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语言 会计 电脑 医学 资格证 职场 文艺体育 范文

我国收养制度相关内容

栏目: 婚姻家庭 / 发布于: / 人气:2.18W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我国收养制度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我国收养制度相关内容

  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违背计划生育的原则

  二、收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一般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具备下列三种情况: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⑥收养人有无配偶的其他条件: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①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4.收养当事人必须具有收养的合意

(二)特殊收养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继子女

4.收养成年人: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与收养继子女5.单方收养6.隔代收养

  三、收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养子女和养父母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3、养子女的后代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二)收养的消解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四、收养行为的无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五、收养的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

(2)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夫妻共同收养,须夫妻共同解除收养关系

2.协议解除的程序

  诉讼解除

1.养子女为未成年人,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2.养子女为未成年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26条2款

3.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