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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中容易混淆的数字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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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中容易混淆的数字考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实施

3、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定金的定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履约保函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发布

7、《合同法》由总则、分则、附则3部分组成,总则包括8章,分则按标的特点分15种

8、显失公平: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种贷款利率的4倍

9、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0、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11、仲裁庭的组成可由当事人约定3名仲裁员,也可约定1名仲裁员

12、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补正

13、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14、必须招标的:a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b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c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d 单项合同低于上述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招标。

15、邀请招标邀请对象5-7家为宜,但不应少于3家

16、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

1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双方订立书面合同

18、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的15天内,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9、监理邀请招标数量以3-5家为宜

20、额外工作: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21、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有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22、监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乙方要求时,应在变更或解除42日前通知对方

23、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24、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未做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6个月时,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内未收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

25、勘察费用支付:合同签订后3天内,发包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26、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勘察费,每超过1天,按未支付勘察费的1‰偿付违约金

27、勘察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递交勘察成果,每超1天,应减收勘察费的1‰

28、设计费用:在合同签字后的3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设计费总价的20%为定金;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3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29、发包人提供设计依据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日内,设计人交付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30、发包人延误支付设计费,每超过1天,支付2‰的违约金;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31、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和工商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通用条款分为11部分47个条款

33、发包人需要撤换工程师,应至少在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不少于30%,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

35、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开工日期前7天,书面向工程师提出,工程师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

36、预付款支付时间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3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应在到货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共同清点

38、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共同清点

39、隐蔽工程或中间部位的验收,承包人先自检,并在验收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不参加,视为认可验收记录;参加验收后24小时,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认可验收记录。

40、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41、承包人实施处理意见后,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收到48小时内给予答复,若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2、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给予确认答复,不答复,视为报告要求被确认

43、发包人需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44、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的报告,若不提出,视为没改变;工程师在收到14天内,给予答复,若不答复,视为确认要求。

45、工程量计量,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报告的7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现场实际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共同参加,工程师不通知,计量无效;承包人不参加,计量有效;工程师收到报告7天内未计量,从第8天起,工程量视为确认。

46、发生可调整合同价款的事件后,承包人应在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金额、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通知14天内不确认,视为同意

47、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延期,从计量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8、不可抗力时间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若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9、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井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50、单机无负荷试车:承包人在试车前48小时向工程师发出要求试车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不能参加,需在试车前24小时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不参加视为承认记录,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不签字,视为认可记录

51、联动无负荷试车: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做好准备工作;发包人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做好试车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记录上签字。

52、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该报告后28天内,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发包人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若上述28天内不验收,14天内不给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53、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紧急抢修事故时,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5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给予确认或意见,及时办理支付手续;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终止。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28天内不支付,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28天内不支付,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催告后28天内),承包人可协议发包人或申请法院将工程折价拍卖,优先受偿。

55、验收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28天内,承包人不递交结算资料,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承包人应承担保管责任

56、在接到采购方的书面异议通知后,供货方应在10天内(或合同商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7、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采购合同时,及时将自己的意图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5天(或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默认

58、若采购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前40天通知对方

59、供货方逾期交货,采购方不需要时,可在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60、交货数量不符,不在同一城市,采购方先接受并保管货物,再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在到货后的10天内通知对方。供货方在接到通知10天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意见

61、采购方逾期付款,延期付款利率一般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62、供货方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应以电报或传真通知采购方

63、FIDIC合同条件

1)合同协议书,业主发出中标函的28天内,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约保证后,签署

2)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未派人修补,业主凭可履约保函索赔

3)业主提供的支付担保,担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满后6个月,并且为无条件担保

4)缺陷通知期,次要部位通常半年,主要一年,个别重要也可约定一年半

5)专用条款中的日拖期赔偿额视合同金额的大小,可在0.03% ~0.2%合同价范围内约定,最高赔偿限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

6)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双方将争议提交合同争端裁决文员会84天后,委员会应作出合理裁决,作出裁决后28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此裁决生效。若有异议,或委员会未作出裁决,在此期限后的28天应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6天才开始审理。

7)争端裁决委员会现场考察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40天,离开前,应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交考察报告

8)基准日:通用条件内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

9)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合同未作约定)开工,工程师则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承包商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的21天内,工程师未提出需异议,视为认可

10)每隔一段时间(一般为3个月)承包商都要对施工计划进行一次修改,并工程师认可

11)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变化较大可以调整单价的百分比(可在15%~25%范围内确定)

1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a 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规定的变动大于10%;b 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乘机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c 变更造成的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13)通用条件内针对预付款金额不少于合同价22%的情况规定了管理程序

14)承包商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21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预付款

15)预付款扣还:承包商获得工程进度款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减去暂列金额)10%那月起扣,每次扣还金额=(本次应得款额-本次应扣保留金)×25%

16)材料预付款,订购物资经工程师确认后,按发票价值80%作为材料与付款额,包括在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内,目前施工合同的约定通常在60%~90%范围内

17)材料预付款扣回,材料用于永久工程,构成永久工程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后,在计量工程量的承包商应得款内扣除预付的狂想,扣回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18)业主的资金安排:接到工程开工通知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个总价承包项目的价格分解建议表;第一份资金需求估价单应在开工日期后42天内提交;应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价单,直到工程的接收证书颁发为止。业主接到承包商的请求后,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已作出资金安排,业主未能按资金安排计划和交付的规定执行,承包商可提前21天以上通知业主,将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

19)保留金:每次月进度款支付时扣留的百分比一般为5%~10%,累计扣留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