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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分析

栏目: 电子商务师 / 发布于: / 人气:1.97W

对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笔者主要从以下几大原则进行阐明,主要为意思自治原则,信息安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析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有哪些?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分析

  1.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范围厘定

电子商务立法,必然会对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加以探讨,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范后的最后一道防线和法官面临法律规范漏洞时合理解释法律的重要依据,其重要性可想而知。电子商务法的制定,首先探讨的是电子商务法是民法还是商法属性?笔者认为,在现今中国,立法体制及现实许可以及绝大多数人都认同民商合一,故而没有必要实现商法的法典化,在很大程度上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理应适用于商法,但是不可避免的是,商法必然有其独特性,必然拥有其自身独特的基本原则。其次,需要讨论电子商务的本质以及相应的电子商务法本质如何?学者刘军认为,从根本上来说, 电子商务是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过渡中, 以发达国家为主导, 以新型企业为主要动力而产生出的一场对产业结构、企业结构的变革。故而,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所代表的依旧是企业的再发展,是企业发展的更高阶段。其本质是从事交易的经营性(营利性)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规范也应当是对电子商务相关主体在从事营利性活动过程中的规范。最后,我们不妨厘定电子商务法同商法性质一般,电子商务法作为商法在互联网下实践发展的结果,因此,商法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电子商务法。但是,譬如《合同法》属于《民法》,其仍具有其特殊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同商法基本原则或有不同亦是可以认可的。

  2.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包括对网上交易,网络支付,以及物流配送等进行规范。对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笔者主要从以下几大原则进行阐明,主要为意思自治原则,信息安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2.1基本原则之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作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竞争公平,一是同行业内部之间的竞争公平,二是电商行业和其他行业的竞争公平。首先,讨论电商行业和其他行业的竞争公平问题。电子商务由于其自身的技术性,相对传统行业具有着必然的优势。因此出于对机会平等的考虑,我们必然考虑对电商规范使之具有同传统行业相对合理的地位:

(1)电子商务本身具有技术优势,突破传统行业时空的交易限制,利用着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将传统的交易流程电子化、 数据化, 大量减少人力、物力, 降低了交易成本;电子商务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使得交易行为更加公平、透明。 同时,电子商务在现实中面临着免交税款,注册登记简易等优势。

(2)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必然是值得认可的,但是相对于传统行业不能避重就轻。传统行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实现其向电商方向的转变,我们不可能要求所有传统业实现向电商的转型。电商的出现理应是改善传统业的发展,但现实情况是传统行业难以维就。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现今的中国才是虚拟经济得以持续的重要保证。

(3)因此,处于衡平两者利益考虑,必然需要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上实现两者的平等,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整体经济的.良性发展,例如应当对电子商务同传统贸易无区别的征税,依法缴纳增值税,这样可以也避免部分外企为逃避税收而通过互联网进行传统贸易,充分保护了我国本土产业的发展,又能真正实现税法中所主张的公平原则…

后者,便是探讨电子商务内部公平竞争的问题,主要是对不同经营者的规范。频发的电商大战必然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得不偿失;庞大经营者的联合垄断行业,必然损害重要企业的利益,尤其是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公平竞争原则在这一方面的体现便是要限制垄断,反对恶性竞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合理的竞争是天然的平衡,必须适当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平衡不同规模企业的地位,实现优惠政策均沾。

  2.2基本原则之意思自治原则

电子商务,在本质上仍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毫无疑问也应适用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电子商务的内容本身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电子商务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都应当由当事人自己约定,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都应当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约定上述内容却已经发生法律关系时,才沿用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而沿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未必是最适合当事人具体情况的,显然不如当事人自己的约定科学合理。因此,电子商务的内容天然就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部分。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主要内涵就是意思自由、意思真实和表达自由。当事人意思自由是指当事人对意思的是否表达、如何表达均享有自主决定权。意思真实是指当事人有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思的权利。表达自由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内心意思有表达与不表达的自由、有这样表达与那样表达的自由。电子商务当事人更需要这样的自由,这样的自由更有利于电子商务的进行,更有利于电子商务在一定约束下进行。当然,如同传统领域的意思自治一样,电子商务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应当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为之。

  2.3基本原则之信息安全原则

信息安全,贯穿于电子商务的整个历程无论是在网上交易,网络支付和物流配送,还是经营者基本信息和用户基本信息等等。信息安全原则包含着交易安全,信息真实等。对于信息安全需求,主要表现为:

(1)信息必须保密。建立在开放性很强的网络环境中,维护商业机密必然是电子商务全面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同时,对于买家的信息也理应受到保密,非经买家许可,卖家禁止将获得的买家基本信息传播给他人或自己在交易范围以外的使用,经营者有义务履行这一“保密协议”,这同样适用于网络客户端。

(2)信息必须真实。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所有交易活动都通过网络连接。因此买卖双方对网络客户端的相信度,依赖度是难以怀疑的,因此,必须首先考虑的便是网络客户端的真实性。其次,便是考虑买卖双方的信息真实性。既然网络客户端提供了便捷的交易平台,并且依靠买卖双方交易而获得中间费,从这一角度分析,网络客户端所代表的机构对于买卖双方信息真实性的审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倘若发现一方信息不真实而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网络客户端应当采取及时救济措施。因而,不可坚持技术中立的原则,利益损害巨大时网络客户端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信息必须完整有效。必须对于信息认证严格把关,不仅是网络客户端的技术防范,同时应当使政府专门审查监督基本信息情况,包括信息的完整性以及信息可靠性。对于网络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应当信息完整,尽管便利但要在基本内容上要求平等,这也是对于经营者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客户端自身,数据加密技术以及防火墙技术理应得到发展。

对于交易安全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等规定同样适用。需要书面形式的,同样需要电子数据直观化,纸质化,以及发票的必须性而非选择性,这都是信息安全的要求.

  2.4基本原则之诚实信用原则

电子商务,本质也是合同订立。因此对于电子商务诚实信用原则必然是基本原则,无论是对标的物的真实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还是交易过程中的诚信问题。

民法学者梁慧星先生提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他认为,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市场经济活动中要求公平,而诚实信用原则就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谋求利益的公平,不损人利己。因此,可见这不仅是诚信原则的要求,也是公序良俗的提要求。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是电子商务基本原则。

在交易安全和电子合同方面不做细致讨论,此处着重于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上。处于诚信原则,经营者应当具有对某些具体,专业性问题提示的义务,对自身信息公开的义务,对交易形式的纸质化以及凭证存档等等,这都是诚信原则在电子商务下的新的表现。

  2.5基本原则之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能够作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理由:

(1)鉴于电子商务进行的历程中,想对于传统行业存在着极大的附加资源消耗问题,主要表现在物流配送上,这必然将规范相关快递行业的发展状况;

(2)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电商存在时间短暂,因此必然存在着极大的资源浪费情况,电子商务企业的商务部门需要对企业的业务进行持续创新和提供差异化支持,而这正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

(3)贯彻电商信息化,创新性,专业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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