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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

栏目: 司法考试 / 发布于: / 人气:1.71W

如果要想取得司法考试的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试。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欢迎学习!

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

  【考点一】演绎推理

1.演绎推理的涵义

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如:

大前提:杀人者死; 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 结 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

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法律 敎育 网

③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④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⑥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考点二】归纳推理

1.归纳法的含义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2.归纳法的含义

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

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运用归纳法(也只能凭借归纳法)对于经验世界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观察、比较、综合、总结而产生出的一般性知识是人类一切知识的最终根基!

3. 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的规则

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考点三】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理”为基础的。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考点四】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也叫做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进行证成。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这种解释方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而要完成这个任务,解释者必须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依据。

3.历史解释,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第三,F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因此,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称赞。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而且要对“F是不是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命题进行证成。

4.比较解释,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说历史解释是利用历史已经发生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解释结果,那么比较解释是利用另一个社会或国家的状况证成某个解释结果。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都有利用外国立法情况及判例学说解释本国法律的例子。对于中国这样大规模地移植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及法学的国家的法制实践来说,比较解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5.体系解释,也叫做逻辑解释或系统解释。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它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形式是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结果R1与已被承认的有效的其他法律规定的含义R2相矛盾,那么R1必须被承认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它是利用逻辑中的矛盾律来支持或反对某个解释结果,因此也被称为逻辑解释。

6.客观目的解释:这种学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不是在于探求历史上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法律从被颁布之日起,就有它自身的目的。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一个内在于法律的目标。用来决定法律目标的时间点是裁判时。

(二)各种解释方法的功能

1.文义解释和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是使法律使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这两种解释方法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

2.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容许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可以参酌历史法律经验和其他国家或社会的法律经验。

3.体系解释有助于维护特定国家法律秩序的统一,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4.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

(三)法律解释的位阶

1. 各种解释方法之所以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为他们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释中考虑的因素不同或提出问题的视角不同,而这就意味着在具体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这种结果的出现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方法是在各种法律解释之间确立一个位阶关系。

2.现在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

文义解释 → 体系解释 →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 客观目的解释

3.上述位阶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但是法律人在****上述位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优先性关系时,必须要予以充分论证,即只有存在更强理由的情况下,法律人才可以****那些有限性关系。

  【考点五】法的起源学说

1.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

(1)神创说。即法是由神创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①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②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③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如认为法源于天。

(2)暴力说。即法是暴力斗争的产物。如中国法家代表韩非子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契约说。该说认为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无国家无法律,但存在一些危及人类发展的因素,人们为了安全,为了进一步的发展,相互缔结契约,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了政治社会,该契约就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发展说。该说认为,法是人类物质、精神或历史传统演化发展的结果。

①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②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5)合理管理说。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观点,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