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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进项税额

栏目: 会计从业资格证 / 发布于: / 人气:2.64W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广东会计从业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小编整理了广东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2016广东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⑥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⑦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⑧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