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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证明如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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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你知道纳税证明如何开吗?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纳税证明开具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纳税证明如何开

  纳税证明如何开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所需资料

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纳税证明时,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和要求提供《纳税证明》机关、组织的文件等相关资料,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深圳税务局从五个方面优化了综合征管系统的纳税证明开具模块。(一)规范纳税证明的开具对象。实现了对零散税收纳税人、无证户、注销户、被委托代征纳税人及被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开具纳税证明,明确委托代征的受托单位及代扣代缴义务人不能就其代征、代扣税额开具纳税证明。(二)实现了汇总开具纳税证明的功能。对已审批确认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可关联-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汇总开具指定时期的汇总纳税证明。(三)对特定人群限制开具纳税证明。对“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户”以及存在逾期未申报行为的纳税人强制监控不允许开具纳税证明。(四)满足纳税证明开具的特殊需求。如允许开具零纳税额《纳税证明》,客观证明其纳税情况;实现《纳税证明》的重新开具功能,使纳税人清理欠税后在纳税证明中刷新其欠税信息。(五)规范纳税证明的用章问题。鉴于税务文书用章规范性的要求以及打印设备配备等原因,取消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证明打印模板套用的.电子公章,统一使用“纳税证明专用章”。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个体户纳税核定

一、适用对象

1. 适用于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户进行应缴纳的税种、申报方式、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征收方式等资料的核定。

2.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户申请定额调整或改变征收方式。

二、所需资料

1.《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申报核定表一》(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填写);

《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申报核定表(二)》(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填写);

2.《纳税人涉税信息表》;

3.《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

4.税务登记证(表)副本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定税不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四、注意事项

1.申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征收方式核定申请。对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2.首次申请定税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完成核定之前,应依法进行申报纳税。

3.双定户申请调整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调查情况与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应纳税额进行合理调整。情况不相符的,不予调整。

4.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5、纳税人在对已核定税种有异议的或实际经营活动有超出已核定税种范围的,要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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