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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事故处理基本知识大全

栏目: 汽车估损师 / 发布于: / 人气:2.92W

交通事故,从广义上讲,是指在宇宙空间范围内,人们在使用交通工具(包括航空器、水上船舶和陆上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空间移位时所发生的损害事故。那么,下文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交通事故处理基本知识,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汽车交通事故处理基本知识大全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从广义上讲,是指在宇宙空间范围内,人们在使用交通工具(包括航空器、水上船舶和陆上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空间移位时所发生的损害事故。我们在这里所讲的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凡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称为道路交通事故(以下所提交通事故,均指道路交通事故)。

构成交通事故需要具备六个缺一不可的因素:

(一)车辆;

(二)在道路上;

(三)通行中;

(四)发生事态;

(五)具有交通性质;

(六)有一定后果。

  二、构成交通事故的几个要素的含义

构成交通事故的几个要素及其具体含义是:

(一)车辆

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这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即是指在当事方中,必有一方使用车辆,如无车辆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二)道路

这是交通事故的特征,是指事故发生的空间,处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厂矿、企业、机关、学校、住宅区内不具有公共使用性质的道路不在此列。因此,只有在上述规定的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果的行为,才构成交通事故。

(三)通行中

即车辆不是静止而是在行驶过程中。确切地讲,是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因素处于相对运动的状态。如乘车人在车辆运动状态下,由车上跳下造成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而车辆停稳后,乘车人由车上跳下,未与行进中的车辆接触而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停在路面的车或站、坐在路边的人,被过往车辆所撞,造成后果,也属于交通事故,因为过往车辆是在行驶中。

(四)发生事态

即发生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现象。如碰撞、轧压、刮擦、翻覆、落水、失火、坠落等。若没有事态,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五)具有交通性质

所谓交通性质,是指在人们出行和物品运输流通过程中,在分隔地点间的往来行动。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在交通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而不是因为人力所无法抗拒的自然原因。自杀或利用交通工具进行其他犯罪,以及精神病患者在发作期行为不能自控,驾驶员因疾病突发行为失控而发生的事故,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按照造成的后果分为四类:

(一)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二百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五十元以下的。

(二)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人及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二百元及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非机动车五十元以上。

(三)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死亡三至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五千元及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或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危及首长、外宾、知名人士的安全,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

(四)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三人或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一人以上;或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人及八人以上;或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及五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一万元及一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轻伤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含义

所谓死亡,是指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和伤后抢救无效而死亡的。

所谓重伤,主要是指下列情况: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疾者,或可能成为残疾者;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方能挽救生命的;

3、人身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三分之一的;

4、严重骨折(比如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严重烧伤,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受伤,如大拇指扎断一节;中指、食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扎断两节和任何两指各扎断一节;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

7、脚部受伤,如脚趾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面能障碍,有不能自如行走的残疾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或内出血、腹膜伤害;

9、不属上述范畴内的伤害,但经医生诊断认为受伤较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条确定。

所谓轻伤,是指经医务人员诊断,需要休息一天以上,且不致重伤者。

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在现场直接遭受损坏的车辆需修复还原的材料费用和物品、货物、牲畜等损失的折价费用。

  五、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任何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原因,从宏观上可以把交通事故的原因分为两大类,即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1、违反规定,是指当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驶或行走所招致的交通事故。

2、疏忽大意,是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的观察和判断行为车辆动态而造成的车误。

3、操作技术,是指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情况不熟悉,遇到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失误。

客观原因是指促使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纯粹由于道路、环境等不利的客观因素造成的。

  六、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能起那些作用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作用,主要是:

1、通过处理交通事故,能够正确认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归属,并根据责任对当事人作相应的处理,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2、通过处理交通事故,能够维护遵纪守法者的正当权益,调解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由于事故当事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同时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肇事责任者追究行政的、经济的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3、通过处理交通事故,能够为交通安全宣传提供真实事例,教育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障交通安全。

4、通过处理交通事故,能够实地调查研究各种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条件、掌握其规律和特点,为预防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环境和强化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七、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

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准确、及时的查清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按照有关法规,正确认定事故责任,保护国家、集体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八、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几种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由事故处理机关分析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六种。

完全因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者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由主要违章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者负次要责任。

双方违章情节相同所造成的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故涉及多方,有一定违章情节的一方,负一定责任。

  九、什么叫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指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原则上是按事故责任的轻重顺序排列的,责任大者为第一当事人,其次为第二当事人,依次类推。

  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在查清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后,准确的分析事故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并依法做出事故责任鉴定。认定当事人负有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要件:

(一)有违反交通法规和其他安全制度的行为。

(二)违章行为与事故造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三)主观上有过错。

以上所述构成事故责任的三方面要件,前两方是客观方面,后一方面是主观方面,它们之间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但又不简单等同,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可能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但并非每项违章都与事故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有违章行为者大多数主观上有过错,但也有由于不能预见、无法抗拒的意外原因而发生事故的特殊情况。因此,认定当事人负有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方面要件。

  十一、交通事故善后处理

交通事故善后处理,是指对事故案件中的民事部分的处理,是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构成交通事故后,即形成了当事人之间公民权损害的民事法律关系。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是制裁交通肇事行为的一种法律手段。受害人对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失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加害人则对此负有相应赔偿义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原则是执行过错责任的原则,赔偿是以加害人负有责任为前提,损失的承担是以责任大小来决定的。

  十二、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

处理交通事故是依据客观事实和交通法规,也就是说处理交通事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十三、对交通事故责任者处理的几种类型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理,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只要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造成致人死亡、重伤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损害后果而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追究行政责任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一般有以下几种:

1、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2、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程序,对机动车驾驶人员,根据发生的性质、责任大小,分别适用签证、扣证、直至吊销驾驶证。对车辆可暂扣牌证和缴销牌证。

3、对车辆单位和领导进行行政处分。

(三)追究民事责任

这是以赔偿经济损失的形式,制裁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损害是因当事人执行公务造成的,赔偿责任应由单位承担。

  十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证据概念及特征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证据,是指交通事故处理人员依照一定程序收集的以及事故当事人提供的用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

交通事故证据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任何形式的证据都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是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或确实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想象、猜测、捏造出来的情况。客观性,也就是真实性,这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同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有联系,同交通事故没有联系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不仅证据本身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要求,而且收集、提供、保全证据的方法、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否则这种证据就没有证明效力。

  十五、交通事故中认定犯罪的基本条件

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已经构成犯罪,需要有如下四个基本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犯罪者的行为必须符合刑法中犯罪概念的三个个体特征。也就是说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2、交通事故中的犯罪者必须有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并且与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交通事故中犯罪者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

4、交通事故中的犯罪者,必须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的要求。

  十六、公安机关追究交通事故犯罪的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追究交通事故中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时,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力。

1、有权依法追究犯罪。

2、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所必须的强制措施。

3、有权依法直接进行和组织指挥各种侦察活动。

4、有权对交通事故犯罪的刑事案件做出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处理。如侦察终结后公安机关有权根据侦察的结果,对已经立案的交通事故犯罪案件做出撤消立案或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的决定。

  十七、哪几种情况为非道路交通事故?

1、军用、农用和工程、体育竞赛等车辆,在演习、田间作业、现场施工、体育竞赛种,轧伤、轧死参加演习、作业、施工、竞赛人员的;

2、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院内,车辆翻覆、碰撞、碾轧造成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的;

3、蓄意利用车辆进行犯罪的活动和自杀的;

4、盗窃车辆发生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