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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知识复习

栏目: 司法考试 / 发布于: / 人气:1.42W

2016年司法考试结束了,2017年司法考试也开始进入复习备考阶段,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知识复习,欢迎学习!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知识复习

  《法理学》考点预习1: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2、统一: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注: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利。

5)人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法理学》考点预习2:法律行为概念

  一、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社会意义: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2、法律性: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3、意志性:由人实施并由人的意志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追求、认同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