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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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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内设备、工器具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业主对定购的设备、工器具,一律不预付定金,只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和船舶的价款,按合同分期付款。

国内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2. 国内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 由承包商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业主可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商预付备料款,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备料款的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适当增加。

2) 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视招标文件规定处理。如规定这部分材料不计入投标报价,则只办理交接手续;如规定按某一价格计入投标报价,则应在进度款中或合同约定的办法扣除这一部分材料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