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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情况说明

栏目: 证明 / 发布于: / 人气:3.27W

本人: ,(身份证号: )拟将本人所拥有的位于 房屋一套,出租给 ,因该房屋产权证尚处于办理阶段,故本人提供该房屋购房合同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作出如下保证:

个人房产情况说明

1、本人对该处房屋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及处分权;

2、该房屋不属于临时建筑、违章建筑;

3、出租房屋未设定其他抵押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也不涉及被保全等情形或者其他任何纠纷或者争议;

4、该出租房屋符合国家和租赁房屋所在地政府对租赁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证租赁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或租赁房屋有关的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和承担责任。

特此说明。

出租人:

年 月 日

个人房产情况说明 [篇2]

合川区南津街道办事处、信访办:

一、情况概述:

1981年原居住房屋被洪水淹没,在外务工未分到村委的安置房,后被安置到保管室、1993年保管室拆建,1998年又被安置到安排其居住在婆婆湾98号3单元1—1,1999年4月该住址的所有居民都办理了房产证,唯独我们没有办,当时找了各级部门,都以不知道、不理会、互相推诿来回应,直到现在此房屋只有居住权、无产权。请各级部门、各位领导为我们做主。

二、 户主基本信息介绍:

曹继荣,男(出生日期:1939年8月23日),年龄:75岁;于2017年3月9日病故; 曹继荣配偶:姓名—廖跃群(出生日期:1950年9月18日),性别:女,年龄:64岁;健在

三、房屋产权具体情况说明:

1981年发洪水,曹继荣的.房屋(地址:南坪乡白鹿村4社)被洪水淹没,时逢曹继荣在外务工, 原宅基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生产队拆掉,期间国家拨款赈灾修建安置房(地址:白鹿村4社居民居住房屋),待他回到家时安置房已被分完,让未分到安置房的曹继荣无家可归。村委就安排他暂时居住在保管室,并承诺以后安排住房。到了1993年,保管室又要拆建,由于曹继荣又无家可归,找到村委组织,通过协商,有白鹿村4社,白鹿村村委、南坪乡政府共同承诺(协议书附后),待房屋修建好以后就,安排他家中人均35平米左右的房子。同时将曹继荣安排在原保管室旁搭建的临时公棚。到了1997年廖跃群与曹继荣结婚,婚后同时居住在临时公棚,白鹿村4社介于曹继荣当时婚后无家可归的具体情况,于1998年安排其居住在婆婆湾98号3单元1—1(房屋面积:117平米),同时还安排一位单身男士(朱成贵)入住此房至今。1999年白鹿村4社被开发,曹继荣、廖跃群均享受了开发费、基本生活费,共计:14000元,地方政府又以买社保为名先后分两次扣回14000元,用作买社保。由此足以证明曹继荣、廖跃群是白鹿村4社村民。其他的当地住户于1999年4月都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唯独曹继荣、廖跃群所居住的房屋未办理,曹继荣为了曾经为了办理房产证,找了各级部门,各部门以不知道、不理会、互相推诿来回应,直到去世前才把社、村、街道写的协议(附后)交给我。再三叮嘱我完成他的遗愿。目前此房屋只有居住权,无产权,望各级领导调查取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让我们老年人度过风烛残年。万分感谢!

产权申请人:廖跃群 2017年5月8日

个人房产情况说明 [篇3]

2017年年底,我购买中房开发公司龙滨嘉苑六号楼3单元202房屋,并与王惠为邻,当时两家在楼道处有共用空间约2.25平方米,基于生活方便需要,将此处空间赠送给王惠,在我出售此房屋时,此部分并未包含在买卖房屋之内,此处空间应归王惠所有。

说明人

年 月 日

2.5*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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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情况说明 [篇4]

兹证明房屋坐落于,楼层共层,租用在第层,房产面积平方米,产权属所有,房产性质为(住宅、商业、办公、仓库、其他非住宅),现租给使用。房产证尚未办理。

特此证明。

年 月

(盖 章) 日

Tags: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