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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预习

栏目: 造价工程师 / 发布于: / 人气:3.04W

以下是本站小编带来的2017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预习,欢迎学习!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17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预习

  造价管理考点:工程造价的含义

  工程计价的特征

投资者(业主)

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包括从策划、决策、实施直到竣工验收所花费的全部费用。(P1)

  市场交易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价格。预计或实际在工程发承包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建设工程总费用。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是由市场形成的价格,属于加价的工程价格。(P1)

【14年单选】

【2014考题·单选题】从投资者(业主)角度分析,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或实际开支的()。

A.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B.建设工程总费用

C.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D.建设工程动态投资费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造价的含义。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分析,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参见教材P1。

造价管理考点: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造价管理考点: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造价管理考点: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包括: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合同履行的原则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造价管理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提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P33中)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造价管理考点: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P33下)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提示】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P33下)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提示】所谓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P34上)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造价管理考点: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造价管理考点: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造价管理考点: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提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