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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栏目: 建筑施工 / 发布于: / 人气:8.49K

根据中共兴宁市委、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发〔2010〕19号﹚,设立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己由建设部公布取消的城区车辆清洗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市公共事业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以及原市建设局除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以外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增加的职责。

增加负责提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内路、街、巷、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强化全市城乡规划协调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规定、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实施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工作和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提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内路、街、巷、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

(六)指导、协调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依法审批有关村镇规划。

(七)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负责城镇规划建设测绘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的审查申报和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等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十二)承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梅州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定;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和权属登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的责任。指导城市燃气、生活排污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申报。

(十六)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和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发展,监督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

(十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建设工程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

(二十)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房屋白蚁防治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建设系统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保密、信访、综治、新闻宣传、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