会根据债务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做出让步,允许延迟赔付或者免于赔付。

(二)会计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会计政策指在会计准则中有关计量、记录、确认和披露的规则。新会计准则丰富了会计政策种类,例如,新增了存货计价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法。企业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折扣,在策划纳税方案时,就必须考虑新会计准则中会计政策的相应变化。通常情况下,企业都会选择对己方有利的会计政策。虽然企业的净利润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管理操作,但是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产生的经济结果也可能相同,这就会对企业的纳税方案产生影响。综上所述,在会计准则中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越大,纳税方案就越多,企业就会有更大的可能性获取最大化利益,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会计政策是实施税收筹划方案的重要工具之一。

1.存货计价法对所得税计量的影响。一般认为存货计价法是纳税人节税的有效方法之一。在通常情况下,在货物价格上涨时,应采取后进先出法,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在货物价格下调时,使用先进先出法,以提高本期的销售成本,从而减少所得税数额;如果货物价格的波动不大,则可优先选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所得税,我们所说的加权平均法不适用于价格波动较大的状况,它对于平衡企业各个同时期的应纳税利润不是十分精确,有可能错估利润,造成多付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但是由于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存货计价法受物价的影响过大,导致税收筹划空间过于狭小。

2.固定资产核算法对所得税的影响。固定资产核算主要是指资产折旧率、折旧方法和净残值。新会计准则对以上三个方面的审查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时间与估计值不同时,可以对其做出适当调整,甚至可以通过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来应对固定资产预期实现方式的重大变化。事实证明:如果税率稳定就有可能减少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从而延缓纳税时间。如果各年度所得税率增加了就应采用直线折旧法,原因在于使用加速折旧法,税率越高,延缓纳税的利润就越高,最终导致纳税年度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